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广场售卖A货香奈儿 华裔店东罚38万 ■图为香奈儿早前在法国巴黎时装周展示最新时装。路透社 大多伦多万锦市太古广场内一间由华人经营饰品的零售店,涉嫌侵犯香奈儿(Chanel)商标,被渥太华的联邦法庭裁定,店舖女负责人和两间公司合共要向香奈儿公司赔偿6.4万元,和惩罚性赔偿25万元,并且加上2%利息,兼支付6.6万元律师费。 香奈儿在起诉书表示,被告侵犯Chanel的注册商标,包括入口、广告、报价或售卖有香奈儿注册商标的饰物。原告人并且指出,被告作为店舖业主和商店老板, 教唆及协助、授权和认可一间安省登记的公司,入口、广告、报价或售卖有香奈儿注册商标的饰物。被告否认指控,声称商号在2011年9月底,已经转手予上述 的安省公司。 法官马田诺(Jusice Martineau)认为,虽然姓林被告夫妻皆为商号董事,但女被告是店舖负责人,丈夫没有参与店舖经营,并且是长期居住在中国的非居民身分,因此不涉本案。至于上述公司的负责人为被告儿子,鉴于原告提出起诉书后没有抗辩,因此与商号并列为被起诉的两间公司。法庭又指出,被告虽然在2011年9月中,已经 将商号股权转予两名子女,但其本人仍继续经营和控制公司的生意,直到2013年5月底。 被告在2007至13年5月初,任上述安省公司的总裁。两名子女在2013年5月初成为公司董事,女儿在月底登记为公司总裁。 原告批冒牌货质劣 法庭资料显示,各被告没有否认店舖有侵犯版权的活动。被告和商号也并不是第一次被控侵犯版权。被告和商号在2006年2月,两度被法庭下令停止贩售任何有香奈儿商标的商品。被告本人也因为在另外一个地点,售卖冒牌的香奈儿商品被法庭下令停止销售。 香 奈儿在2011年10月下旬,发现商号和被告继续从事销售或分销、广告假冒的香奈儿商品。原告在同年12月取得法庭终止令,要求被告停止非法行为;被告未 有理会。原告指出,被告销售或分销、广告假冒的香奈儿商品,是明确违反法庭命令。这些冒牌香奈儿商品,与真品所用的物料不相同,质量较差,缺乏香奈儿在加拿大所出售真品的高质量控制标准。 原告要求,被告在判决的21日内交出和销毁任何侵权商品。以每次侵权交易赔偿8,000元计算,4次合共3.2万元;另外,被告也因为4次侵犯香奈儿版权,再赔偿3.2万元,合共6.4万元。律师费11万元,以及诉讼开支1.3万元。 法官裁定被告在判决的21日内,向原告交出任何侵权商品,赔偿6.4万元,加上2%利息。律师费依原告提出的金额六折计算,即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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