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场之前,我想说,不知从何时起,我们手机里刷到的真正正能量的新闻越来越少了,比如这些日子,一则华南理工大学教授性侵女学生的新闻疯狂发酵,激起了强大的舆论浪潮。
事情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10月9日,中国新闻周刊等知名媒体曝出一则消息,称华南理工大学教授王雨磊疑强奸女学生,一名身穿粉色衣服的女生与家属出现在华南理工大学校园内,跪地哭诉,引起路人围观,期间不同有老师、工作人员等上前询问并安抚,但效果并不好。
注意,各大官方媒体在报道中用的都是“疑”强奸女学生
随后有女生在微博上爆出华工公管学院的更多内幕,甚至贴出了两段被侵害时的录音。目前随着执法机关的介入尚且真假难辨,但这样的事件对一所高校的声誉来说,绝不是什么值得庆祝的事。
“我求求你们了,帮我伸张正义,他强奸了很多人……”这是女生哭诉时所说的话,也是最令人揪心的一句话。不出所料,网络炸了,涉嫌强奸女学生的王雨磊教授也火了。
然而事情发酵了一天反转就来了,当事人王雨磊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布了一则声明称,自己与那名女生确有过关系,但那名女生既不是学生,也没有被性侵,而是自己的“前女友”。
此外,他还公开了女生曾发给自己妻子的邮件。
可以看到,内容大多是怂恿妻子离婚、让她上位的话
如果王雨磊的话属实,那么这将是一场闹剧
反转一出来,各大媒体明显坐不住了,一篇篇10w+的文章产出,大有挽回尊严之势。
然而,信息时代的恐怖就在于,社会在为我们提高了信息获取速度的同时,没给它们系上安全带。随着事件的不断深入,一个比性侵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其实已经悄然出现。
一、数起“性侵案”,背后有玄虚
985大学的年轻男教授,跪地痛哭的女生家属,熟悉的味道就像之前的鲍毓明、罗冠军案。
不出意外的话,强烈的反差+民众的正义感会造就一条爆炸新闻
事发后,华南理工大学的反应速度也很快,第一时间宣布解聘王雨磊。这个场景是不是有些似曾相识?然而,包括鲍毓明、罗冠军等事件在内,有一条非常可怕的暗线:
1、女方突然发了条长文或视频,在几乎没有可推敲证据的情况下说自己被强奸了
2、然后网上一边倒地开始同情女方并痛骂男方强奸犯 3、有理中客发现其中问题,提出质疑后也被网暴谩骂,理由是“不能受害者有罪论,不要二次伤害受害者,况且这世上也没有完美的受害者” 4、男方无奈之下发声并开始一样样拿出证据力图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是没啥用。
这一系列环节中,最细思极恐的是第二点,有人发布这样的消息其实很正常,但当一个女性向舆论说出“我被强奸了”的时候,几乎绝大多数的人都会相信,她真的就是受害者。
然而,最后的结果,往往是女方没得到什么实质惩戒,男方却已经因为网暴失去工作、失去名誉,近乎于社会性死亡。
一个女性,连自家名节清白都不顾也要曝光对方,那肯定是没办法打算破釜沉舟了,这是不是非常符合我们心目中的受害者形象?
然而司法是看证据的,而有关性犯罪的证据采集起来还是相当容易的,如果事后查明,她不是受害者,男方也不是强奸犯呢?
鲍毓明案起初也是这样,罗冠军案亦然,女方对媒体哭得梨花带雨,笔下的文字写得令人肝肠寸断,可结果还不是一样被警方与检方公布的证据打破了吗?
民众的正义感很宝贵,但也很廉价
一句轻飘飘的反转,瞬间让热心网友变成了被耍的猴。
二、舆论陷阱一个接一个,不要让人心失去信任
态度是一方面,如何辨别信息是另一方面。
如果说性侵如今也成为了一个碰瓷的手段,那么恶意使用揣测性的语言对事件进行描述,煽动读者情绪的自媒体就值得好好说道一下了。
随着这些年来法治意识与女性意识的崛起,人们对于性侵、强奸这类“伤风败俗”的话题不再有什么心理障碍,越来越多的受害者选择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个可喜的表现,然而,恶意利用性别话题挑起矛盾,从而坐收流量与收益也成为了常见的现象。
无论是鲍毓明案还是现在的王雨磊案,我们可以发现,最先爆料的人都不是官媒,要么是自媒体所作独家报道,要么是网友爆料给知名媒体,然后引起注意,司法机关才介入。
鲍毓明案的首发报道者《南风窗》已删除原文
性侵案因其特殊性,相关证据虽然不难搜集但不宜向多数公众展现;二是性质敏感,基于这种敏感性与隐私性,容易被人造假造谣,实现博眼球很容易,但澄清起来是很麻烦的,否则鲍毓明案也就不会历时如此之久了。
时间与决心,从来都是取证面临最大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这句话很多人会不理解,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我被指控犯了某罪,在司法实务中我只需要向警方作出简单、基本的不在场证明、不能犯证明就可以了,对方既然说我犯了罪,那应该拿出证据的是他而不是我。并且在法院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说我有罪。
我本无罪,何须辩白?而很显然,在这几起事件中,我们都没有看到女方在指控时拿出特别强力的证据,哪怕是一件沾有嫌疑人体液的内衣,诚然,这些证据可能不是那么全面,被害人慌乱之下可能也会忘记,但只要一件,哪怕是一点衣服碎片,也足够让警方相信并立案,可结果呢?
当然,保护女性的初衷自然是好,但没有成本的犯罪,同样会被人利用,到最后,反而不是谁真谁假的问题,而是大众会失去基本的信任,司法的公信力也会下降。
如果有关部门不正确加以引导,未来可能会是这样的局面:路上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网上被害者申诉无人敢信。这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
三、另一条暗线,矛盾的挑起
那么就带来了一个问题,那些传播虚假事实的网络媒体,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是,虽然很难,但需要追究相关责任。请看著名的2014秦火火案:
网民“秦火火”系尔玛公司创办人,其公司自2010年3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成立以来,主要从事网络推手、网络营销等业务,为了扩大知名度、影响カ,秦火火及其公司员工组成网络推手团队,伙同他人,通过微博、贴吧、论坛等网络平台,组织策划并制造传播谣言、蓄意炒作网络事件、恶意诋毁公众人物,以此达到公司牟利目的。
秦火火曾编造动车事故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虚构雷锋生活奢侈细节、捏造名人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等一系列违法犯罪事实,引发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还曾公开宣称:“网络炒作必须要“忽悠”网民,必须要煽动网民情结与情感,才能将那些人一辈子赢得的荣誉、一辈子积累的财富一夜之间推毁。” 最终秦某因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网络上的违法犯罪成本真的很低,即使行为犯下了,当事人也完全可以拿一句“我就是好心办坏事”来搪塞,然而这么做的并非是一个人,谎言重复一千遍可能会成为真理,司法机关难以实施侦查抓捕的困难也正在这:万一他们真是好心办坏事呢?而且法不责众,这么多人你抓不抓?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造谣诽谤或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可以参照以下条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同一谣言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评论二百次以上的,可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追究责任。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出台,意味着“网络造谣”等行为要负刑事责任,这也是对“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诠释。
可能生活中许多人是因为种种认识错误,或是热血上头,或是为了所谓的“凑热闹”,在朋友圈、微信群、QQ群肆意传播一些不实信息,表达对事件的关注。
想法是好的,但要注意甄别,不能越过法律红线
写在最后
警方的调查结果暂时没有出来,不过即使王雨磊所作解释前后逻辑吻合,但在案件调查结果没有出来前,他依然是最大的嫌疑人,我并非为其开脱,只是想告诉网友们要珍惜自己的正义。
讽刺的是,在写这篇文章的过程中,无休止的质疑与谩骂仍在网络延续,而我振臂疾呼的文字,几个来回就消失在了这片海洋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