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分契物业业主使用了超过12 年的停车位被物业公司撤销,因此她向小额法庭起诉分契物业要求赔偿,最终获得胜利。 卑诗民事解决法庭的一项裁决概述了Elise Yuen Ching Chan 与其物业管理公司所面临的问题。 2006年至2018年间,陈女士在物业中的4 号停车位停了12年,她请求法庭命令物业管理委员会将该车位指定为有限的公共财产。 物业管理公司称,陈女士在购买房产时就知道自己的产权未包含停车位,而陈女士则表示,她在购买房产时认为其产权中包含了停车位。 仲裁庭虽然在这个分歧点上站在了物业管理公司一边,但也确实认为陈女士在该车位上停了12 年,过去并没有出现任何问题。 2019 年8 月,物业给陈女士发了一封信,告知她在停车场中并没有专属停车位,但会为她提供2 个室外访客停车位。那年晚些时候,物业表示只会为她提供一个访客车位。从那时起,陈一直在付费租用停车场另一位业主的车位。 有趣的是,物业反驳说4 号车位空间并非作为停车位而存在,但向法庭提供的素材中显然不是那么回事。因此仲裁庭表示:「我不接受物业公司的说法,即从来没有4 号车位,或者4 号车位区一直是通往储存区的走道。」 仲裁庭的关键点在于,陈女士在4 号车位停车已12 年都没有问题,这意味着她期望继续在该车位停车是合理的。 最后,仲裁庭命令物业公司要允许陈女士独家使用4 号车位,直到陈女士出售她的产权为止,但她的车辆和仓库门之间要留出2 公尺的空间。该物业公司还被勒令支付225 元的法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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