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常委会周一(24日)审议了一项决议草案。草案建议为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对四类刑事罪犯实行特赦。 根据中国官方媒体报道,特赦的四类刑事犯包括: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二是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 不过,草案也同时规定,对犯有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此前特赦 中国官方媒体引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而且根据宪法,中国曾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不过,报道并没有披露之前7次特赦的详细细节。 BBC中文网记者在网上检索公开资料发现,中国官方自1959年以来的确曾进行了7次特赦,但特赦对象均是前国民党军政官员、前满洲国军政官员、前蒙古自治政府官员、反革命罪犯,而并没有把普通刑事罪犯列入其中。其中前六次是由刘少奇以国家主席的身份发布特赦令,而最后一次则是由毛泽东以中共中央主席的名义在1975年发出特赦令的。 换言之,这是中国官方在40年后再次特赦罪犯,而且也是首次公开宣布特赦刑事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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