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省法庭对一桩涉及华裔产妇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做出了裁决。 安省华人张女士的女儿在两个半月时,癫痫发作,严重残疾变得明显。法庭陪审团得出的结论是,被告医生未能达到照顾怀孕患者所要求的护理标准,并且导致了婴儿的残疾。但是,初审法官却拒绝执行陪审团的决定,致使张女士踏上了漫长的上诉之路。 事情发生在2006年... 在张女士怀孕第35周的时候,她被诊断出患有宫内胎儿生长受限(IUGR)。该疾病是指胎儿大小异常,在宫内未达到其遗传的生长潜能。反复测试表明,这种情况会在接下来的几周内继续恶化。患有IUGR的婴儿有发生严重并发症的风险,包括窒息、胎心率异常、脑瘫和发育迟缓。 检查结果令人十分担忧,但是张女士于2006年4月21日被送回家。而在第二天,她因为阴道流血返回医院。婴儿的心率显示情况危急,医生便对她进行了紧急剖腹产。 宝宝在出生时的情况非常差。她脸色苍白,连呼吸都没有。在前28分钟内,她几乎没有心跳。她的第一次呼吸是在大约30分钟的时候。她经历了漫长而艰难的复苏,进行了胸外按压、插管、通气和用药,以逆转心脏骤停。 5月3日,宝宝出院了。当时已经能够对她使用母乳和奶瓶喂养,情况良好。 然而,在7月份,宝宝癫痫发作,开始住院。她再也无法独立进食或控制自己的头部。她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的脑损伤——低渗性脑瘫和发育迟缓。这意味着,她以后不能走路、说话或吃饭,必须通过管子喂食。在每一项日常活动中,她都需要帮助。 在法庭上,原告张女士一家的立场是,宝宝在出生前的一段时间内因大脑缺氧而遭受了脑损伤。而被告医护人员的立场是,宝宝的脑损伤发生在出生后的2个多月,可能是遗传疾病的结果,她的脑损伤不能归因于对怀孕或分娩的护理。 代表原告的专家对伤害机制提出了不同的解释。 产科医生Dr. Oppenheimer作证说,严重的IUGR是由于胎盘功能不全,并且脐带在某些时候被阻塞,阻止氧气送达该婴儿。由于胎盘功能不全已经持续了数周,该婴儿没有剩余的代偿储备来保护脐带闭塞的影响。他作证说,如果该婴儿在4月21日之前分娩,很可能会避免脑损伤。 新生儿科医生Dr. Perlman作证说,该婴儿在出生前30分钟内因缺氧导致严重的脑损伤。如果她提前30分钟出生,可能就会有正常的身体。在出生后2个半小时的血液测试显示,该婴儿的乳酸水平很高,并且几乎在三天内没有减少,表明严重缺氧。 儿科神经科医生Dr. Hill作证说,IUGR是由于胎盘功能不全,再加上分娩前脐带受压,出现严重缺氧,导致该婴儿残疾。 神经放射学家Dr. Naidich作证说,在该婴儿生命前3年进行的影像学研究表明,由于缺氧,她的大脑受到了严重的永久性损伤。他对出生后不久做的核磁共振结果不以为然。他表示,在出生后做的核磁共振扫描中,会有25%-50%看起来是正常的,即使是在取样导致脑损伤的情况下。 儿科遗传学家以及患有神经肌肉和神经遗传疾病的儿童专家Dr. Cohn作证说,原发性遗传疾病不太可能导致残疾。他将残疾归因于分娩前、分娩期间和分娩后的缺氧和痛苦 代表被告的专家认为,该婴儿没有因缺氧而遭受脑损伤。她的损伤与她出生时或出生前发生的任何事情无关。 神经放射学家Dr. Vezina作证说,他依靠该婴儿出售进行的核磁共振扫描得出结论,在她出生时没有因缺氧而发生脑损伤。她的损伤更可能与遗传、代谢或癫痫发作有关,尽管没有此类疾病被具体认定。 儿科遗传学和神经肌肉、神经代谢和神经遗传疾病方面的专家Dr. Tarnopolsky作证说,该婴儿的损伤很可能是遗传的,而且她已经从与出生相关的创伤中恢复得很好。这些损伤直到2个半月大时才出现,这一事实表明,它们与遗传疾病一致。 新生儿科医生Dr. Saigal作证说,该婴儿在出生时没有因缺氧而遭受脑损伤。 儿科神经科医生Dr. Yager作证说,该婴儿在出生时没有因缺氧而遭受脑损伤。在她生命的前3个月没有出现这种伤害的证据。她的损伤可能是遗传或代谢引起的。 不过,被告的专家们都没有发现他们认为可能导致该婴儿残疾的,到底是哪种遗传或代谢疾病。 陪审团与初审法官的判决 主审法官指示陪审团,原告必须在权衡各种可能性的基础上确定,未能尽早分娩是脑损伤的必要原因,如果没有被告的疏忽,损伤就不会发生。 该法官指示说,寻找因果关系不需要科学的精确度,他们有权考虑由证据所确定的所有事实和情况。不需要直接的因果关系证据,他们有权通过运用理性和常识得出因果关系的推论。原告不足以证明遵守护理标准会给该婴儿避免受伤的机会。为了建立因果关系,原告必须确定她的脑损伤很可能由于不合格的医疗护理造成的。 初审法官指出,专家们对婴儿病情的原因有不同的看法。原告的专家将脑损伤与出生前后的事件联系起来,而被告的专家不同意这种说法,并将她的情况归因于遗传因素,或者是代谢紊乱。法官让陪审团回答问题。如果他们发现是医生的护理导致了脑损伤,则解释是如何违反护理导致了损伤,并给出“明确而具体的答案”。 陪审团的回答表明,如果不是违反了护理标准,该婴儿就不会遭受脑损伤。在要求提供负责治疗的产科医生Dr. Samra的详情时,陪审团答复说:”Dr. Samra没能将剖腹产时间移到2006年4月18日,这让婴儿面临更高的风险,这很有可能导致了婴儿大脑损伤。” Dr. Ma是急诊产科医生,2006年4月21日见到了孩子的母亲,并在4月22日生下了该婴儿。他们对于Dr. Ma违反护理标准是如何导致婴儿脑损伤的回答是:“Dr. Ma在2006年4月21日未能让该婴儿出生,原因是她的宫内生长受限(IUGR),病史等更有可能导致脑损伤。” 陪审团解散后,被告提出了两种替代补救办法:直接驳回诉讼,理由是原告未能提出证据,证明早一点出生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或者,初审法官拒绝作出判决,下令重新审判,理由是陪审团对因果关系如何建立的回答不充分。 初审法官拒绝驳回诉讼,坚持她的理由: “陪审团可以接受Dr. Oppenheimer和Dr. Perlman的证据,并认为该婴儿应该在4月22日7点07分之前出生,如果那样,她就不会遭受脑损伤。陪审团本可以接受有关脐带受压或脐带闭塞或胎盘功能不全的专家证据,即使这些证据缺乏细节。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根据各种可能性建立因果关系不是我能决定的。我不相信判决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 初审法官发现,陪审团对询问因果关系细节的问题的回答是不充分的,因为他们“没有确定伤害的机制”。她指出,陪审团的回答没有提到专家证据,包括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她认为“结论性陈述没有解释过失是如何导致损害的。”因果关系理论必须有来自专家的确凿证据。我们得到的回答没有解释过失和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最起码,陪审团混淆了注意标准和因果关系的问题。” 张女士上诉成功 获赔$1490万加元 接下来,便是张女士一家漫长的上诉过程。他们因初审法官拒绝作出判决的决定而获得向分区法庭(Divsional Court)上诉的许可。被告对拒绝驳回诉讼提出交叉上诉。分区法院一致驳回了被告的交叉上诉,认为有足够的证据使陪审团合理得出因果关系已成立的结论。 在陪审团对因果关系回答不足的问题上,分区法院存在分歧。多数法官支持重新审判的决定。上诉法院的一个合议庭准许对分区法院的判决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最终,他们迎来了胜利,获得上诉法院的裁决:初审法官错误地拒绝执行陪审团的决定,将按照商定的$1490万加元赔偿对上诉人作出判决。此外,还判给上诉人的上诉费用为$3.5万加元,包括税款。有利于上诉人的审判费用问题,交由初审法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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