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隔几天,家住上海的62岁余女士和老伴就会收到债权人发来的催债信息。仅14天,余女士的还款利息又多了5万余元。4年时间里,余女士的贷款债权被多次“转单”,从150万元贷款本金到760万元本息欠款,而她实际拿到手的钱只有146万元。 “每个月我都向中介公司指定账户按时还款,4年间利息和各类手续费,已经还了280多万元。时值今日,欠款本金不但一分未少,反而成倍上涨,现在我还要还760万元。”9月6日,余女士告诉记者,她2018年停止付息后,被江苏扬中市一家金融公司告上法庭。两审败诉后,她用于贷款抵押的上海浦东房产面临被执行。 因转单过程均由中介公司操作,且认为自己遭遇套路贷,2019年底,余女士向上海浦东警方报案。目前警方已立案调查,因可能涉及刑案,其房屋执行期限被延长。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早在2019年12月,为余女士办理贷款的中介公司——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诺诺镑客)的全资子公司上海麦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警方立案调查,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容在内的1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捕。 ▲针对当事人声称被套路诈骗的报警,2020年1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已立案调查。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帮朋友借款150万,一年后抵押债务变成288万 余女士介绍,因一名多年好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2014年12月27日,她经该朋友介绍,以她自己的名义,向上海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借款150万元,用其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的一套房产作抵押。双方约定,贷款150万元需支付利息23.4万元和7.1万元手续费;借款期限为一年,以每月支付利息,最后一月一次性支付本金的方式还款。扣除7.1万元手续费后,该公司为余女士办理了抵押和放款手续,余女士收到约143万元贷款后转给朋友。此后,她每月偿还利息近2万元。 2015年11月23日,临近还款日期时,余女士的朋友又找到她,希望她能帮忙继续办理贷款,并给她介绍了专门从事融资服务的诺诺镑客。诺诺镑客指派公司人员林女士,为其办理贷款事项。 次日,余女士向诺诺镑客支付7.2万多元过桥费(短期融资,功能类似于垫资)和11.5万元服务费后,余女士与代表诺诺镑客的林女士签订了《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等,借款230多万元,约定借款1年,先息后本,每月偿还利息2.8万多元。2015年12月1日,诺诺镑客向余女士的账户放款230多万元。 “放款后,最主要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没有给我,230万元中的150万元,当即被划转给诺诺镑客指定的过桥公司,用以偿还之前的150万元借款。余下的80万元,35万元当场被用于支付垫资费、服务费、公证费以及借款利息,44万余元被预留用以支付下一次转单平账的各种费用。”余女士说. 面对如此高昂的额外费用,是否提出过异议?余女士说,考虑到这是替朋友借款,所有费用都不由自己承担,也是出于对多年朋友的信任,她对签合同这事没有过多在意。 余女士说,由于《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不在手上,她对合同的很多细节并不太清楚。后来,她调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才注意到,当时的抵押债权额是288万元,与实际贷款额230万元有50多万元的差价,而自己一直偿还的利息,也是按照288万元的基数计算收取的。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余女士手中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显示,这笔288万元抵押债权的抵押权人为林女士,而非诺诺镑客公司。“因为诺诺镑客没有贷款资质。”余女士说,在后期签订的《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均未标注过贷款金额。 “与诺诺镑客签合同后这半年,我实际只收到150万元,虽然还清了首次借的150万贷款,但却欠下了诺诺镑客288万元的债务,并支付高额的利息。”余女士称,从2014年到2018年,经过诺诺镑客一番令人眼花缭乱的债权转让操作,她的借款本金从150万涨到430万,而她实际拿到手的,只有146万元。 ▲截止8月30日,最初150万元的借款本金,余女士现在还需要偿还本息费用760多万元。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眼花缭乱的5次转单,贷款本金由150万猛涨至430万 4年时间内,余女士的贷款本金,是如何从150万元猛涨到430万元的呢? 余女士提供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对账单》等资料显示,诺诺镑客先后为余女士办理了5次转单,每次贷款本金都在不断增加。其中,第三笔借款在第二笔借款到期前一个月,被诺诺镑客延长一年还款,贷款本金从288万元提高到400万元(利息、服务费计入本金)。期间,又要求余女士追加借款。到第四笔借款时,贷款本金已经高到525万。 “2017年5月4日,林女士找到我说,最近国家在整顿金融市场,为避免遭查,要求我配合撤销前期的525万元抵押,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并设定抵押,借款与抵押金额为466万元,利息也按照466万收取。”余女士称,当天,诺诺镑客指定林女士与其重新签订了新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她向诺诺镑客抵押借款466万元,期限从2017年5月4日至2017年11月3日。 2017年5月25日,余女士的账户转进466万元“贷款”后,当即又被转回到林女士账户。 到2017年10月,第五笔借款到期前一个月,林女士又找到余女士,告知她的借款债权由上海另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手。经核算,下一轮借款金额最终定为430万元。随后,诺诺镑客撤销了466万元的抵押贷款,转单平账到新公司,并做了新的房产抵押。 “2017年11月24日,林女士操作3个银行账户,共计向我账户转入425万元。随后,又要求我把钱转到她和她指定的账户,支付过桥费和借款。当年12月1日,恒丰银行向我账户转入430万元后,林女士又要求我再次将钱转账到她指定的账户。”余女士称,到最后一次转单,诺诺镑客每次都会将前一笔欠款未到期的利息和相关手续费加到新借款中,并在办理抵押时继续在实际贷款金额上虚加本金数额,收取利息。 此后,余女士按照林女士的要求,除每月支付3.9万元利息,还要向一个个人账户转账7023元。事后,余女士得知,支付给个人账户的钱,叫做息差。 2018年7月,余女士提出提前还款,但遭到林女士的拒绝。两人微信对话内容显示,林女士称,提前还款保证金不会退还,因此不建议办理提前还款。 “实际上,这时我的贷款债权,又被转到重庆一家小贷公司,我要求小贷公司出具我的房子抵押手续并办理提前还款,仍被拒绝,后来让我继续找诺诺镑客处理。”余女士称,随着一次次转单,林女士终于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套路贷。于是,从2018年7月起,她停止继续支付利息。 据她统计,从2014年至2018年7月,她支付的利息和各类手续费,已经花去了280多万元。 ▲余女士提出提前还款,但诺诺镑客工作人员林女士称不建议提前还款,此后债权又被转让。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停付利息成被告,两审败诉已申请再审 因未继续支付利息,2019年6月,余女士被江苏扬中市一家贸易公司起诉到法院。最后两次被转单的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和上述小贷公司,也被列为此案的第三人。 据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扬中市某贸易公司称,余女士及其丈夫因购买木材需要资金周转,向第三人重庆某小贷公司借款,双主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430万元,年利率按借款本金的11%计算,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因余女士未按时结清本金和利息,第三人某小贷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为尽快收回资金于2019年3月20日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债权转让款。 庭审中,余女士提出自己遭遇套路贷,且借款到期后余女士找不到小贷公司,因此无法归还本金。余女士还表示,该案件表面上是因债权转让引起的借贷纠纷,实质上是高利放贷,应该移送警方处理。此外,扬中市某贸易公司并非金融机构,没有权利收取罚金,对于约定的利率标准,也不认可。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不涉及犯罪,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余女士除支付本金430万元外,还需支付利息、原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各类费用。 余女士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因认为其借款过程与套路贷极其相似,余女士向上海市高院提出再审审请。目前,上海市高院已受理了余女士的再审申请。 对于余女士提到的几次转单后被起诉一事,9月6日,某小贷公司相关人员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法院判决书已证实其系合法资质公司,放款和转债权过程均合法,对于余女士所称遭遇套路贷并不知情。 “实际上,我们并不知道她借钱是为还上一笔借款的。目前她已经申请再审,还是以法院判决为主。”该工作人员说。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发布通报称,诺诺镑客的全资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已被立案调查并批捕。图片来源/浦东分局 涉嫌非吸罪,中介公司负责人被批捕 一审期间,余女士还以被诈骗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2020年1月22日,浦东分局立案。 “我认为应该还款的本金是150万元,而不是430万元。”余女士说。现在她每隔几天就会收到债权方发来的催债信息,截止8月30日,本金和利息以及各类费用,还需支付760多万元。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2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金融信息服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在与该公司相关的123件法律诉讼中,78件与借款有关,余女士的借款经历并非个案。 2021年7月2日,诺诺镑客公司还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登记的公司电话已显示为空号。 连日来,上游新闻记者多次拨打诺诺镑客工作人员林女士的电话,始终无法接通。 上游新闻记者还注意到,由诺诺镑客100%持股的上海麦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麦子资产),与诺诺镑客一样,其法定代表人也为黄某容,麦子资产公司已于2021年6月4日已被吊销。 据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2019年12月3日官方通报显示,2019年11月23日,该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麦子资产公司立案侦查。同年11月24日,警方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容、联合创始人杨某敏等15名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封相关涉案资产。 经查,麦子资产公司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金融资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麦子金服财富”“财神爷爷”等线上理财平台,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麦子资产公司所涉及的“麦子借款”“白领”“白领金库”“麦芽分期”“大房东”均系对外借款平台,涉及资金均属涉案资金。 2020年1月12日,上海浦东公安分局再次发布通报称,案发后,已有15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麦子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容、联合创始人杨某敏等14名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截止当时,公安机关已初步追缴现金5000万余元,并已查封、冻结了相关银行账户、房产及股权等财产。 此外,公安机关已获取麦子资产公司所涉“麦子金服财富“财神爷爷”平台数据,同时聘请司法审计机构对每位投资人出借资金进行确认,并追查资金去向。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属套路贷中“平账”手法,律师称或存三类违法 余女士说,在她整个借款中,其债权频繁转单,均是由诺诺镑客操盘完成的,她也不清楚对方这么做的目的何在。 上海一名从事贷款业务的专业人士向记者介绍,简单地说,余女士遭遇的是套路贷中的“平账”,其实是套路借款者“入局”最简单的手段。“平账”表面上是通过“转单”,由第三方偿还债务,实际上会将名目繁多的手续费一并计算在新借款总额里。被垒高的借款总额,涨幅可达几倍甚至数十倍。而贷款公司一边将增加部分的本金占为己有,一边收取垒高后本金的利息,从而获得高收益。 针对余女士的遭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表示,余女士所说的“转单”,通俗地讲,就是用下一家公司的“新贷”去偿还原先的“旧贷”,会导致“旧贷”的高额利息及各项费用被计入“新贷”本金中,再以增高的本金继续计算高额利息。这就相当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现象,最终导致债台高筑。 王东律师分析称,此事可能涉及3类违法违规情形。 首先,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因此,在此事件中,没有相关借贷资质的公司从事职业放贷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关于过桥费、服务费、手续费的认定。民间借贷中存在各种名目的费用,包括过桥费、服务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这些费用一般都是与利息分开计算的。但从法律规定角度,这些费用与利息、逾期利率、违约金一样,应当是合并计算到整体利息中。根据总计金额所计算出的利率,不应超过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所保护的贷款利率上限,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涉及“砍头息”的操作。前面所提到的过桥费、服务费、手续费、咨询费及利息,在民间借贷中往往会通过预扣方式在本金中扣除,再以合同上的名义金额继续计算利息,这种操作就叫“砍头息”,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王东律师称,此类案件从诉讼实务角度看,借款人在应诉举证时会遭遇很大难题,主要难点在于贷款公司往往让借款人签署空白合同,也不向借款人交付合同原件,相关签约、抵押等操作均由所谓的中介公司完成。这就导致民间借贷中,借款合同的签署主体、实际放款主体、收取利息主体以及接收还款的主体通常是不一致的,以此切断了整个借贷业务链条的上下游连结,导致借款人最后偿还了相当部分款项,但很难去冲抵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与利息。 因此,借款人在有借款需求时,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向具有金融资质的机构进行贷款融资,涉及到合同签署及财产处分等行为,也应当先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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