渥太华一位华裔房东,在房子还没有修缮完之前就将杂乱无章的房子租出去,结果被房客控告﹐安省租务委员会(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审核了房客的举报后,驳回房客的要求。房客不服告上安省法院,法院判房客赢了官司,对房东作出判罚,房东为此损失超过8300元。 法庭文件显示,被西人房客Robert Swan控告的华裔房东姓梁(David Liang),在渥太华有一处出租物业,约定2017年4月起出租给Robert Swan一家,月租1,450元。 签约前,Robert Swan已经看过梁的房子,当时梁正在对房屋进行大装修,因为前一个租户把房子糟蹋得不成样子。不过梁当时向Robert Swan保证,会在4月16日交房。 为此Robert Swan支付了2,175元的定金和部分房租。 4月17日深夜,Robert Swan如期带着妻儿搬家,但只住了一晚就决定离开,因为装修并没有完成,屋内很多用具都没法使用,根本没法住人,地板下的冷气通风口居然没有盖子,小朋友路过时,很容易陷进去。 有一个橱柜的门掉下来砸在Robert Swan的身上,当时他正抱着一个婴儿。之前的租户搬走后,前门门锁还没换过,房东连前门密码都不知道。此外,有一个房间窗户是破烂的,有电源插座也没盖好,仍然暴露出来。这给Robert Swan的妻子和两个个年幼的孩子带来很大的健康和安全风险。 安省租务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虽然Robert Swan对房屋状况的表述都很准确,并且不适合居住,“但并没有给房东一个合理的机会来纠正这种情况﹐而且房客没有权利终止租约。”于是驳回了Robert Swan的控告。 Robert Swan随即提出上诉,上诉法院认为,根据住宅租赁法,业主有责任确保住宅适合居住,并且从租赁开始就处于良好的维修状态﹔而且即使租客在订租约时知道存在还未修复的状态,房东也不能免除这一义务。 最后法院批准房客的上诉,搁置租务委员会的决定,判罚梁赔偿租客2,365.11元,用于补偿租客被迫住酒店和其他的费用。此外,梁还要缴纳6,000元的法庭诉讼的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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