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上午,一名中国老人在长城游玩时,被一名急速冲下台阶的外国女子(加拿大籍)撞倒。老人的头因不幸撞上墙砖,竟当场身亡...事后,警方认定这是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建议走民事诉讼程序,之后便放了这名外国女子。10日,死者的外甥女陈女士向媒体介绍,自事发后,家属始终未见到肇事者。据他们了解,女子所属研修团队队友订11日机票,即将回加拿大。 “现在不知道怎么办了。”死者大儿子孙先生表示:“警方一直说不会让肇事者离开的,但肇事者在哪里现在被控制到什么程度都不知道。”看得出,老人的家属对警方的认定不满。他们认为,仅通过口供便认定这是意外事件,非常不妥。如今,死者的外甥女陈女士撰写了一封公开信,希望怀柔警方立即作出限制该女子出境的决定。而一些围观的网友更指责警方这是在“偏袒外国人”。 老人生前照 那么,在这起事件中,警方未对撞人的加拿大女子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合理?在日常遇到涉及外国人的纠纷和案件时,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让我们来听听律师是怎么说的吧!(整理/公众微信号“环球时报” 科斯塔) 1、不限制加拿大女子出境是否合理?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董纯钢律师说,中国法院的诉讼大致分为三类:刑事、民事、行政,而公安机关的职责主要是处理刑事或者治安类的案件,比如故意伤害致死、卖淫嫖娼等。如果不涉嫌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原则上公安机关也没有权力去介入,在这件事情中,公安机关很可能就是从这个角度考虑的。 肇事外籍女子 不过,考虑到案件的背景显示这可能是一起民事争议,老人的家属有可能向法院申请一种“行为保全”的措施,要求法院限制加拿大女子出境。 这是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但问题是,由于那名外国女子今天就要离境,情况比较特殊,所以先起诉、再申请“保全措施”,很可能来不及了... 对此,董律师表示,《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还有一个“诉前保全”条款,可以允许老人家属现在就去法院申请一个“诉前保全”的措施。在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之后,受害人家属必须在30天之内提起诉讼,否则保全措施将被解除。 意外事故现场 此外,董律师还补充说,如果死者家属并不认同警方的决定,也有两个救济渠道可以走: 一,可以到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求检方对警方不予立案进行监督; 二,如果警方不立案,死者家属还可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追求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院会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受理。 2、如果外籍女子已经回国怎么办? 可如果在“保全措施”生效之前,这名外籍女子已经回国了,那又该怎么办呢? 董律师说,这种情况可能就比较棘手了。如果在将来中国法院的民事诉讼中加拿大女子败诉了,并且她不主动履行中国法院的判决,中国法院的判决很可能无法得到加拿大法院的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如果这名老外身在中国,或再次来到中国,那么中国的法院就可以根据申请强制要求她履行法院的判决。可如果她永远不再来中国,老人的家属在中国法院拿到的判决在加拿大能否执行,不确定性就很大了——甚至可以说非常困难。 这是因为,中国和加拿大之间目前还没有一个互相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公约或条约,而且两国之间也不存在一个互惠关系... 如果中国法院的判决无法拿到加拿大执行,老人家属就只剩一条路:去加拿大重新起诉这名女子。但如果没有法律经验,又不懂外语,去加拿大起诉对于老人家属可能非常麻烦,而且律师费、证人费用、国际旅行费用等也可能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 但去国外起诉也可能有一定好处。因为各个国家法院的立案标准和对于侵权责任的赔偿标准不同,有些时候,在国外起诉反而更容易立案或者可能得到更高的赔偿,例如当年包头空难之后,中国当事人就到美国起诉东航。 3、为啥涉及外国人的案子这么难搞? 董律师分析说,这是因为涉外诉讼程序相对复杂得多—— 首先是送达:比如我在中国起诉了一个加拿大人,中国法院就要根据海牙公约把起诉状送达给被告,程序是法院把文件转给中国司法部,中国司法部再转给加拿大的对应机关,然后根据加拿大法律的规定送达给加拿大被告...这也就意味着,送达这个过程会很“旷日持久”。 其次,即便送达有效,也并不能保证判决的执行,因为中国和很多发达国家之间都没有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公约或条约。董律师说,因为上述原因,多数民事和刑事的判决是有地域性的。出了国界,如果人家不理你,就很难... 死者家属和记者在加拿大大使馆门口 那么,为啥中国和外国的司法合作,如此困难? 董律师认为原因很复杂,既有政治层面也有法律制度和文化等层面的原因。例如,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国家都想维护自己的司法主权,两个国家、政府、法院和法律界之间的关系和互信也很关键;在技术层面,一个国家的法院和律师可能怀疑另外一个国家的诉讼制度和判决在某些方面是不公正的,或者判决缺乏既判力,本国当事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没有在外国法院得到充分保护。 (翻页是结合新闻图片介绍如何应对被老外“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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