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中国申请人和他的妻子在申请加拿大魁北克投资移民时隐瞒了一个事实,即他们的一个孩子既不是亲生的也不是领养的,而是是通过非法代孕出生的。签证官因为其在永久居留申请中存在虚假陈述,因此不准入境加拿大。W对签证官的决定提出上诉,但上诉被法官驳回。 法庭文件显示,W在2017年6月申请魁省投资移民项目(Qué bec Selected Investor Class Program)。 到2022年8月,W向加拿大移民部称,其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并申报了2021年8月出生的第二个亲生孩子BW。他提交了一份由他和妻子签字的补充家庭信息表,将BW列为受抚养人。 2022年9月,签证官要求申请人和他的妻子及两个孩子完成DNA测试,以确认生物学联系。 2022年10月,申请人回复签证官的信函,称他因个人原因不同意进行DNA测试,并认为已经提交的书面证据足以证明他们是BW的亲生父母。 W为了“证明孩子BW是其与妻子所生的亲子,提交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出具的一份出生证明,“证实”时年56岁的他与54岁的妻子,是这个孩子的亲生父母。 但签证官立刻就对父母的年龄以及出生地产生了怀疑,于是才要求提供DNA检测证明。 此后不久,签证官发送了一封程序公平信,要求提供更多文件来证明申请人、他的妻子和BW之间所声明的关系。 2022年12月,申请人W回复了程序公正函,不得不承认自己在说谎。并告知签证官,BW不是他的亲生儿子,他是在中国通过代孕出生的。 2023年2月,签证官发送了第二封程序公平信,概述了他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与BW有关的事宜上做出虚假陈述的担忧。 2023年3月,申请人W作出回复,提供了有关BW出生的更多详细信息,并告知官员,他们无意隐瞒有关他们与孩子关系的真实性质的信息。 结果申请人的永久居留申请被拒绝,是因为申请人及其配偶向歪曲或隐瞒了与BW亲子关系相关的重要事实。 W于是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认为签证官“没有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没有从BW的最大利益来考虑给予豁免”。 联邦法院法官审阅了相关文件之后,确定此案唯一的一个关键点就在于,签证官在认定“申请人歪曲或隐瞒重要事实”时,是否犯有错误。如果签证官没有犯错,则W就是违反了《移民法》。因此驳回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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