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新加坡前交通部长易华仁,被法官重判入狱12个月,比控方要求的六七个月还多!成了新加坡第一个被判入狱的一把手部长。 法官对五条罪的具体判刑如下: - 收取王明星送的2017年F1门票,判6个月 - 乘坐王明星私人飞机、住宿酒店,判3个月又3周 - 收取林国城14瓶酒,判2个月 - 这三条的判刑先后执行,一共12个月 - 支付公务舱机票$5700躲避调查,判4个月 - 收取林国城送小布自行车,判3个月 - 这两条的判刑同时执行 高等法庭法官洪承利指出,职权越高,罪责越重。易华仁身为部长,本该是其他公务人员的榜样,但他收取高达40万新元的贵重礼品,伤害了政府的诚信,也损害了公共利益。考虑到易华仁犯案时间跨度长、他位高权重,以及本案对新加坡政府和公共利益的严重伤害,法官认为连控方要求的刑期都不足以反映本案的严重性,因此他给予超越控方要求的重判。 易华仁决定不上诉,他要求下星期一(10月7日)下午4时入狱服刑。法官批准了这个要求。 (案发之前的易华仁。图源:网络) 就在十天前,9月24日,易华仁涉贪案开审的第一天,他表示愿意放弃抗辩,向法官认罪。 不得收取50新元以上礼品 新加坡法律规定,公务人员不得接受价值高于50新元的礼品,除非他们收下礼品之后,把相等于礼品价值的金额支付给新加坡政府。 换言之,自己很喜欢对方送的礼品,当然可以收下,但是必须向政府交钱,等于向政府买下这件礼品。 任何公务人员,包括部长、总理,如果向与自己主管范围内的人,索要、收取或企图索要、收取超过50新元的礼品,无论有无向对方交换利益,都涉嫌犯了“公务人员收取贵重礼品”罪。 上一个判例是在1952年 易华仁是在刑法第165条关于“公务人员收取名贵礼品”的罪名下被重判。 在新加坡,这个罪名十分罕见。据悉,至今只出现过三次案例,而且,三次都出现在1952年,当时被判刑的是三个警察。 要知道,1952年,新加坡还在英国殖民地的时代,都还没有自治,更别说独立建国。 易华仁就说过,他并不知道“公务人员收取名贵礼品”罪的存在。 不过,是否知道有这条罪,跟知道自己收取名贵礼品的行为是错误的,没有任何关系,对吗?欢迎读者们在评论区留言 贪污罪和收取名贵礼品罪 究竟有什么差别? 今天在庭上,高等法庭法官洪承利解释,收取名贵礼品罪和贪污罪有本质的差别,因此,后者判刑比前者重;后者最高可判7年,前者最高可判2年。 他指出,贪污罪必须证明双方有权钱交易,或企图进行权钱交易,而“收取名贵礼品罪”不必。 洪承利法官也说,易华仁身为部长,主管的部门与给他送礼的人有业务关系。因此,法官必须考虑送礼的人有意与部长拉近关系,博得好感。 他也说,由于易华仁身居高位,本案牵扯重大的公共利益。虽然本案没有证据显示易华仁实际与送礼人有权钱交易,比如在F1赛车项目和地铁站项目给两个送礼人输送利益,但是,他仍须对收取名贵礼品承担法律责任。 对国家的贡献 辩方主张,易华仁在部长任期当中,对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以此作为求情。 法官洪承利说,在本案中,被告是否对国家做过重大贡献,并非考虑因素。 相反的,法官强调,本案重视的是杀鸡儆猴,防范未来同类案件的出现。 他指出,被告易华仁多次公开表示自己是无辜的,肯定能在庭审上证明自己的清白,“我很难相信他有悔过之意,在量刑上,很难对他所有五条控状都给予30%的减刑”。 控方要求判6-7个月 辩方要求判不超过8周 当时,控方指出,易华仁身为公务人员,而且还是部长级高官,错误用自己的身份明显收取了好处,还把好处分享给家人和朋友,因此要求法官判易华仁坐牢六至七个月。 易华仁的律师文达星说,若法官认为应该判易华仁坐牢,那么,他承认的5条控状,每一条控状的判刑应该介于1至5周,有些可以同时执行,因此,总共不应超过8周。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法官最终判刑12个月,比控方要求的六七个月还高出一倍! 易华仁为何忽然认罪 熟悉本案的读者们都知道,易华仁一直说自己没有犯贪污罪,要在法庭上证明自己的清白。 那么,为何后来忽然就认罪了? 原因很简单。 控方提控易华仁的,本来是35条控状,其中2条是贪污控状,1条是妨碍司法公正控状,33条是公务人员收取贵重礼品的控状。 不过,今天控方把控状做了修改,把原本2条贪污控状改为公务人员收取贵重礼品的控状。换言之,今早,易华仁面对的是1条妨碍司法公正、34条公务人员收取贵重礼品的控状,不再面对贪污控状。 辩方律师表示,易华仁从很早就知道,以友情为理由收下名贵财物,无法作为抗辩的理由。 言下之意是,现在既然把那2条贪污罪改为“公务人员收取贵重礼品”罪,那么,易华仁就愿意认罪了。 为什么改了控状就愿意认罪呢?贪污罪可被判坐牢不超过七年,或罚款不超过10万新元;而“公务人员收取贵重礼品”罪,则可被判坐牢不超过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在本案中,在35条控状当中,控方最后提控的是4条“公务人员收取贵重礼品”罪,以及1条”妨碍司法公正”罪。 十分精彩的双方交锋 上庭的控方、辩方都是法律界的高手。控方代表是高级副检察长戴伟雄,是总检察署排名三号的人物。 辩方代表则是文达星,从业超过30年,曾经经手多次大案,包括涉及李光耀、李显龙的诽谤案。 两人都有“高级律师”专业身份,也就是影视剧当中经常看到的“女皇律师”。 两人在法庭上的交锋十分精彩,有时非常激烈,有点杀红了眼的感觉。双方辩论堪称教科书级别。我们现在把易华仁被提供的5条罪名以及双方的交锋,一条条来看。 一、乘坐私人飞机、住宿高档酒店 要求判刑3个月 易华仁案东窗事发,其实很偶然。 2023年,贪污调查局在调查一起与此无关的案件,掌握到一份私人飞机的乘客名单。贪污调查局赫然发现,当时担任交通部长的易华仁,曾经在2022年12月5日,乘坐商人王明星私人飞机的商务舱,前往卡塔尔首都多哈;并于11日飞回新加坡。 控方指出,易华仁这些行为收取了2万多新元的利益,要求判刑3个月。 辩方指出,王明星与易华仁是多年的朋友,在易华仁主管F1赛车项目之前就认识。他说,易华仁既没有主动要求飞多哈,也没有主动要求王明星提供多哈的酒店住宿。 辩方说,实际上,是世界杯主办方邀请王明星前去惯观看决赛,而易华仁认为,这是观摩多哈如何办好一次世界级大型赛事的机会。 辩方也说,无论易华仁是否同行,王明星早已订好私人飞机,不会因为易华仁一起同行而增加成本。 控方则指出,2022年那次去多哈,易华仁请了“紧急私人年假”。事后,易华仁并未向政府申报自己无偿用了王明星的私人飞机,也没有申报多哈酒店住宿是王明星安排的。 这个确实难以解释。如果是为了公务去观摩世界级赛事,为何不是公务出差而是“紧急私人年假”?而且,既然是出差,为何不报公账? 王明星的公司新加坡GP是新加坡F1赛车的主办方。而F1赛车项目主管部长是易华仁。不过,控方当庭确认,并无证据显示新加坡政府在F1赛车项目的合同中吃亏。 在判决时,法官指出:易华仁利用身为部长的身份,收取了这些好处,尤其还请了“紧急个人年假”。 二、躲避当局调查,妨碍司法公正 要求判刑2个月 在调查私人飞机一事的时候,贪污调查局对这架私人飞机予以扣留。 2023年5月17日期前后,王明星打电话给易华仁,把此事告诉他。易华仁指示王明星,让GP公司开机票账单给易华仁。5月23日,易华仁通过新加坡GP公司董事莫志良,把5700新元支票交给王明星,作为使用私人飞机的付款。 控方指出,易华仁的这项行为,可能使他躲避贪污调查局的调查,因此构成妨碍司法公正的罪行,要求判刑2个月。 辩方指出,易华仁开出这张支票的时候,并没有在日期上造假,做出“早已安排付款”的假象,说明他并没有存心欺骗当局,没有躲避调查,不存在妨碍司法公正。 三、收取10张F1赛车贵宾厅门票 价值4万2265新元,要求判刑4个月 易华仁的第三条指控是,在2017年收取了10张F1赛车贵宾厅门票,价值4万2265新元。对此,控方要求判刑4个月。 这些贵宾厅门票可以让持有人进去空调贵宾厅,有附带的观赛阳台,还有酒水招待。 当时,王明星说要送易华仁一些门票,问他要几张。他说要10张。之后,易华仁把这些票送给了朋友。 控方指出,易华仁并没有付款,收到门票之后,也没有向政府申报。 辩方解释说,在接受这些门票之前,易华仁并不知道公务人员不得收取贵重物品的规定。不过,辩方坦言,“不知者无罪”不是辩解的理由。 辩方律师说,当贪污调查局盘问易华仁时,他第一时间主动、如实交代了收取这些门票的事。 辩方也说,这几张贵宾厅门票本来就是非卖品,GP公司把它们送给易华仁,公司并没有因此遭受损失。 而且,辩方指出,易华仁把这些票送给背景不同的人们,包括年轻人、基层领袖和义工、公益和慈善界,目的是让更多人可以享受F1赛事。 至于没送出去的票,易华仁把它们还给了GP公司,并没有转卖牟利。 辩方也说,易华仁收取这些门票时,光明正大,而且把这事告诉了自己的秘书,并没有隐瞒。 在判决时,法官指出:易华仁有无把这些门票转卖,并不重要。他收取了这些门票,这件事本身就是对部长身份和职务的伤害。 四、收取名贵脚踏车 要求判刑1个月 易华仁的第四条控状是,收取林国城赠送的高档脚踏车,价值高达7000多新元。控方要求判刑1个月。 2022年5月,林增控股董事经理林国城收到易华仁的邀请,参加他60岁的生日庆祝会。一个月后,6月13日之前,林国城建议,在易华仁生日时要送他一部小布脚踏车,价值7907.50新元。 后来,易华仁收下了脚踏车,没有向政府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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