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高法院11日裁决,警方有权在未取得搜查令的情形下,有限度地查看遭逮捕的嫌犯未以密码锁住的手机内信息,可是必须遵循严格规则。 这项以4票对3票作出设下先例的裁决说,警方只能搜查手机内与被捕者的案件直接有关的内容,而且必须保留好与搜查手机有关的详细纪录。 持异议的三位大法官则主张,所有案件中警方都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到搜查状才能查看嫌犯手机,除非对公众或警察有实时危险,又或者罪证可能遭到销毁。 提出此上诉案的人,是2009年因武装抢劫罪被捕的多伦多人菲朗(Kevin Fearon)。2009年7月,多伦多一个跳蚤市场首饰遭抢劫,警方逮捕嫌犯菲朗后,从其手机中找到一支手枪与现金的图像,及一些关于珠宝首饰的文字短讯。 在高等法院判决菲朗武装抢劫等罪名成立后,他以警方侵犯其宪法权利,未取得搜查状便擅自搜索他手机内图文为由,向安省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去年2月安省上诉法庭裁决,若被捕者的电话未以密码锁住,警察可以粗略搜索一下手机中的内容,不必向法庭申请搜查状。 安省上诉法院的裁决还引用了一宗谋杀案判例,审理该案的法官不采用来自个人电子设备的证据,因为其「具有迷你计算机的功能」,受到隐私权保护。 上诉法院的裁决书表示:「本案未显示这支手机具有迷你计算机的功能,该手机也没有密码保护,其他人很容易看到里面的图像和文字短讯。」 辩护律师罗比乔认为,安省上诉法院的裁决落后于时代,手机已经与个人计算机无异。 而11日由大法官克罗威尔撰写的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决书说,办案的警察确实侵犯了菲朗的隐私权,可是取自菲朗手机内的证据依然可用于起诉他,因为这只是于警方犯的一个诚实而合理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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