58岁的中国投资移民金先生定居在多伦多。 移民官在审核金担保第二任妻子的移民申请时,发现他隐瞒婚外生子的事实,并向他发出驱逐令。 他的两次上诉均失败,这意味着他留在加拿大的机会渺茫。 法院文件显示,金先生于2004年12月申请加拿大投资移民。2006年3月,他与妻女一起登陆加国,成为永久居民。两周后,他与妻子分居。一年后,两人正式离婚。 2007年9月,金先生与一名中国女子结婚。两个月后,他向加国政府递交申请,担保第二任妻子移民。 移民官在审理金先生的申请时发现,早在2002年7月,他的第二任妻子为他生了一个儿子。 不过,他当时与原配没解除婚约,这意味着他有婚外情。他在2004年申请移民时,和在2006年成为永久居民时,都没向政府透露他有一子。 按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这是严重的虚假陈述。因此,金先生的担保申请被拒。由于他一直是中国公民,加国移民与难民委员会于2014年11月会向他发出驱逐令(Exclusion Order)。 驱逐令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因为它要求收令者在离境后至少一年内不能再入境加拿大,除非有加拿大政府的特殊许可才行。 一个月后,金先生提出上诉。 然而上诉庭(IAD)做出裁决:政府须执行这项驱逐令,不需要给予他特殊照顾。 后来,金先生到联邦法院上诉。 他告诉法官,自己已在加拿大生活十年有余,不应被驱逐回国。他没有故意隐瞒事实,当年不确定那个男孩是他的亲骨肉,所以没向移民部透露这个信息。 另外,金先生声称,他在多伦多还有一个3岁儿子,是他的华人女友所生。他的32岁女儿和三个孙辈都住在加拿大。他在多伦多拥有一套价值90万加元的房产。 联邦法官驳回了金先生的上诉。 法官在裁决文件中写道,金的虚假陈述行为是严重的、故意的、有目的的。他似乎也没感到懊悔。 多伦多的3岁男孩的出生证上没写父亲的姓名,他无法证明自己是孩子的生父,也不能证明他曾抚养这个孩子。他与成年女儿、三个孙辈的关系比较疏远。 法官还表示,金先生随时都可以卖掉他在多伦多的物业。他以前在中国大陆是一名成功商人,他可回国继续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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