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多市以东奥沙华市一对李姓华裔夫妇因在自己的住宅外安装了过多的安全监控设备,在2013年11月28日被控违反了奥沙华市的市政附例。安省法院已在本月初宣布裁决,裁定该对夫妇违例。 该对李姓华裔夫妇拥有的独立屋位於奥沙华市一条名叫Walreg Drive的街道上。就在2013年6月4日,奥沙华市政府的市政附例取缔人员费伦(Macartan Phelan)在接获居民的投诉之後,前往李姓夫妇的上述住宅。他对该栋住宅开展调查,以了解该栋住宅是否安装了过多的监控摄录机来加强安全。 费伦其後又在2013年的6月7日、6月14日和9月16日再度前往李姓夫妇的住宅检查。他每一次均观察到该栋住宅和住宅范围内的其他地方安装了监控摄录机,包括∶住宅的前面有8个摄像头;住宅的南面有一个摄像头;後院西北部的围栏上有一个摄像头;後院电视天线塔上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录机。费伦将上述摄像头安装的地点拍摄了下来。 费伦还观察到,在李姓夫妇的住宅的前窗、地库朝南的窗户和边门上张贴了很多标识,例如∶「不许闯入」、「警告—24小时监控摄录机」、「通告—监控摄录机正在使用」、「这一私人物业和围栏安装了摄录机,这不是公共的公路或通道。分界线距离围栏6英尺,居民没有获得许可侵犯这一界线。」 此外,费伦在前後4次前往李姓夫妇的住宅检查时,均要求进入屋内,但均被李先生拒绝,後者还坚称费伦是闯入民宅。最终,费伦申请并获得了搜查令,在2013年11月28日进入住宅内检查。 在该栋住宅内,费伦看到一个电视上显示了11个活动物体影像,是李姓夫妇在住宅范围内安装的11个监控摄录机拍摄的图像。另外,在住宅二楼的办公室内有一个监控屏幕,可能是安装在电视天线塔上的摄录机拍摄的360度鸟瞰图,图像涉及的范围已经超越了李姓夫妇住宅的范围。 费伦在2013年11月28日拍摄的一系列照片清晰地显示,李姓夫妇的监控摄录机拍摄的图像已超过了其住宅的范围。例如,摄录机的镜头拍摄到马路对面的物业、南行的邻居物业以及北行的无数前院和侧院。又如,安装在电视天线塔上的摄录机拍摄的360度鸟瞰图,甚至能够拍摄到Simcoe Street North路夹Conlin路的十字路口东南角的一间商场。在此基础上,费伦得出了李姓夫妇因安装了过多的安全监控设备而违反了奥沙华市的市政附例的结论。 被告李先生在向法庭提供的证词中指出,他和妻子在位於Walreg Drive的住宅居住了超过20年。在过往的15年来,他们成为邻居骚扰的目标,这些邻居故意地伪造文件和做伪证,协助和煽动市政附例取缔人员,并与其他邻居合谋来对付他们夫妇俩。 李先生还解释说,他曾成为破坏侵入的目标,他的邻居在两家物业的分界线挖地,搞破坏和骚扰他。他还坚称,市府的市政附例取缔人员多次在闯入他的物业,这样的行为没有获得授权且是违法的。 李先生还多次强调,他了解法律,知道市政附例不适用於私人物业。他安装监控摄录机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家人。 李先生还在自辩书中指出,奥沙华市政府的市政附例与安省的建筑法例有抵触。他还指出,奥沙华市议会需要修订市政附例,因为其与安省的建筑法例相抵触,在此情况下,根据宪法,市政附例是无效和无作用的。 审理该宗案件的治安法官M. Coopersmith在本月1日宣布的判词中指出,被告指控市政附例取缔人员和其他市府雇员多次闯入他的住宅,前者到访的目的是为了检查该物业是否安装过多的安全设备,根据市政法和奥沙华的市政附例,有合法权威到访被告的住宅,他没有闯入被告的住宅。 法官M. Coopersmith还指出,他在对省府的建筑法例和奥沙华市政府的市政附例进行重审後,发现两者没有相互抵触的地方。因此,他驳回了被告有关奥沙华的市政附例无效、只有安省的建筑法例才是更高一级的法律的说法, 法官M. Coopersmith在总结时说,根据在2013年11月28日持搜查令获得的证据,被告在物业范围内的多处安装11个监控摄录机是采用了过多的安全监控设备,这些摄录机捕捉的镜头超越了合理的理由,即保护李姓夫妇和他们的物业免受盗窃和其他犯罪活动的影响。李先生已经过火地采用监控摄录机,这一行动侵扰了邻居,令他们感到他们在自己的物业上享受生活的权利和隐私受到侵犯。 由此,法官M. Coopersmith裁定被告李姓夫妇违反市政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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