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与未成年人性交符宪法 纵是两情悦亦不能乱来 (多伦多24日加新社电)安省上诉庭作出裁决,维护刑事法部分章节,指它是重要法律,旨在保护青少年,免受成年人性剥削,符合宪法规定,即使性行为是两相情愿的行为,成年人不得与受保护未成年人性交。 上诉庭裁决确认《刑事法》的条款,它禁止14岁、15岁青少年,与年龄大5岁以上的人进行性行为。 上诉庭裁定:「成年人认为,国会立法范围过宽,将他排除同龄范围外,那是误解法律的保护作用。」 根据法庭文件,21岁的被告,与结识数年的15岁少女相恋,审讯庭指两人的关系「正面」,他们交往11个月,进展到性行为。 证据显示,女孩想要和怂恿男子发生性行为,他最初不想,因为她还未满16岁,那是同意性行为的法定年龄。女孩後来没有避孕,未有告诉男方,她在怀孕後堕胎,儿童福利人员报警,男子被控多项性侵犯罪名。 尽管女孩愿意与男子性交,《刑事法》明文禁止被告抗辩,以对方同意为藉口。法官在2011年6月裁定,男子性侵犯和性触摸罪名成立,但法官卡梅隆(Lisa Cameron)拒绝定罪。她说,该案没有胁迫或剥削,没有犯罪企图。她说少女比实际年龄成熟、聪明和独立,又说两人的关系「有爱、互相尊重」。卡梅隆认定,年龄差距的法律规定侵犯男子宪法权利,她宣布暂停法律程序,控方上诉。 2012年10月,高等法院法官格拉斯(Bruce Glass)裁定,法律没有触犯宪章,卡梅隆犯法律错误。他认为,男子知道女方15岁,所以宪章中的禁令自动生效。 男子提出上诉,他辩称,法律范围太宽,不符合基本公义原则。 联邦政府反驳说,该法是司法框架一部分,旨在双方固有力量不平衡的前提下,保护年轻人,免受成人性侵扰,上诉庭同意这个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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