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中院公布了一起祖孙三代之间的房屋纠纷案。 案情:老张当年决定在孙子小张上小学前,将名下一套学区房转给小张。于是老张与小张父亲大张前往房管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为10元,房屋过户到了小张名下。 3年后,老张与儿子发生矛盾,起诉想让房子重新回到自己名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应认定张某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小张系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故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小张所有。判决后,张某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到这个案情公布后,很多人对法院的裁判感到不能理解。判决怎么如此“荒唐”? 在本案中,老张主张之前“卖房”给孙子,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意,是为了让孙子在“学区房”上学,诉请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而小张及其父亲却主张房屋买卖、过户是张某的自愿赠与,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存在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主张赠与合同。 对于民事纠纷,对于当事人的主张,法官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各方陈述的事实判断案情,并做出裁判。所以老张需要承担“房屋过户时不存在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明责任,从而主张撤销合同;小张及其父亲主张,在房屋过户时,小张已经在该房屋对应的学校读书,10元价格非正常买卖价款,房屋已经过户公示,双方之间的民事行为是单方赠与。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及全案证据综合判断,认定双方属于赠与行为。而老张的举证,不存在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三种情形,最终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 小编点评: 房屋,是中国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个大件。每年我国法院都会受理很多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诉讼纠纷,这也给大家提了个醒。老人在将自有房屋过户给子女、孙子女的时候,最好提前找律师咨询下,做好风险评估及事后规划。当心未来家庭成员关系恶化,老人无家可归! 关于合同撤销、赠与相关法律规定 可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几种可申请法院撤销的合同: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制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赠与合同 《民法典》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撤销权 《民法典》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人法定撤销权 《民法典》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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