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多1名华裔男子被警员指控他于烈市East Beaver Creek路上驾车时,当驶至近East Pearce St时过线超越警车,令该名驾车警员突然减速来避免撞车意外。该名警员向该名梁姓华裔男司机发出违反《高速公路交通法例》的「未有让路」(Failing to Yield to Traffic) 告票。 其后梁先生聘请代表出庭作辩,被治安法官判处罪成。梁先生的代表以法官于今年2月在新市法庭进行审讯时,拒绝被告代表要求暂时退庭为理由而申请上诉。审理该项上诉的法官,于上月底判决被告上诉得直,可于另一个法庭重新审讯。 法庭文件指于审讯期间,出庭作供的警员曾说当时路边有很高的雪堆,故于East Beaver Creek路驾驶时被阻碍,以至看不清楚East Pearce St的视线。 供词未有出现于警察记事册内 被告代表出庭盘问该名警员时,集中于该名警员未有向法庭呈交其警察记事册内有关该案的内容。被告代表于盘问该名警员时要求暂时退庭,由于警员在庭上的供词,未有出现于其警察记事册内,因而于审讯前他未能事先研究该类证据。同时被告未有到庭作回应。 当时法官曾向被告代表指他也未有看过该警员的记事册,检控官未有提交该记事册用作呈堂证据,故他决定拒绝该项暂时退庭的要求。 其后,被告代表第二次要求暂时退庭时,再被法官拒绝。 治安法官指被告有责任出庭应讯,不应只派出代表出庭。另外,被告代表是打告票专家,因而指责警员于审讯前未有呈交足够证据。 法庭文件称,于缺乏证据之下,被告于包括以下情况才能要求暂时退庭,包括缺乏的是物料证据;或预料某名证人其后能出席法庭。 曾当公民法官的刘秉纯医生表示,通常法庭的程序,出庭作供部分是最重要,而警员于案发时的记事册内容能帮助证人记起当时的情况,由于很多时于案发后1、2年才出庭作供。然而,法庭是代表公平、公开及公正, 于合理情况下,应给被告暂时退庭的机会。 判决该项上诉的法官认为,审讯该案的法官指被告代表是名告票专家,故认为对方定知道被告应出席法庭的论点令人难以明白;法庭不提供暂时退庭的机会,让被告可于下次再开庭时出席作供,因而定会判决罪成。 另外,警员出庭作供时提供的证据,较他记事册内的为多;同时感到被告代表的暂时退庭要求,法官未有公平地考虑。因而判决被告上诉得直,可于另一个法庭重新审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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