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一名华裔装修承包商,按顾客指定的要求铺设地板,完工後,地板受潮弯曲,业主入禀小额钱债法庭索偿超过一万元,法官判装修商按额赔偿外,尚要另付1,500元法律开支费。 装修商不服上诉,他认为自己是按业主指定的方法,不使用T型线板(T-moulds),用胶水黏住地板内墙沿,故地板变弯曲的责任是在业主身上,与己无关,原审法官是错误引用安省《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条例判案。 聆讯上诉案的法官同意原审法官的观点,上诉人的失误并非在於其没有针对业主提出的要求指出潜在的问题,而是未能回绝这些要求,故维持原判拒绝接受承办商上诉,承办商要作出赔偿。 此案揭示了,即使顾客同意、甚至主动要求作出不合理或不符标准的要求,承办一方如照顾客指示进行,责任仍在承办一方身上。 该名向安省高等法院地区法庭提出上诉的华裔装修承包商姓哈(Ha,音译),名叫Canh Quang Ha。 根据安省小额钱债法庭的法官麦克纳尔蒂(Brian McNulty)在去年9月9日宣布的裁决,哈姓承包商及其公司Handyman Ha Inc.要向原告Tejinder Singh Jhajj支付赔偿金10,628,07元,以及支付1,500元的法律开支。 原告Tejinder Singh Jhajj与承包商发生纠纷,源於承办商为原告的地库进行装修,全部工程共40,000元,双方协定不发收据,若要收据,则另加13%HST。 装修完工後,地库的人造地板出现弯曲的现象,因为地板的边缘被胶水粘在混凝土楼板和陶瓷地砖上,以致地板无法扩张和收缩,在受潮後出现了弯曲。 审理该宗案件的法官麦克纳尔蒂裁定,哈姓承包商以及其所在的公司均要对上述损坏承担责任。 被告对上述裁决不服,遂向安省高等法院地区法庭提出了上诉,并就4项议题提出挑战,其中之一就是法官错误地引用《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条例。 安省高等法院地区法庭在本月20日就是否接纳该宗上诉案开展了聆讯,法官爱德华兹(Justice D. Edwards)在本月24日发表的裁决书中,针对该宗案件的背景情况指出,如果人造地板未能被正确地安装,将有可能因受潮而出现扩张和弯曲的现象,其中一个解决地板扩张问题的方法就是在地板的边缘之间安装T型线板。 而小额钱债法庭原审法官麦克纳尔蒂发现,被告在开始安装人造地板之前,曾与原告讨论过地板的类型和材料,其中包括T型线板,但没有就不使用T型线板开展过讨论。 原告承认,他要求人造地板在安装时不使用T型线板。被告在作证时则说,他曾提醒过原告,如果不使用T型线板,将出现地板弯曲的情况,但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胶住地板的边缘来使其固定。 被告在作证时还指出,在他继续安装地板的工作前,他曾要求原告签署一份弃权书,该份弃权书指出,原告将就地板出现弯曲的现象承担所有的责任。但是,原告一口否认签署过任何弃权书。 法官麦克纳尔蒂还发现,被告的失误并非在於其没有针对原告提出的要求指出潜在的问题,而是未能回绝这些要求。 法官麦克纳尔蒂在对《安省消费者保护法》进行解释时发现,原告有权获得《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他还发现,由被告根据工程合约向原告提供的服务,其质素未能达到《消费者保护法》要求的可接受的合理标准。 尽管被告以法官错误地引用《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条例为由,向安省高等法院地区法庭提出了上诉,但法官爱德华兹指出,被告在提交的上诉书中承认,被告对《消费者保护法》适用於其与原告签署的工程合约表示同意。 法官爱德华兹还指出,被告在上诉书中引用的《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条款适用於主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但不适用於本案的情况。 他还指出,法官麦克纳尔蒂引用《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条例是恰当的,他没有看到法官麦克纳尔蒂在引用《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条例时对被告带有任何成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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