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如果出现劳资纠纷,法律往往站在相对弱势的劳方,然而,最近AB省的一个案件却上演了惊天反转。 起诉不当解雇并要求赔偿的前首席执行官(CEO)不仅输掉了官司,还要向前雇主支付补偿性和惩罚性赔偿,共计53万加元。 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Patrick Breen曾是福茂集团 (Foremost Group) 旗下多家企业的前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其中包括福茂工业有限公司 (FIL)。 Breen于2002年受聘担任能源行业制造商 Foremost Universal Limited Partnership的副总裁。此后,他的职位迅速晋升,并于2003年开始担任Foremost Income基金总裁。 在此职位上,他还担任整个福茂集团的首席执行官,负责监督该集团旗下的所有业务,直至2014年终止雇佣关系。 尽管Breen的职责涉及福茂集团的所有业务,但他和FIL最终签订了一份书面雇佣协议,该协议的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该协议规定了Breen职责和义务的性质及范围,包括对其权力的四项总体限制。具体而言,Breen有义务就以下事项与董事会协商并获得批准: 任何超出其支出授权限额的支出; 任何包含“危险信号”条款的合同; 任何重要的、不寻常的或违反常规的事务; 补偿问题。 Breen在FIL任职期间,董事会越来越关注他的表现和对该职位的适合性。最值得注意的是,他曾为了自己的利益,在2011、2012和2013年从外国客户那里收取了三份财务礼物,总金额超过15万加元,但事后未作任何披露。 此外,他还在未经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签订了几份合同(这些合同所涉及的金额大大高于其被授权的支出限额)。 2013年初,公司首席受托人兼董事会主席会见了Breen,概述了董事会对其绩效和行为的持续重大关注。尽管公司与Breen就其雇佣义务进行了多次绩效讨论,但他的不诚实和恶意行为仍然存在,最终导致其雇佣关系被终止。 法院判决 Breen起诉FIL和受托人(统称为被告)不当解雇并要求损害赔偿。被告提出反诉,指控原告在担任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期间,故意违反其信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尽责义务、诚信、忠实、财产保护和避免利益冲突。被告声称,这些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而Breen对此负有责任,更何况他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法院认定Breen明知其行为是错误的,但仍存在不当行为,并且违背了他作为 FIL 受托人的职责。 具体来说,Breen故意进行非正常交易,违反了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他不仅试图隐瞒其不当行为和举止,而且还极力阻挠被告获取有关其不当交易的信息。他进行的交易常常大大超出其授权范围,需要事先咨询并获得被告的批准,但他从来没有这么做过。法院认为,作为公司高管,Breen不可挽回地破坏了福茂集团对他的信心和信任、不诚实、违背了“工作关系中固有的信念”,并且其行为方式“从根本上或直接不符合其对公司的义务”。 因此,Breen的雇佣关系是因故被适当终止。法院驳回了他的不当解雇指控,并命令他个人承担48万加元的补偿性赔偿和5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之所以有惩罚性赔偿,是因为法院认为,Breen在福茂集团中担任最高管理职务,单独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集团很容易受到他的影响。他明知自己对被告的职责,并且被委托以被告的最佳利益为重,却在任职期间涉嫌贪污。 虽然法院下令对挪用的款项进行赔偿,但这还不够;为了实现一般和特定威慑的目标,并谴责该高管的“可耻行为”,必须加上惩罚性赔偿。 法院强调,做出这一裁决是因为“本案中最令人反感的方面”,即该高管在知道或理应知道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却以“有计划和深思熟虑”的方式从福茂集团获取了资金。他知道自己这样做是错误的,但仍坚持这样做,并试图掩盖自己的所作所为。这还没完,主审法官又补了一刀,表示之所以惩罚性赔偿为5万加元,是因为福茂集团就要了这么多;如果其主张更高的金额,法院也乐于支持。 此案无疑是对雇主们的极大鼓舞,传递了一个积极的信息——不要害怕在适当的情况下对不称职的雇员提出反诉。与此同时,在有利于雇员的法律环境中,这一决定对高管们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提醒——他们有责任诚实地代表雇主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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