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行器官移植的诊所称,目前越来越多的病人接受了来自中国的肾脏器官移植,并为此支付费用,其中一些器官被证实来自于中国的死刑犯。不过,中国卫生部官员一再否则境外媒体指责中国随意取死刑犯器官移植的言论。
多伦多St. Michael’s医院的医生Jeffrey Zaltzman称这为“中国器官买卖如流水线”,他的一名病人因为第一次肾脏移植手术后没能成功,在一周内连续接受了两次肾脏移植。这在加拿大是无论如何也做不到的,而在中国,只要有钱,就能很快找到肾源。
多伦多和温哥华的医生对中国的有关制度表示了强烈的反对,而此制度在全球范围内也遭到了谴责,人们认为它践踏了人权,然而他们却无法对长久等待移植器官几乎绝望的病人进行谴责,这些人很有可能在等待期间就失去生命。 据称,大约有50%的加拿大人在过去几年里获得了来自中国的移植器官,在此方面并没有官方的正式数据。整个过程序每人要花费7.5万美元。
(此处略去500字,全文请看《蒙城华人报》)
规模最大的非政府人权组织大赦国际(Amnesty International)估计去年至少有3,400名犯人被处以死刑,据称此数目还可能更高。在中国,有68项罪名可以执行死刑,其中包括一些非暴力的犯罪行为,如偷税漏税、挪用公款以及贩卖毒品。
去年7月,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世界肝脏移植大会上的发言时首次承认中国确实有大量的死刑犯器官来源,但表示使用死刑犯器官进行移植需要经过死刑犯预先同意。有批评家怀疑是否经过了死刑犯的同意或者死刑犯被迫签署同意征用器官的文件。
2006年4月10日,中国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境外媒体蓄意编造中国从执行死刑的犯人身上随意取出器官进行移植,这是恶意诋毁中国的司法制度,欺骗群众,是别有用心的。毛群安表示,从实际情况看,死刑罪犯的器官利用是极个别的。中国移植的器官来源,主要是公民在去世时候的自愿捐赠,出于救死扶伤的目的,对于一部分犯有严重罪行的死刑的犯人,他们自愿并签名或者其家属同意,并征得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严格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才可能利用这些犯人的器官,这与公民自愿在去世时的捐赠是一样的,要求是一致的。 大多数前往中国购买移植器官的人都有华裔血统,但是温哥华医院也有小部分数目可观的白种人病人购买中国移植器官,其中有一人很坦率地说明了自己的经历。他支付了7.5万元给温哥华的中间人,后来才得知如果直接到中国医院购买将便宜很多。
医生们表示大多数病人都能够在中国得到高质量的护理,但是也有特例。最近St. Paul’s医院就接受了一个病人,此人显然在移植手术后没有经过任何防止排斥现象的药物的治疗,因此新移植的肾脏不能正常工作。Landsberg称经他们治疗后,新肾脏又重新开始发挥作用了,他对此也非常吃惊。
这位温哥华的医生表示如果他事先得知病人到中国购买肾源,会从道德的角度劝诫病人,但是,他会小心不对病人作出严厉的道德上的审判。Dr. Cole强调不会跟病人谈论器官的来源,因为他深知这些病人在等待肾源方面时间过久。
外交部发言人Pamela Greenwell表示加拿大政府目前对死刑犯器官非法买卖高度重视,并要求中国政府遵守有关法律,即需要本人的获准才能使用犯人器官,但她表示将不会限制加拿大人前往中国进行器官移植。
上个世纪90年代,由于技术的突破,中国的器官移植手术以每年超过1000例的速度扩大。1993年到2002年的十年间,中国肾移植的增长率为322%,美国为141%;年均增长率达到14%,美国为4%。据中国卫生部统计数据,1993年至2005年底,中国共实施了59540例肾移植、6125例肝移植和248例心脏移植,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仅2005年一年的肝移植手术达到2700多例,肾移植手术近6000例;加之骨髓移植、角膜移植以及其他脏器的移植手术,全年的器官移植手术已近万例。中国在器官移植临床数量的排名,在世界上仅次于美国。
人口众多的中国很快呈现出一个潜在且庞大的器官移植市场,而器官移植所需供体的来源不足,旋即成为突出的矛盾。来自卫生部的数据显示,中国目前约有150万尿毒症病人。如果以发达国家肾移植的比例测算,中国肾移植的需求每年为5万例,而目前每年实际手术仅6000例。形成如此反差的最主要因素是肾源匮乏。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器官移植中的活体来源不到5%,95%以上的供体是尸体,而尸体几乎全部来自死刑犯。1984年10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和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成为迄今对死刑犯器官供体来源的惟一的司法性文件。该文件规定,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罪犯自愿、死刑犯家属同意利用的——其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据一家大型医院器官移植中心的负责人介绍,一般情况下,器官移植的程序是:医院与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联系,提出需要器官供体的申请;公安机关通知医院去领取供体;医院取得供体后在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至此,医院即可对器官加以利用。但另一方面,这部实施了20多年的暂行规定仍旧少为人知,其具体执行情况也并未为外界真正了解。有法律专家指出,暂行规定的实施需要更多的外界监督,大量操作也需摆脱某种“不透明”的状态。
中国媒体曾报道,2000年5月,江西农民付某被执行枪决后,其肾脏被当地法院私下卖给江西某大医院。付某的父亲因此悲愤自杀,姐姐则对当地法院提出起诉。2003年9月,甘肃某看守所未经死刑犯同意,在行刑后将其器官进行“捐赠”的行为被媒体曝光。该看守所负责人事后承认,并没有该名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的书面材料。经法院判决,看守所向该名死刑犯的家属赔偿2000元。
对于利用死刑犯器官实施移植,伦理学界、医学界和法学界始终存在争论。从器官严重短缺的现实出发,有观点认为,不利用死刑犯器官不仅是一种浪费,也等于拒绝了给予死刑犯临终前一个忏悔机会。但同时,对死刑犯器官的利用必须严格程序和操作规范,避免因欲获取器官而判死刑的情况。
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于去年8月起草完成,将在卫生部内相关司局进一步讨论,并做必要修改后上报国务院。条例出台后,长期为国际关注的中国器官移植中的“灰色地带”问题有望逐步得以消除,中国在器官移植领域的“国际形象”也将会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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