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华人男子在贩卖毒品的交易过程中,被大多伦多杜兰区警方当场抓获。但事後这两名被告却声称,警方所掌握的手机文字通讯证据,并不能直接指向他们,因此提出上诉。安省上诉法院法官则判决称,虽然手机上的名字都是用代称,但现场只有这两人,且手机是在他们的汽车内被发现,贩毒的毒资也是被当场起获,因此绝对不会有其他的可能性,贩毒者只能是他们。 这两名贩毒华人一人姓安,一人姓蒲,他们两人是於2010年在杜兰区警方的扫毒行动Project Daring中被捕。 根据前日公布的这份法庭资料,当时警方先逮捕了一名男子史密斯(Rory Smith),从他身上和其住所内找到1公斤左右的毒品可卡因。警方从自己的暗中监视,以及史密斯与他人的手机通话和短讯得知,疑犯於2010年6月15日购买到毒品之後,还有一笔馀款要在2天後交给卖毒品的人。 於是警方用史密斯的手机与毒品供应者联系,将交款时间定在17日晚上,地点是在韦比市(Whitby)的Mellissa Crescent,此处就是史密斯在15日拿到毒品的地方。 当史密斯把装在运动包内的1万多元现金交给安某和蒲某之後,埋伏在周围的警察一拥而上将他们当场擒获。 警方在两人的车内发现多个手机,其中两个被用作与史密斯联系毒品交易。 但两名疑犯声称,史密斯的手机上对那两个手机的命名分别是「Jus」和「J Boy」,并不是他们本人的名字,警方怎麽能够认定那两个手机就属於他们,而且被他们用作与买家商谈毒品交易的工具?因此安某和蒲某在被一审被判有罪後就提出了上诉。而上诉法院法官则认为,在手机短讯中与史密斯讨论毒品交易过程的是「Jus」和「J Boy」,并且做出了明确的指示让送货人给史密斯送去「一整个」 (A Whole)毒品,事後警方就从史密斯处搜获1公斤可卡因。 然後「Jus」又问史密斯付了多少钱?史密斯回答称已经给了送货人1.4万元,还要在2天後补足剩下的1万多元馀款,这证明15日当天的会面是一次毒品交易。警方据此才假扮史密斯安排下付馀款的时间和地点。 到了17日,「Jus」问史密斯具体的地点,警察用「和你的人碰头的地方」来回覆,「Jus」立刻就心领神会地知道指的是韦比市的Mellissa Crescent。 随後,安某和蒲某在商定好的时间准时出现,埋伏的警察观察到他们停下来等待交易的地点,恰恰与「Jus」和史密斯商谈的具体交款地点吻合。而且当警察逮捕这两人时,代号为「Jus」和「J Boy」的手机又出现在他们两人身边。更重要的是,史密斯交付出去的1万多元毒资,也出现在两人旁边。 对於手机、现金尤其是双方的手机短讯,两名被告都无法提出更合理的解释,因此虽然都是环境证据而非直接证据,上诉庭法官最後还是认定,安某和蒲某不但在6月15日那天参与了毒品交易,还因此获得毒资赃款,因此驳回他们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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