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法庭都是一个绝妙的舞台,社会万象、人间百态,你方唱罢我登场,精彩程度远超任何小说、戏剧。各种精彩的判例也历来是媒体追逐的焦点。近日,CTV就报道了一个新近宣判的民事案件。此案原被告都是华人,两个家庭的商业和经济纠葛跨越7年的时间和近万公里的距离。BC高等法院主审法官Gordon C. Weatherill于12月9日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多项请求,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数百万加元。 这个案件的引人注目之处,除了狗血的案情,还有一些当事人,特别是被告及其律师离奇的、极端利己主义的逻辑,与严重脱离事实的辩解与反诉。令见惯世情的法官也难掩怒火,在长达84页的判决书中毫不掩饰地提出严厉批评,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你们满嘴跑火车。我要是信了才怪! 从商业伙伴到反目成仇原告:A先生和B女士(夫妻)被告:C先生和D女士(夫妻),一号信托股东F、G、H。A先生是国内一家照明设备公司的创始人,和妻子B女士共同持有该公司51%的股份。2012年,公司开始谋求上市,但最终未能成功,其间涉及多笔贷款和股权转让纠纷,导致A先生后来在国内被多位债权人起诉。2013年8月,B女士带着孩子移居加拿大。2014年春季,A先生和B女士委托加拿大的一个移民顾问,开始通过BC省提名计划申请移民。这期间,AB夫妇与CD夫妇结识。两家人的商业合作主要是两个方面: 1、共同开设了一家公司,在北美销售大棚用的植物灯和家用智能灯具。AB夫妻占股51%;CD夫妻和其子E先生占股49%。A先生、C先生和E先生在公司任职并领工资。同时AB夫妻改用这家公司申请移民,并为A先生办理工作签证。 2、2016年,经A先生牵线,两家共同入股了一家加拿大的电动车公司。由于当时AB夫妻还没有取得移民身份,无法直接参股,因此委托CD夫妻代持股份,进行了两次信托投资。 一号信托:以200万加元的总价买入电动车公司240万股原始股和40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2加元/股。为了降低风险,CD夫妻牵线介绍了另外三人加入,(一号信托股东F、G、H)。B女士和D女士各占25%的股份,股东F、G、H分别占股25%、15%和10%。B女士的25%由D女士代持,双方通过律师签署了信托合同。 二号信托:以18.1万加元的价格买入电车公司50万股原始股。A先生和B先生各占一半,A先生的股份由B先生代持。2018年,该电动车公司在纳斯达克成功上市。 由于两家人共同开设的公司经营业绩不佳,需要不断以股东贷款的形式投入资金,两家人渐渐产生了矛盾。2016-2019年,公司欠B女士70万加元,欠CD一家人约52万元。后者在2018年末不再参与公司日常业务,并认为A先生当初夸大了盈利前景,要求收回投资。 两家关系恶化之后,CD夫妻更改了双方共同开设的股票交易账户登录密码,AB夫妻无法得知持股情况,更无法进行交易。同时,A先生在国内接连败诉,被判偿还上亿元人民币的欠款和利息。 AB夫妻多次要求卖出股票,并在取得移民身份后,要求CD夫妻归还代持的股票,CD夫妻均置之不理,还联合一号信托的其他股东,卖出部分股票,并按照行权价行使了股票期权,然后把卖股票所得的现金和剩余股票都分了,AB夫妻的份额分给了CD夫妻。二号信托的股票也由CD夫妻掌控,并进行了多次交易。 法官的愤怒 此案的审理过程甚为艰难。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吐槽,“许多向证人提出的问题表达得很差劲,而且翻译也无法传达中文语意中的细微差别。”“法庭不得不在毫无意义的证据和交易的迷宫中尽可能地迂回前进。” 被告在审判过程中还提出了反诉,认为AB夫妻的一系列投资都是为了隐瞒和转移财产,以规避国内的债权人,自己是被利用了,还愿意就此向移民局作证,也正因为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信托协议不算数 。如此视法律如无物还理直气壮的骚操作激怒了法官。以至于他在判决书的第一条就痛斥,“诉讼中…… 所提出的问题说明了一些人在损失金钱时,为了索取报复会堕落到什么程度。 不幸的是,这个案例也是一些律师愿意罔顾事实,附和客户立场的一个例子。” 最终,在理清了一系列复杂的索赔和反索赔之后,Weatherill法官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主要包括:
虽然法官的所有命令都是对原告有利的,但他认定争议双方都缺乏可信度,并逐一进行了点评。 法官指出,A先生“以一种看似可信的方式提供了他的证据,但在交叉询问时一点也不坦率。” “我不难得出结论,他是这样一个人,会说任何他认为必要的话,以实现他认为的对自己和家人的正义。” Weatherill法官把最严厉的批评留给了被告C女士,认为其“证词充满了毫不掩饰的谎言”,“杂乱无章、自相矛盾、缺乏真实性”。 判决书中写道,“她似乎并没有回答向她提出的问题,而是把证人席看作是在行动中宣传自己立场的平台,很少错过任何一个抨击A先生不够正直的机会。” 同为华人,读完这个案件的判决,真是五味杂陈。加拿大是法治社会,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我们不能从个人利益出发去选择性地遵守法律或者曲解法律的规定。另外,法律只是手段和国家治理的工具,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走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并不符合法律的初衷,最终结果可能是走上歧路或者断了自己的退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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