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腾讯公司官方微博表示:“戒烟了”。随即,许多微信用户发现:微信表情中,那个戴着绿色头盔的小黄人,嘴里叼着的雪茄不见了。很快,这一消息迅速冲上多个热搜榜,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近来,有着庞大用户群的微信表情,几乎每一次看似不起眼的调整,都产生了颇为吸睛的的效果。对于微信表情的设置、含义、使用等,人们津津乐道。而那些诞生于虚拟世界的表情,在越来越融入用户生活的同时,也已登上多地法院判决书等司法文书,成为了“呈堂证供”的一部分。 被写入判决书的那些网络表情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记者搜索到了多个相关案例。 如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对一起涉及微信表情的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 作为创作者的卢泓于2018年4月24日向深圳市道一影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民发送其创作的歌词。后者表明其在路上后,发送了微信表情符号。 “结合双方的前后聊天内容,一审法院认为该微信表情符号并非是对卢泓歌词的认可,而是属于礼貌性回复,不能作为卢泓交付的歌词符合诉争合同约定的依据”,上述判决书如是写道。 而在另一份民间借贷案的判决书中,贷款人张辉锋给借款人闫浩发微信,罗列了后者的借款明细。闫浩则回了一个表情符号“OK”。 这一表情符号在张辉锋看来意味着认同,但闫浩称:这个“OK”不是认可张辉锋的微信内容。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认为:张辉锋提交的微信记录,没有得到闫浩的明确认可,因而该微信内容不能作为后者尚欠张辉锋相应金额的依据。 相对与上述两份判决书中的微信表情,另一些表情的含义显得较为模糊。 如在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判决书中,承租方租赁期满后,面对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愿,既不表示继续承租,也不表示搬离案涉房产,只是回复了一个“太阳”的表情符号。 在出租方看来,这个“太阳”的表情符号意味着对加租的认可。但承租方却认为,这种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出租方,认为应当认定承租方同意按照加租后的标准继续承租。同时,判决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后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书中,也出现了表情符号。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看到一份《祝志祥、邓洪伟、彭奋等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其中写道:刘某等人“在卖淫活动后多次向祝志祥的微信号发送微笑等表情符号用于报账”。 司法者面临如何认定网络表情含义 作为研究网络表情的学者,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胡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随着即时通讯软件的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用网络表情来表达自己的态度,网络表情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法庭上作为证据。 胡凌说,就国内的大多数案件而言,网络表情通常只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并非占决定作用。不过,鉴于表情符号含义的模糊性,如何解读、认定网络表情的含义,确实已经成为网络时代司法者面临的挑战。 胡凌介绍,在网络表情的研究方面,美国学者走在前面。美国圣克拉拉大学法学教授埃里克·戈德曼在一篇论文中写道:在2004年至2019年期间, Emoji表情和符号表情出现在法庭证据中的频率逐年增长,近年出现了指数增长情况。 在一篇题为《表情符号的法理》(作者为杨学科)的论文中,提及美国有关网络表情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刑事犯罪、知识产权等领域。此外,表情符号越来越多见于涉及毒品交易或卖淫等非法行为的交流。作者认为:这种“转喻”需要法院在证据认定时认真对待。 上述论文引用了这样一个例子:2019年,美国加州上诉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检察官试图证明一名在卖淫过程中被捕的男子“拉皮条”,证据之一是该男子给一名女子发去了“团队合作使梦想成真”的信息。而这条信息由表情符号“高跟鞋”和“一袋钱”组成。 美国歧视、性骚扰中的网络表情 与中国的情况有所不同,杨学科在论文中指出:美国关于网络表情的案件常与歧视、性骚扰相关。 如单位主管将‘恐龙’的表情符号发给快退休的员工,可能会被认为是一种歧视行为而遭到索赔;同事之间,如果多发了一个看似无害的水果符号(如玉米棒)或者“亲吻”的表情符号,可能有涉性骚扰或者创造敌意工作环境的索赔。 杨学科认为,从国内一些有关网络表情的案件来看,司法机关重视表情符号的价值,认为表情符号可能影响到案件的方向。他同时建议,在裁定书中,应鼓励法院在可能的情况下在其意见中加入实际的表情符号,而不是仅用文字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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