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部办理夫妻团聚移民申请时,申请人有责任提出结婚证书。 一对来自越南华裔夫妻在办理家庭团聚移民时,因某些步骤上的疏忽而没有获得越南政府颁发的结婚证书,导致丈夫虽然再三强调他们夫妻的事实婚姻,但移民部秉公处理以当事人缺乏结婚证书拒绝受理,事主虽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覆核,但法院驳回其申请。 法院本月发出判词,现年57岁的越裔加国公民唐某(Vinh Quoc Tang,音译),与现年41岁的越南公民曹女士(Thi Thu Ba Cao)於2000年11月21日在越南举行了佛教仪式的婚礼。 婚礼结束後,越南当地掌管结婚登记的人民委员会告诉唐氏夫妇,在婚礼结束10天之後领取他们的结婚证。但10天未到,唐某就已经返回加拿大。当曹女士按期前去领取结婚证时,人民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知曹女士,必须是夫妻俩同时亲身到来才能领取结婚证。 虽然发生了上述情况,唐某直到5年之後才返回越南。曹女士於是再次联系人民委员会,希望可以拿到结婚证,而办公室方面则回复称,相关证件已无影无踪。 2008年,唐先生的岳父向人民委员会递交了一份确认申请,请对方证实唐某和曹女士的确已结婚。人民委员会仅证明,2000年11月21日曾经有过一次婚礼。 2010年,唐某向加拿大驻新加坡领事机构递交夫妻团聚移民申请,签证办公室官员认为,唐某和曹女士并无事实婚姻,因此拒绝了申请。唐某於是向移民及难民委员会提出上诉。 2013年8月22日,移民及难民委员会要求唐某出具越南法律认可的文件,以证明他与曹女士的婚姻关系,称人民委员会提供的前述确认文件,不足以在越南证明两人的合法婚姻。 2013年11月19日,唐某向移民及难民委员会去信解释他与曹女士的处境,以及为何不能获得结婚证书。移民及难民委员会调查发现,越南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前去人民委员会领取结婚证,是获得这一文件的必要步骤之一。而唐某则辩解称,没有结婚证并不影响婚姻的事实。他随信附上加拿大律师Yehuda Levinson的法律意见,以说明外国婚姻的合法性。 加拿大移民部则坚持认为,唐某和曹女士没有结婚证,说明婚姻登记所必须的步骤没有达成。移民及难民委员会也认为,唐某和曹女士没有结婚证,即这个婚姻从未被登记或生效,因此曹女士也不被认定为唐某的妻子,所以不能以夫妻团聚理由移民。 加华移民留学中心副总裁吴冰表示,申请夫妻团聚移民的途径,主要是正式登记注册的夫妻或者是长期同居的人,但如果这两个途径都走不通的时候,就要想办法证明申请人就要想办法证明自己有事实性的夫妻关系。 「已经登记注册了的夫妻,最重要的文件就是婚姻登记证书,因为那是申请的基础;如果夫妻两人没有婚姻登记,只要在本地同居1年以上,也可以以同居男女的身分申请。 还有一种是第三类,男女双方既没有结婚,又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两人无法长期同居,那就要提供别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有夫妻的事实。」 吴冰指,所谓的特殊原因,有的是男女双方中有1人因工作长期外派,有的是因为宗教迫害等等。 「这时候申请人就要证明两人的亲密度。比如,两人在海外同居至少1年以上;男女双方存在供养关系,无论是男的供养女的,还是女的供养男的;两人已经有了孩子;两人有共同财产如共同帐户,有共同消费、支出的财务纪录;两人每天联络的通讯网络纪录;双方经常有探访等等。」 吴冰表示,总而言之这些证据要符合正常人对夫妻关系的理解,如果几年内双方都没有什麽往来,那就不合常理了。 移民顾问黄国为表示,类似缺少结婚证书,又没有事实同居的移民申请,当事人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再钻牛角尖以已婚夫妻的身分来申请,而应改用两人存在亲密关系来申请。 「一开始当事人就采取了错误的策略,而且是一错再错,浪费时间和金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改用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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