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陈姓女子出售其多伦多一间寿司店时﹐将该生意一年的税款、维修和保险费的开支总额降低了将近一半。买家在合约生效前一天发现此事﹐停止交易,要求退回订金,姓陈女子不肯,买家告上法庭,法庭判买家有理,卖家要退还订金。 你跟着是卖家不服去上诉,认為买家有责任核实资料,不能因她的资料失实而取消买卖,但上诉庭维持原判。陈于2013年春开始出售寿司店。到3月8日﹐林先生找到陈女士﹐商量购买。陈告诉他﹐寿司店的月租是3﹐500元﹔另外﹐一年的税款、维修和保险费是1﹐200元。 林先生找了几位股东成立公司﹐并于3月12日和陈女士签定了买卖合约。林先付定金一万元。合约预定到4月29日生效。 但是在4月27日晚间﹐林先生却从业主那裡获悉﹐一年的税款、维修和保险费并非如陈所言是1﹐200元﹐而是约1﹐900元。这是过去4年中的平均数额。 林于是通知陈女﹐决定取消合约﹐并讨还定金﹐但陈女不肯。 林氏于是告上法庭。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陈有意就税款、维修和保险费的数额误导林先生。法官认為﹐这个数据相当「关键」﹐是林先生决策的基础之一。 法官判定﹐陈的不实陈述中的欺诈情况明显﹐是基本的违反合约的行為﹐因此林之决定取消合约﹐是有道理的。法官為此判决陈女需要支付12﹐971元﹐这笔钱包括定金、堂费、酒牌转让费﹐和双方同意赔偿业主的费用的一半。 法官还判陈女罚金2000元﹐判罚原因是法官认為她「欺骗、不诚实﹐专横方式摆布原告」。判决下来后﹐陈女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的庭审于2月18日举行,时 陈女士和她的律师声称﹐原判法官未能举出不实陈述中的关键因素。 上诉法官Pattillo J.表示﹐原判法官的确没有这样做﹐「但我不认為这是一个错误」。阅读原判法官的判决理由﹐可以清楚发现他对于其中的关键因素很清楚﹐并有证据支撑。 陈女士和她的律师认為﹐林先生自己有责任去搞清楚租金事宜。上诉法官称﹐原判法官拒绝了陈女士一方的这个争辩理由﹐「我认為是对的」。 陈女士一方认為林先生没有对事件做出挽回的努力。上诉法官认為﹐所谓挽回的努力是当事人发现合约受到影响时进行。而在本案中﹐林于合约生效前夜发现问题﹐他本人的利益已经受损﹐无法挽回了。 就损害罚金问题﹐陈女士律师认為罚金针对陈个人而非她的公司﹐是一个错误。 但上诉法官认為他们在原审当中没有提及此点﹐而到上诉时再提出﹐他不作考虑。 因為原告方律师无法对此做出反应﹐这是不公平和不适当的。 据此﹐法官判决﹐驳回陈女士的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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