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于烈治文山(Richmond Hill)的一名华裔男子Wu Shangen(音译:吴尚恩),在2013年被控告制造和私藏迷幻药等多项罪名。然而此案经由法庭宣判后,因检查官的拘捕和搜查行为违反了加国人权宪章,吴尚恩被无罪释放了。对此判决据结果,检控官不服继续上诉,上周五(10月2日)安省法庭宣判,将案发还重审。 该案发生于2011年,警方当时在侦查1宗生产及贩卖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迷幻药的案件,拘捕了3名华人﹐以藏毒作贩卖用途罪名控诉。 然后根据一名探员获得的线报,对居于烈治文山的吴尚恩进行了约2个月的监视。直到2011年9月,警方相信吴尚恩生产和藏有该类迷幻药﹐并将其逮捕,并在他的汽车内检获105克重的MDMA迷幻药﹑用胶罐盛载并发出强烈化学剂气味的液体及少量甲基苯丙胺。 其后警方申请了“获取资料”搜查令﹐进入两间与吴尚恩相关的公寓进行搜查。在公寓住宅检获一盆棕色粉末﹑一瓶甲基水合物(methyl hydrate)及一些MDMA粉剂等。吴尚恩后被控生产甲基苯丙胺﹑藏有作贩卖用途﹐及生产迷幻药﹑藏有作贩卖用途﹐及藏有赃物等罪名。 在2013年4月,检控官就此案向法庭提起控诉,并提供了相关采集证据。但此案的原审法官认为,警方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申请和获取搜查令对被告的住处进行搜查。此搜查和逮捕行动违反了《加国人权及自由宪章》﹐所以判决通过非法搜查所获得的证据无法用于呈堂证供﹐检控官发出控罪证据不足,被告被判无罪。 原审法官认为,警方在申请搜查令时,所获得的证据本身是不充分的。其一,提供线报的人以前从未做过警方线人,而且本身还有犯罪记录,所以该线报的可靠性成疑。其二,警方所获得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似乎有误,吴尚恩所驾驶的车牌号与当时探员监视期间犯罪嫌疑人的车牌号并不相同,而线人提供的电话号码注册人也被证实非吴尚恩,而是另一名吴姓男子。此外,线人只是说嫌疑犯为40至50岁之间的亚裔男子,所以这些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值得怀疑,不足够让警方获得搜查令和逮捕令,这是违反了加拿大的人权宪章的。 被告于审前动议时指称警方对他的搜查和拘捕是有违人权宪章,原审接纳其观点,认为该拘捕及搜查行动违反《加国人权及自由宪章》的第8节和第9节,因而拒绝接纳从搜查该两间公寓单位而获得的证据作呈堂证据﹐吴尚恩最终被判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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