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震惊!漳州一退休干部竟组织100多名女子卖淫!达19333人次……)
为牟取非法利益,漳州一退休干部入股“翠竹桑拿”,伙同他人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时隔多年后,随着一纸判决,该案迎来最新进展。今天,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被告人陈某德犯组织卖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币二十万元。
据了解,陈某德,1949年5月出生于龙海市,中专文化的他,是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退休干部(原漳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据检方指控,2006年4月至2011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德伙同何某波、许某山、余某美(均已判决)和王某农、林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参股漳州市翠园休闲健身有限公司,经营漳州市芗城区芗江酒店的“翠竹桑拿”,合计组织招募100余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组织卖淫达19333人次。期间,被告人陈某德参与股东会议、决策公司进行卖淫活动的经营方式,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与王某农、林某、余某美、许某山、秦某万等人共同经营公司的卖淫活动并进行股东的获利分成。2009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共计10人,其中卖淫女5人,嫖娼人员5人;2011年4月10日23时许,公安机关又在现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共计48人,其中卖淫女28人,嫖娼人员20人。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陈某德向公安机关投案。
判决书显示,漳州市翠园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26日由王某农、林某、陈某华(许某山之妻)、王某珍(陈某德之妻)等人组建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农。2006年1月10日,何某波入股成为股东,各占20%股份,何某波担任法定代表人。次年8月8日,余某美从何某波处分得股份成为股东。再经两次法定代表人变更后。2011年3月29日股东变更为陈某华、王某珍、何某波、余某美4人,其中何某波、余某美各占20%股份。
据同案犯何某波、许某山的供述,证实漳州市翠园休闲健身有限公司是其二人与林某、王某农、被告人陈某德各占20%股份,后何某波把股份分给余某美,二人合占一股。因知道是违法的,被告人陈某德用其妻子王某珍的名字登记注册,王某珍还担任会计,虽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名字多次发生变更,但实际股东始终是他们六人。2011年3月,林某和王某农为逃避打击,股份暂寄在何某波、余某美名下。2006年4月召开的第一次股东大会,筹划以组织卖淫的方式经营“翠竹桑拿”,并决定股东的分工,被告人陈某德负责公司财务管理。过后公司还先后召开过5次股东会,对公司的经营方式、招聘培训“小姐”、财务管理等进行研究决定,被告人陈某德都有参加,他还和许某山轮流在三楼办公室值班,随时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应付一些突发状况。“小姐”每月卖淫约7000次,每月嫖资收入约210万元。2009年5月曾被现场查获卖淫嫖娼活动,当日缴获嫖资4.4万元。
另据了解,“翠竹桑拿”还对“小姐”的上下班、着装、“服务要求”、罚款项目和标准等作了12条规定,以此规范失足女在“翠竹桑拿”的违法活动。
案发后,2017年10月11日,陈某德被党纪立案审查,次年4月18日被开除党籍。
经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德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系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德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德系漳州市翠园休闲健身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翠竹桑拿”组织卖淫活动中参与策划,负责财务管理及部分现场管理,即被告人陈某德系“翠竹桑拿”组织卖淫活动的决策者、管理者,其虽与同案其他主犯具体分工不同,但地位、作用相当,无明显区别。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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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1日,《第一时间》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获悉,浙江宁波一卖淫团伙覆灭。据悉,该团伙提供多种卖淫服务,令人难以启齿,难以想象,单次收费680元。我们一起来看详细情况:
被告人简介
被告人方海,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岱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元足道”养生会所经营者,住浙江省岱山县。
被告人王梅,女,1991年3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元足道”养生会所客服,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人高艳,女,1987年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元足道”养生会所客服,住安徽省颍上县。
以上三名被告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案情回放
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方海在宁波市鄞州区开元曼居酒店三楼无证经营“元足道”养生会所(以下简称元足道,也称元养生),组织罗某、尚某、詹某1等卖淫女(其中尚某、詹某1分别出生于2004年4月25日、2002年2月16日)从事卖淫活动,由会所统一规定卖淫价格、统一收取嫖资、确定嫖资分配比例等。期间,方海招聘被告人王梅、高艳为客服,负责微信朋友圈发布招嫖信息、接待嫖客、安排技师等。
2019年12月25日晚,警方查处元足道,当场查获卖淫女罗某、尚某、詹某1等人,嫖客史某、丁某等人;抓获被告人方海、王梅、高艳;查扣方海手机4部,王梅手机3部、高艳手机3部以及POS机、收款码、营业账单等物。
技师罗某的证词
案发前几天,其至元足道应聘技师,老板方海对其面试,称会所只做“*飞机”、“口*”服务,价格都是会所规定的680元,10天结算工资,其共计接待3名客人,分别为史某、龚某等;王梅、高艳系会所客服等事实;
技师尚某的证词
其系2004年4月25日出生。其于2019年12月25日到元足道上班,当天下午接待了两名客人,提供“口*”服务,每单价格为680元,其可以提成300元,工作10天发工资;会所老板是方海,王梅、高艳是客服,客人都是客服安排的,其中一人为丁某等事实;
技师詹某1的证词
2019年12月25日通过尚某介绍到元足道上班,老板方海对其面试称,服务内容为“*飞机”、“*爆”等,价格店里规定为680元,其每单提成300元等。当晚,其正准备为客人龚某服务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了;高艳是客服等事实;
嫖客史某、丁某的证词
2019年12月25日,事先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后到元足道嫖娼,高艳接待并介绍服务内容为胸*、口*等,后为其安排了房间和服务的小姐,其接受口*等服务后,到前台通过微信扫码交费680元;
嫖客龚某的证词
2019年12月25日晚,其通过微信联系元足道的客服高艳后至元足道,在房间内准备接受小姐詹某1服务时被民警查获;12月其到元足道嫖娼12次,每次均接受小姐“胸*”、“*飞机”、“口*”等服务,每单价格680元,嫖资都转到高艳的微信上;
本案中卖淫女的人数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包括“口*”等进入式的性行为。2019年12月25日晚查获的元足道5名技师中,罗某、尚某供认实施卖淫行为,且有对应的嫖客证词、辨认笔录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
詹某1供称第一天上班,老板方海明确告知服务内容为“*飞机”、“*爆”等,以及收费和提成等规定,詹某1知晓且同意,且已经着手实施卖淫行为,因被警方查处而未成功;当日的营业表显示詹某1共进行了4次卖淫行为,仅最后一次卖淫未果。
由此可见,被告人方海已经完成了组织卖淫行为,卖淫行为是否成功并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成立。综上,本案中卖淫女应当认定为多名,符合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之一。方海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中卖淫女仅2名进而认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非法获利数额问题。
首先,被告人方海借用方阿泉的银行卡、收款码等的交易明细显示,涉嫌卖淫的营业收入为6万余元;
其次,元足道技师(包括卖淫女)供称,服务项目有按摩、“*飞机”、“口*”等,一般收费680元,在服务过程中,有的技师不做“*爆”等卖淫行为;有的客人也不接受“口*”等服务,但还是一样的价格收费。可见元足道的营业额中包括“口*”类卖淫收入,也包括了非卖淫收入,且二者混同,难以区分;
最后,被告人王梅、高艳对元足道每天营业情况、卖淫次数的估算,缺乏相应的客观证据印证。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元足道非法获利十余万元证据尚欠充分,本院不予认定。方海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王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高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涉案手机10部、POS机1台、收款码等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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