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通过假结婚方式成功骗取到加国永久居民身分的中国籍女子,在为申请难民身分失败的第二任丈夫办理夫妻团聚移民时东窗事发,先前欺骗加拿大移民部的旧帐被翻出,结果自己的永久居民身分都差点不保,第一次上诉时被移民部上诉庭驳回,第二次上诉至联邦法院,才靠着生病的儿子幸运地保住身分。 这名中国籍女子J,于2008年2月来到加拿大并与其第一任丈夫G结婚,随后让G担保以夫妻团聚移民方式,在当年12月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一年之后,J与G离婚。 离婚之后的J,过了3个月就遇上了她的第二任丈夫L。L于2010年2月来到加拿大并申请难民身分,但在2011年10月被驳回。 虽然申请被驳回,但J还是与L在同年11月结婚,先后生下一对双胞胎男孩和一个女儿。L在多伦多地区的三家餐厅工作,在那里他既是一名厨师也是餐馆的东主之一,而J则在家照顾孩子。 2012年8月,J提出申请担保丈夫L为永久居民。移民部在审核J作为担保人的资格时,发现她在第一次婚姻中涉嫌向政府提交了失实的陈述,于是展开调查。 2014年2月,J向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提交的辩解文件中称,她的第一任丈夫G因为对她的素颜做出批评,导致两人的关系迅速恶化,以至于两人在一起生活才3个月,她就被赶出G的柏文住所。 在2015年4月举行的聆讯上,J坚持认为,她的第一次婚姻是真实的。她描述了他们两人如何坠入爱河,结婚时的情形,她如何来到加拿大与新婚丈夫居住,以及几个月后他们的婚姻破裂。 边境服务局方面则认为,J女士满嘴谎话不是一名可信的证人,并认定她的第一次婚姻是为了拿到永久居民身分而"假结婚"。于是在2015年4月,边境服务局发出驱逐令,要将J女士驱逐出境。 认父母付5万元给蛇头助获居留权 J女士没有对驱逐令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承认自己在办理永久居民身分时有作假,实际上是由J的父母向走私人口的蛇头支付了5万加币,以获得加国的永久居留权。 但J女士还是恳求移民部上诉庭的法官高抬贵手,对她出于人道主义来考虑并给予同情。 上诉庭法官则发现,J女士的虚假陈述非常严重,并且J女士直到现在才承认自己是"假结婚",按她自己的说法是想为她的孩子树立良好榜样,这个理由不可信。 其次,虽然J女士对她的失实陈述表示悔意,但并非真正的悔恨。这体现为她试图将责任转嫁给她的父母,为她获得永久居民身分支付了5万元;承认失实陈述更多是因为自私的原因。 第三,J在加拿大没有长期的根基,加拿大的工作经验也有限,也没有自己的资产。 第四,J和L声称,如果他们其中一人必须返回中国,另一人也被迫要将子女一起带回。法官觉得这样正好,因为保持了家庭的完整,对家庭直系亲属的影响不大。 虽然J女士的丈夫得到社区支持的信函,因为他经营有餐馆业务,但J女士本身并没有社区支持。此外,J女士的父母、兄弟姐妹和亲戚都在中国,如果她被遣送回去,不会遇到什么风险和困难。 至于J女士的3个孩子,其中一个儿子出生时患有唇裂,于2012年接受了初步手术,并且在将来需要进行后续手术。虽然中国福建省立医院出具信函建议,那孩子的后续手术也应该在加拿大进行,但法官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手术不能在中国进行。 那名兔唇小孩没有言语障碍问题,回到中国也不会受到欺负。 这3个孩子作为中国公民子女,也不会丧失受教育权和医疗保健权利,而且J女士的父母也会在经济上对她给予支持。 至于小朋友是否能获得中国永久居民身分,现在也不能肯定会有或不会有。最后上诉庭在2018年10月1日驳回了J女士的上诉。J女士于是向联邦法院再次上诉。 联邦法院提4点顾及申诉人 联邦法院的法官认为,福建长乐市公安局在2015年11月的一封信函中提到,那兔唇小朋友如果回中国治疗,由于他是加拿大公民而非中国公民,没有资格获得中国医疗福利,因而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会获得任何报销。 其次,福建省立医院建议病童,最好还是在加拿大进行第一次手术的同一家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 第三,在中国计划生育政策范围之外出生的儿童,难以获得教育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的父女,极可能会采取强制绝育的措施。 第四,超生的家庭会面临巨额罚款。 对于这些要点,联邦法庭认为移民部上诉庭的法官没有意识到,外国儿童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身分或公民身分、公共教育和公共医疗保健将面临重大障碍。同样,上诉庭法官错误认为,J女士被做绝育手术的可能性不存在。 而之所以有这样的误判,是因为上诉庭法官更多的是要惩罚J女士的失实陈述,而不是去仔细考虑J女士是否真的有人道主义和同情的基础。这体现为上诉庭法官反覆提及,如果J女士被遣送,全家都会跟着回去,就不会造成家庭破裂。这样的思路在一个有目的分析中是不合理的。 虽然J女士长期向移民当局撒谎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但是,移民法已经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充分考虑其人道主义和同情的理由。而上诉庭法官在这件事上没有做出全面考虑。因此,必须允许J女士的申请,并将该案返还给上诉庭,以全面地重新考虑申请人的遣返令是否应被撤回或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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