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持枫叶卡的华裔女子因为加拿大移民官一时大意,差点取消其永久居民身分。原来该名华女续领枫叶卡时,其中国护照缺少了一页,因而无法准确地计算当事人在加国居住的实际日数,更指她违反移民法的逗留条件,即永久居民须在5年内在加拿大居住至少730日,因而要取消其永久居民资格。 当事人不服上诉,并於上诉庭内呈上中国出入境纪录,最後才获判上诉得直。 原为中国公民的周氏是於2000年5月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当时,其丈夫以技术劳工身分,带同周氏及一对女儿移民加拿大。她丈夫及分别为16岁及24岁的女儿均於2009年正式成为加国公民。 但周氏一直只以永久居民身分留在加拿大。直至2009年,她受雇於一间加拿大的华文媒体公司,并派驻中国工作。由2009年至2014年间,周氏便经常往返加、中两地。 根据法庭文件,周氏解释,她时常要往来中、加两个地方,除为了工作外,亦因为母亲在过去一年有健康问题,故常返回中国探望。在中国逗留期间,周氏与母亲共住在一个柏文单位,那个柏文单位是她与丈夫共同拥有。除了该个物业外,她在中国便再没有其他物业。 到了2013年,周氏的枫叶卡将在同年7月过期,於是她便在当年的5月,提交文件,要求续领枫叶卡,但她未成功续领,便於同年9月飞返中国。 周氏於2013年11月要求从中国返回加拿大,虽然当时获移民官发出1年有效的枫叶卡,但指周氏违反移民法的逗留条件,因而要取消周氏的永久居民身分。 事件其後转介至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仲裁,当局维持移民官的裁决。周氏不服,再到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的移民上诉庭申诉。 法庭文件指出,当日移民官计算周氏的留加日数时,只根据周氏中国护照上的出入境纪录计算,结果显示周氏5年内只逗留在加拿大310日,远少於本国移民法例要求永久居民必须5年内在加拿大居住至少730日的标准。然而,移民当年计算周氏的留加日子时,原来忽略了周的中国护照中缺了一页。 直至周氏提出上诉,并出示中国出入境纪录,证明她在5年期内,在加拿大居住了711日,连同她与已成为加国公民的丈夫在中国逗留的22日(基於人道理由永久居民可陪伴加国公民丈夫在海外居住),证明周氏在5年内实际在加国居住了733日,刚好符合逗留条件。 加上周氏表示,由於丈夫与子女均居於加拿大,她日後亦计划留加照顾家庭,法庭基於人道考虑,最终判周氏上诉得直。 早申请中国出入境证明 免打冗长官司 有移民顾问指出,当永久居民申请入籍时,有责任举证,证明自己符合逗留条件。事件中的女事主若能及早发现其护照上缺少一页,并主动向中国领取出入境证明,那就可避免冗长的诉讼。 移民顾问黄国为说,其实很多中国移民经常往返中、加两地,他们入籍前若算出留加日子,较法例的最低要求若只多出一、两个星期,便属於高危一族,亦应主动申请中国出入境证明,避免被移民证发出居留问卷(Residency Questionnaire)。 当移民申请入籍时,移民官质疑申请人不符合逗留条件,便可能发出居留问卷,要求对方仔细交代居住证明,例如信用卡资料、安省医疗保险卡资料、读书纪录等,目的是要证明当事人在安省的逗留时间。 当移民官发出居留问卷後,处理时间便没有标准,入籍申请很可能会一拖再拖。 他曾有一名顾客一拖便是3年。但若当事人主动提交出入境证明,便可避免这情况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官方网页,中国公民可向边防检查站、地(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查询个人於2007年以来的出入境纪录。 但申请者必须亲提自查询,并向相关单位提交《查询出入境纪录申请表》,连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居民身分证原件。 而未满16周岁人士,则须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办理,申请人及监护人均须呈上出入境证件或居民身分证或户口簿原件,以及证明监护关系的文件。 移民顾问吴冰(右图)表示,加拿大移民在续领枫叶卡或申请入籍时,要是因逗留在加拿大时间不足法定日数而遇上阻碍,违例者或可以人道理由要求特别赦免(special relief)。但人道理由必须充分,才获法庭接受。 例如当事人因一些私人理由,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必须离开加境,以至最後不能在特定时限内,在加拿大居住满一定的日数。 这些私人理由包括当事人无法在加拿大工作,偏偏他(她)又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柱,在别无选择下,只好到加拿大以外的地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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