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西万年县上坊乡原党委书记李佩霞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该县县委书记毛奇存在利用职权影响与李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问题,李为了职务调整升迁违反生活纪律。两人被查不仅暴露了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问题,更因“以色谋权”的交易过程引发热议。近年来,随着一些女贪官落马,以及男贪官背后情妇或妻子的腐败助力作用,引发了一种“女性”究竟更清廉还是更腐败,乃至是不是腐败之源的讨论倾向。那么,女性比男性更清廉吗?对“权色交易”等腐败行为,女性官员的容忍度又是怎样的? 本文原载《妇女研究论丛》2017年第4期,原题为《女性是否比男性更清廉?基于中国公职人员腐败容忍度的分析》,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读者参考。 女性是否比男性更清廉? ——基于中国公职人员腐败容忍度的分析 女性是不是比男性更清廉?她们对腐败的态度是否与男性存在差异?长期以来,这一聚讼纷争的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引人关注却难以达成共识。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一些女贪官在国家高压反腐态势下纷纷落马,以及男贪官背后情妇或妻子的腐败助力作用,更引发了公众对“女性”究竟更清廉还是更腐败,甚至是不是腐败渊源之争,进而将质疑的目光聚焦于女性领导者,甚至将女干部的提拔看成“以色谋权”的过程,潜意识中将男性腐败归因于其背后的“红颜祸水”,并有意无意地放大女性的腐败行为。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解读中国背景下的这一特殊现象并破解女性的“性别污名”?在国际上,研究者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主要有两派观点:一是认为女性比男性更加清廉,故应该提高女性的政治代表率作为降低政府腐败的有效策略;二是主张女性并非天生比男性更加诚信和清廉,一旦女性获得与男性同等的腐败机会和网络或处于腐败盛行的官僚制环境中,其与男性一样腐败。近年,国内学者加入讨论,结合中国宏观环境及历史文化,对性别与腐败关系进行深入探讨,提出了“腐败性别建构论”。这些学者或者认为,中国文化环境对女性特质具有建构作用,如女性特质中的“贤妻良母”会使其为了家庭利益卷入腐败;或者认为女性腐败与否取决于其所处的宏观环境,当女性处于腐败盛行的政府氛围中,或置于不公平的两性资源分配环境中,女性与男性会一样腐败。这一意义上的女性腐败,并非单纯的性别所致,而是社会文化建构的结果。此类研究数量不多,主要基于理论分析与推理,为我们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观点,但基于实证数据的分析至今仍非常少。 所谓腐败容忍度是指人们在多大程度上倾向于接受腐败行为,即如何理解规则和社会伦理以及对越轨行为的看法,它是从价值层面反映人们对腐败的态度。由于以往研究未曾提供实证数据说明性别与腐败的关系,故本文通过对政府公职人员进行大样本问卷调查,对两性的腐败容忍度进行定量研究,从实证角度测量两性对腐败容忍度的差异,思考性别与腐败的关系,进而回应女性在特定社会制度背景下究竟是更清廉还是更腐败。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高压反腐日益深入,越来越多的女性贪官被加上“以色谋权”标签,引起了社会对女官员腐败和“权色交易”现象的关注。女性究竟比男性更清廉还是更腐败?抑或两性并不存在哪个更清廉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答使得有关性别与腐败的诸多理论进入公众视野,如女性清廉论、环境决定论以及近年学界关注的“腐败性别建构论”等。这些研究从不同角度对性别与腐败的关系作出解释,并引申出各不相同的结论。 “女性清廉论”主张女性是更加清廉的性别。有学者认为两性生理、心理或经验方面的差异导致女性在认知、情感和行为上与男性存在差异,这些特质差异促使女性比男性更加清廉。戴维·多拉尔 (David Dollar) 采用跨国数据进行国家层面的比较,发现女性在议会中所占比率与政府腐败程度呈显著的负向影响。安纳德·斯瓦米 (Anand Swamy) 则通过研究个体和国家后发现:(1) 平均而言,女性更不倾向容忍腐败;(2) 女性管理者更少参与行贿;(3) 女性代表在政府部门或市场中所占比例更高的国家,腐败程度更低。之后,更多研究者通过实证方法探讨性别与腐败的关系,如托尔格勒·本诺 (Torgler Benno) 和内文·瓦列夫 (Neven T.Valev) 对世界价值观调查 (Word Values Survey) 数据中的8个欧洲国家进行分析,发现女性比男性更加倾向于遵守规则,更加不认同税收上的腐败和欺骗。里瓦斯 (M.F.Rivas) 对西班牙102名实验者进行贿赂博弈实验发现,女性进行贿赂的频率显著低于男性,且在进行贿赂时女性提供的贿赂额也显著低于男性。这些研究的角度各异,但有一个共同的观点,即女性比男性更具利他主义和公德心,更加诚信,犯罪率更低。这些研究隐隐透着性别本质主义的色彩。 “环境决定论”认为,女性并不一定比男性更加诚信、更能抵制腐败,当女性与男性获得同等的腐败机会和网络或处于腐败盛行的官僚环境时,就会与男性一样腐败。阿尔哈桑-阿罗 (Namawu Alhassan-Alolo) 对腐败盛行的非洲国家加纳的136名官员进行虚拟情境贪污行为所持态度的调查发现,社会期待把某些腐败行为视为道德义务,致使女性的腐败容忍度与男性没有显著差异。换言之,当女性处于同样的腐败机会和网络环境中,女性也会遵守腐败的潜规则,其腐败容忍度并不会显著低于男性。随后,也有学者对“女性清廉论”作出回应,认为正是因为女性更少有机会参与政治及获取更高权力以参与腐败或发展自己的关系网,才导致她们比男性更加诚实和清廉。长期以来,女性被排除在男性的互惠关系网之外,她们在政治和商业领域属于初来乍到者和少数派,对于腐败交易规则并不熟悉。随着女性越来越多地加入公共部门,两性腐败差异将消失。也有学者基于以往研究,进一步区分了不同制度环境下女性与腐败的关系。在民主政体下,腐败被视为社会毒瘤并被严厉惩处,女性就比男性更加清廉;而在专制国家中,腐败盛行甚至被认为是治理的一部分,女性为了规避被环境排斥的风险而融入腐败网络,对腐败的态度与男性便没有显著差异。另一些学者反驳清廉论时提出,女性的性别特质会被官僚制度文化环境所消解,在腐败盛行的官僚环境中,女性与男性一样腐败。他们倾向于环境决定论,认为越轨行为是可以在社会组织中习得的,即组织社会化使公职人员行为同质化,而非性别本质决定。 近年,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加入讨论,并且将“环境决定论”演绎为中国背景下的“腐败性别建构论”。这些讨论关注到目前腐败主流话语中的性别污名现象,即男性腐败背后的女性归因,并试图挖掘背后的历史和当代建构。正如学者指出的,从末喜、妲己和褒姒起始,人们将王朝的覆灭与皇帝的腐朽归因于“红颜祸水”。当今社会也习惯于将男性官员的腐败归咎于“枕边”和“宫闱”,而主流话语也一再告诫领导干部“管好自己的妻子”。虽然有研究者认为,在腐败现象不断发生的中国社会,女官员不仅会在环境影响下被动融入腐败,而且也会主动“抓住一切违法机会,到流向男性贪官口袋里的经济资本和各种资源里分一杯羹”。但是,更多学者认为这种女性主动参与腐败表象反映的恰恰是更深层次的制度建构,正如宋少鹏在分析女性腐败原因时提出的,导致女官员腐败或女性参与腐败的主要根源在于性别体制。在性别化的社会里,男性和女性只是在自己的性别制度结构里选择自己认可的行为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在强调私有化的市场经济中,“贤妻良母”的性别规范会使女性为了家庭利益卷入腐败。刘英也认为,“权色交易”是男权社会男女权力关系不对等的产物,权力、机会、资源处于弱势的女性在权色交易中处于被动地位。与此相应,有学者通过实证调查发现,相比于女干部占全部干部的比例,女性干部腐败的比例明显低于男性。对此现象的解释是“女性相对谨慎保守,更害怕贪污受贿的风险,另外由于家庭分工的原因,女性腐败的机会相对较少”。即便是汪琦等指出了女性主动参与腐败的现实,当她们进一步分析其原因时,也认为这种不正确的主体性应归因于对女性不利的宏观环境———经济转型期中国混乱的资本/资源流向男性。这些研究都从不同角度证明了腐败的性别建构根源。 不难看出,对于女性是否比男性更加清廉并未达成共识。这促使我们思考:在中国特定的制度文化背景和政府组织结构中,官僚文化的同质化要求和腐败氛围在何种程度上能抵消两性特质的差异?尤其是,当社会舆论将“权色交易”的污名强加给女官员时,同样处于政府机构的女性对此究竟持怎样的态度?研究者曾用贿赂博弈实验来测量两性行贿和受贿的倾向,但实验通常只设定一个腐败场景,难以考虑被调查者对不同类型腐败所存在的态度差异。世界价值观调查 (WVS) 也是从腐败范畴出发从整体上探讨腐败与性别关系,并未就被调查者对不同类型腐败或越轨行为的态度进行区分。至于特定环境下人们对某些特定腐败现象如“以色谋权”或“以权谋色”等行为的态度,更是难以测量。因此,我们将以问卷调查为依据,解析上述问题。 ▍研究假设 假设一:女性对政府腐败的容忍度总体上低于男性。 这一假设基于“女性清廉论”提出,并得到社会学研究的支持。社会学家对若干国家的犯罪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人类的犯罪倾向存在性别差异,在偷盗、抢劫、吸毒及暴力事件等一系列犯罪事件上,男性被捕或定罪比率大于女性。在诚信方面,一些调查表明女性的诚信得分相较于男性一直存在稳定优势;社会生物学家认为女性作为“生育者”和“养育者”更具利他精神和关爱之心。经济领域的研究发现,当存在被抓捕和惩罚风险时,女性接受贿赂意愿比男性低。现实中,当今中国女性的犯罪率也同样低于男性,女性官员的腐败概率也远低于男性。这是否意味着女性的性别特质本身就具有廉洁性?为寻找答案,我们首先将测量女性对各领域腐败的整体态度是否比男性清廉;然后,探索两性对政府具体腐败行为的容忍度差异;最后,进一步通过控制其它变量,考察性别是否对腐败容忍度产生影响。 假设二:女性对危害程度较小的腐败行为容忍度显著低于男性。 如果假设一得以证实,那么,在当今中国特定的政府组织结构中,官僚文化和组织的同质化要求在多大程度上建构了人们的腐败容忍度呢?或者说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消解性别特质的影响?我们从危害程度不同的政府腐败行为切入,测量人们对不同腐败行为的容忍度。这也是国际通行的测量方法,即将腐败分为严重腐败与微小腐败。研究发现,被调查者对微小型腐败的容忍度更大。环境决定论者认为,当女性处于腐败机会和网络盛行的环境中,其与男性一样腐败。在当前中国背景下,比起严重型腐败行为,危害性较小的腐败行为比较普遍,具有更大的参与机会和网络。如果女性对微小腐败行为的容忍度同样显著低于男性,那么说明即便是腐败的官僚环境也不能完全消解性别差异,那么,男女特质差异因素在导致女性清廉与否上的影响力度更大。 假设三:女性对“权色交易”的容忍度显著低于男性。 在当今腐败性别建构的讨论中,对于具有明显性别色彩的“权色交易”问题,不少学者认为,受两性占有资源的不平等以及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女性在权色交易中处于屈从和被迫的困境,即使是女性主动以色相为资本获取权力和金钱,仍然改变不了整体意义上的男强女弱、权重色轻的事实。因此,无论是“以色谋权”还是“以权谋色”,女性都将沦为依附于男人的弱者,是贪官污吏的玩偶。在男性高官眼里,她们只是一种点缀生活使之更刺激的消费品。这些女性可能是这场性交易的砝码,成为商人巴结或套牢官员的工具,也可能迫于男性官员的威逼利诱而不得不就范。即使是两厢情愿,甚至女性主动“以色谋权”也主要是深层的制度文化因素所致。在男性主导的公共权力领域,女性官员往往被分配到没有实权的科、教、文、卫等岗位上,并且在性别文化中建构出“感性”“没有魄力”“优柔寡断”等性别刻板印象。实际上,不论是“以色谋权”还是“以权谋色”,驱使女性作出选择的原因中,往往伴随着内心挣扎甚至抵抗。因此,我们假设女性对此类腐败的容忍度不可能与男性一样,而是会低于男性。 ▍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我们通过测量两性公职人员的腐败容忍度,来检验女性是否比男性更加清廉。国外对腐败容忍度的测量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采用世界价值观调查数据来测量被调查者对腐败的容忍度。世界价值观调查采用1-10的刻度让世界各国的公众对各类越轨或违法行为的接受度进行打分。有些学者采用与世界价值调查相类似的模式,自己设计“腐败接受度调查” (Corruption Acceptance Survey) ,调查人们对各类腐败现象的接受度,如受贿,收礼,徇私等。第二种测量方式是设计贿赂博弈实验,实验包括两方,一方是公司或个人,可以选择向官员行贿或不行贿;一方扮演公职人员,可以选择拒绝贿赂或接受贿赂;有些实验加入公民角色,选择冒风险举报腐败或选择容忍腐败。 本文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对腐败容忍度进行测量,同时辅以访谈、统计分析等定量方法来考证以上假设。从两个维度对腐败容忍度进行测量:(1) 对中国政府、学界和工商界腐败现象的总体容忍度;(2) 对政府具体腐败现象的容忍度。问卷发放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工作单位涵盖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东西部地域。共发放1201份问卷,有效问卷1026份,男性公职人员468名,女性558名。运用SPSS20.0统计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使用T检验、因子分析、线性回归分析等实证分析方法探讨腐败容忍度是否存在性别差异。 ▍两性腐败容忍度差异 腐败是一个多层面及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社会现象,由于其隐蔽性及相关数据的缺乏,对其进行直接测量较为困难。目前大多数学者采用的透明国际清廉指数(CPI) 只是对国家腐败的宏观测量指标,不能显示个体与腐败的关系,难以测量出个体对腐败的认知、态度及看法。因此,我们将聚焦于个体层面来测量腐败容忍度并进行性别分析,分别为:对各领域腐败的总体容忍度;对政府具体腐败现象的容忍度;对“权色交易”腐败行为的容忍度。 (一) 两性对腐败的总体容忍度 测量两性对腐败的总体容忍度,我们认为应该包含三方面:一是两性对各领域腐败现象的总体容忍度,从相对抽象和宏观的角度测量两性对各领域腐败的态度。二是两性对政府具体腐败现象的总体容忍均值,通过多题项加总求均值的方式更加全面和具体地测量两性总体容忍度;三是通过控制其他变量考察性别是否具有显著影响。 首先,公职人员对各领域腐败现象的总体容忍度。目前学者们探讨的腐败一般指狭义理解的政府腐败或公共部门腐败,但事实上,腐败涉及更广的含义,包括各个领域中利用权力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我们从政府、工商界和学界三个典型领域考察两性总体腐败容忍度。被调查者以1至10分对当今中国政府、工商界和学术界三个领域腐败现象的容忍度作整体评价。1代表“完全不容忍”,10代表“完全容忍”,各领域腐败容忍度均值见图1。 由图1可知,公职人员对政府、工商界和学术界腐败现象的平均容忍度分别为3.32、3.62、2.89,没有达到零容忍。女性公职人员对工商界、政府、学术界腐败的容忍度均低于男性,其均值分别比男性低0.21、0.29和0.23。两性容忍度最低的都是学界腐败,容忍度最高的是工商部门,居中的是政府腐败。采用T检验分析方法对两性腐败容忍度进行显著性检验,显著水平取0.10,结果显示两性对政府、工商界和学术界腐败的容忍度均存在显著差异,即女性对政府、工商界和学术界的容忍度显著低于男性。 图 1 对各领域腐败容忍度的性别差异 数据来源:2015-2016年公职人员腐败容忍度问卷调查。 其次,考察两性对政府具体腐败现象的容忍均值。我们以10级量表测量被调查者对13类政府具体腐败行为的容忍度,1代表“完全不容忍”,10代表“完全容忍”。这13项具体腐败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腐败,蚁贪现象及三公问题等小型腐败,私生活混乱等作风问题,收礼收钱等典型政府腐败行为。两性腐败容忍度均值及差值见表1。 公职人员对该13项政府腐败的容忍度均值为2.76 (10分表) ,对所有13项腐败行为均选择零容忍的被调查者有66名,占6.40%,说明公职人员对政府腐败行为总体上持适度容忍态度。均值分析发现,女性与男性对政府腐败的容忍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女性对政府腐败现象容忍度总体均值低于男性,女性容忍度均值为2.61,男性为2.92,男性均值比女性高0.31,且具有显著性差异 (T=3.36,P=0.00) 。其次,对该13项政府具体腐败的容忍度,女性得分均值全部低于男性 (见表1) 。采用T检验分析,显著水平取0.05,其中11项存在显著差异,即女性对该11项政府具体腐败现象的容忍度显著低于男性。其中均值差值最大的一项是“政府人员私生活混乱,包养情妇”,最小的一项是“为了融入集体而腐败”。两性均最不能容忍的腐败行为是“政府官员充当不法矿主保护伞”,两性容忍度最高的一项是“为了融入集体而腐败”。从数据结果可以看出,女性对大多数腐败行为的容忍度小于男性。 表1 两性对政府具体腐败行为容忍度的差异 数据来源:2015-2016年公职人员腐败容忍度问卷调查。 无疑,上述描述性分析显示女性对政府具体腐败行为的容忍度总体上显著低于男性。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女性的确比男性更清廉呢?或者说,导致女性容忍度低的原因也可能并非性别,而是其他因素所致。因此,我们进一步控制其他相关变量,如行政级别、工作年限和经济收入,检验上述结论。首先,之所以将行政级别作为控制变量,是因为有学者认为,级别越高的公职人员,其权力越大,腐败机会也会相应增大。女性正是因参与腐败的机会和网络较少,才使她们看起来比男性更加清廉。其次是工作年限变量。有学者对美国442个州议员的调查发现,议员个人的政治经历会对州议员的腐败容忍度产生影响。议员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时间越长和以前具有政治经历的人更倾向于容忍腐败,因为他们必须使自己适应或多或少具有腐败的环境。再次是收入变量。收入一直被认为是影响腐败行为的重要因素,有学者认为公共部门中的低收入和弱监管会增加官员腐败动力。我们对这些变量进行控制,考察女性腐败容忍度是否仍低于男性,如果结果仍然如此,那就说明腐败容忍度确实存在性别差异。 我们选取顺序变量行政级别 (“科员以下”=1,“副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2,“处级 (含副职) 及以上”=3) 、哑变量工作年限 (“<15年”=0,“15年以上”=1) 、收入 (对照组:“0-2500元”;“2500-10000元”=1,其他=0;“10000元以上”=1,其他=0) 作为基本信息中的控制变量,对政府具体腐败行为容忍度进行线性回归分析。“对政府腐败行为的容忍度”量表的总体方差解释率为68%,Cronbach'α信度系数为0.94,说明两量表具有较好的效度和信度。 如上所述,有学者认为当女性能够获得与男性同样多的腐败网络和机会,女性就会和男性一样腐败。如果该结论成立,那么在控制了行政级别、工作年限及收入等变量下,性别因素应该不会存在显著影响,因为在级别、年限及收入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两性公职人员获得的腐败机会和网络应该大体相同。然而,表2的回归分析显示,性别回归系数为-0.25 (p<0.01) ,即当公职人员处在同一行政级别、工资水平、工作年限时,女性公职人员对政府腐败现象的容忍度得分仍比男性低0.25 (得分区间1-10) 。可见,性别对政府具体腐败现象的容忍度具有显著影响。换言之,在控制这些变量情况下,女性对腐败的容忍度仍然低于男性。因此,假设一“女性公职人员对政府腐败行为的总体容忍度低于男性”得证。 至此,数据明确显示女性的腐败容忍度显著低于男性。但是,数据没有也无法回答的问题是:女性是否本质上就比男性更清廉?对此,即使是通过控制变量等数据处理也只能为我们提供事实层面的表象,无法透视到底是生理性别还是社会性别文化构建导致女性比男性更清廉。为探究其原因,我们对公职人员进行访谈以便在某种程度上解释其深层次理由。我们就“女性是否比男性更加清廉并解释理由”这一问题对159位公职人员进行访谈,男性67位,女性92位。男性中55.2%的人认为女性比男性更加清廉;而女性中75%的人则认为女性比男性更清廉。总的来说,大多数被访者从社会性别文化对两性角色要求的差异来解释为什么女性比男性更清廉。 表2 公职人员对政府具体腐败行为容忍度的性别差异回归分析 (OLS) 数据来源:2015-2016年公职人员腐败容忍度问卷调查。**p≤0.05;***p≤0.01。 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女性被灌输了强烈的家庭观念。来自家庭的压力使女性行为趋向保守,更加小心谨慎,对家庭的保护意识强,同时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育儿、家务上,腐败动机相对较小。 (被访者编号:CSL20151103 (2) ) 。对权力、金钱和成功的欲望,女性均比男性低,男性担负养家糊口的责任,对金钱的欲望更强 (被访者编号:WCH20151103(3) ) 。女性从事公务员更多是为了稳定、福利和照顾家庭,而男性更多为了晋升到更高的领导职位,获取更高的社会地位 (被访者编号:ZL20151103 (4) ) 女性带有母亲的关怀,因此比男性更加注重公共利益,女性将更多的目光放在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上,更加注重社会福利的提高,环境的改善。而男性对公共利益更加不敏感,他们有更多不良嗜好,更关心自我利益 (被访者编号:JHY20160509 (5)) 。 社会普遍对于女性的道德要求更高,因此她们更加注重维护自己的形象(被访者编号:HZF20160509 (6) ) 。不难看出,被访者主要围绕社会性别文化对两性特质的构建进行分析,如社会分工要求女性顾家和承担抚育责任,导致社会对女性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正是这些社会文化环境造就了女性保守、谨慎、细腻,更富同情心等性格特征,也正是这些特征使得女性更加清廉。因此,上述言论也从另一角度证明,社会性别文化建构是导致女性比男性更清廉的重要因素。 (二) 对微小型腐败行为容忍度的性别差异 如果我们接受上述有关腐败性别建构的观点,那么,当公职人员处于腐败盛行的官僚文化氛围时,这种性别文化建构是否会被消解以及消解程度又有多大?由于官僚制度及其文化通常对其组织成员具有强烈的同化作用,促使个人放弃自我价值和目标,迅速融入组织目标。那么,当女性与男性同样接受组织文化的熏陶和教化后,其性别特质是否会被解构?我们选取微小型腐败进行分析,即便是女性在组织中的权力地位低于男性,但参与微小型腐败的机会与男性相差不大,便于我们观察官僚文化对两性影响的程度。 首先需要对以上13类腐败现象进行分类,确认哪些腐败行为属于微小型,进而了解两性对不同类型腐败现象的容忍差异。对该13项政府腐败现象进行KMO检验,KMO值为0.954,表明非常适合进行因子分析。根据凯泽标准对因子进行抽取 (见表3) ,主成分分析共抽取了2个因子。因子累计贡献率为67.31%,两因子信度分别为0.935和0.808。 表3 旋转成份矩阵 注:提取方法:主成份。旋转法:具有Kaiser标准化的正交旋转法。注:提取方法:主成份。旋转法:具有Kaiser标准化的正交旋转法。a.旋转在3次迭代后收敛。数据来源:2015-2016年公职人员腐败容忍度问卷调查。 从表3的旋转成分矩阵可以看出,归属于第一个公因子的是Q1-9题,各项腐败行为容忍度均值均小于3.0,腐败容忍度较低。因该范围主要涉及一些危及公共安全或巨大利润的严重腐败行为,因此,将该因子命名为“严重腐败行为”。归属于第二个公因子的是Q10-13题,各项腐败行为容忍度均值均大于3.0,腐败容忍度较高,主要涉及一些小礼品赠送等危害性较小和集体腐败行为,如“蚁贪现象”“接受小额金钱和礼品”及“为了融入集体而腐败”,因此将该因子命名为“微小型或集体型腐败行为”。 从表1可以提出,人们对于不同类型腐败行为的容忍度存在差异,两性对政府具体腐败行为的容忍度也不尽一致。对于“严重腐败行为”,女性均值全部小于男性,且9项中全部具有显著差异。而对“微小型或集体型腐败行为”,女性均值也全部低于男性。区别在于,4项中有2项达到显著差异,另有2项没有达到显著差异,分别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个人或企业,接受其赠送的小额金钱或礼物”和“为融入集体氛围而腐败”。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特定的官僚文化,尤其是腐败文化氛围对性别文化建构具有一定的解构作用,但其程度并不大。换言之,蚁贪、赠送礼物等微小型腐败在许多政府部门时有发生,身处其中的公职人员参与机会较多而惩处风险小。至于“为了融入集体腐败”现象,更是官僚体制内潜规则和集体压力的产物,不论男性还是女性,都不可避免地会受此影响。 不过,综观上述分析,两性对严重型腐败行为的容忍度明显较低,且容忍度差值较大,女性容忍度显著低于男性。而两性对微小型或集体型腐败容忍度较高,且容忍度差值变小。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如此,两性之间的差异并没有消失,男性对四项微小型腐败的均值为3.56,女性为3.34,女性的容忍度仍然显著低于男性 (T=2.20,P=0.03) 。我们据此对该13项危害程度不同的政府腐败行为容忍度的性别差异状况进行归类 (见表4) 。 从表4可知,虽然在腐败频发背景下,女性参与腐败的几率与男性一样也会提高。但是,数据表明,两性的差异仍然存在,总体上,女性仍然比男性更清廉。据此,我们认为,处于特定官僚组织中的个体性别特质会受到官僚组织文化的影响,但是不会被组织文化完全消解,它只能成为影响两性腐败容忍度的部分因素。换言之,社会性别文化与官僚文化对性别特质产生交互影响,社会性别文化在塑造两性特质差异时,组织官僚文化又部分消解着两性差异,但由于女性在公共部门中的劣势地位和无法完全融入男性的政治圈子,导致官僚文化的消解作用并不十分强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假设二“女性对微小型腐败行为的容忍度显著低于男性”得证。 表4 对危害程度不同的腐败行为容忍度的性别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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