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卑诗省一购房者为避免支付外国买家税而错过合同期限,损失掉15万元押金。 据温哥华太阳报报导,2021年3月,已经获得移民签证、但尚未持有枫叶卡的买家张红霞(中文译名,Hongxia Zhang)支付了位于温哥华4615 West 4th Ave住宅的购房定金15万加元。该房屋售价295万元,成交日期为2021年4月26日。 根据合同,如买方未能在交屋过户日期前支付房款,卖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且定金不予退还。 在成交日前的第四天,买方张红霞的律师告知卖方Anne Nijola Ambroziewicz的公证人,为避免缴纳20%的外国买家税,希望卖方延迟成交日期,直到张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但Ambroziewicz拒绝延长成交日期。 第二天,张的律师告诉Ambroziewicz的公证人,他的客户(张)无法完成购买,他也不会发送任何成交文件。 Ambroziewicz的律师认为这意味着合同已被拒绝,押金应属于他的客户。 张没有在成交日期前支付剩余房款,Ambroziewicz的律师要求释放以信托方式支付的购房定金。 随后,该物业于2021年9月卖给了另一位买家,Ambroziewicz的律师再次要求支付押金后,张拒绝,于是Ambroziewicz提起诉讼,要求没收她的押金。 在对诉讼的回应中,张声称她没有完成销售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疫情,她被禁止进入加拿大,这是所谓的“不可抗力”,这是一种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情况,允许她逃避责任的情况。 在案件的法庭听证会上,张对最高法院法官Carla Forth表示,她被她的房地产经纪人误导了,如果她获得了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的确认,外国买家税将不适用。 她声称她在支付定金之后才知道,她需要在完成日期之前到达加拿大以避免外国买家税。同时她解释说由于她在香港,不得不申请旅行豁免,但是被加拿大移民官员拒绝。 法官在裁决中指出,双方的主要争论点与合同的解释有关。 对于张声称她被告知外国买家税不适用于她的情况,而实际上它确实适用于她的情况,法官表示她无法就这个问题做出结论,因为房地产经纪人不在法庭上。 “即使她确实收到了该建议,也不会改变对原告的合同义务的性质,”法官说,未能完成销售等同于拒绝履行合同。 法官指出,合同中没有“不可抗力”条款,导致张某关于COVID的解释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法官补充说,有关征收外国买家税的规定并未改变张女士履行合同义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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