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移民部最后一次提醒赵先生:如果他不能在30天内补充文件,又没有合理的解释,移民部就会关闭他的入籍档案。赵先生依旧不予理睬,他马上告诉移民部,他提供的文件很充足,不需要再补充任何文件。 2015年7月,移民部当真关闭了赵先生的入籍申请档案。 入籍申请遭拒后赵先生提起上诉,法官裁决:赵先生的入籍申请被拒是合理的。法官说赵先生的护照和出入境报告不足以证明他曾住在加拿大。他的新旧护照之间有时间上的断层,所以移民部要求他补充文件是合理的,他应该提供更多文件。 然而,他拒绝了移民部的要求,又没有合理的解释,由此判决赵先生上诉失败。 居留时间一满立即回国,她重考英语没及格 来自上海的王女士于2007年移民加拿大,虽然她按规定住满3年并通过入籍笔试,但是入籍法官在面试后拒绝她的入籍申请。原因是她按照规定在BC省住满3年,当她递交入籍申请之后就离开加拿大返回中国上海与丈夫团聚。2013年6月王女士见入籍法官时被要求重新口试,结果她的口试不及格,满分20分的考试她仅得了6分,与及格所需的15分差距颇大,结果她被拒入籍。 入籍法官强调,即使申请人参加过笔试,但基于测试申请人对加国真实认识,可以要求重考。移民部要求重考的两点理由为:第一、王女士递交入籍申请后就没有住在加拿大;第二、王女士显然不明白公民责任,例如她既然不住在加国,就不该续领牛奶金及GST/HST退税。入籍法官还指出,王女士递交入籍申请后,在长达3年半的时间里,仅重回加国不到6星期,令人关注她有没有与加国联系。 王女士不服此决定向联邦法院上诉。联邦法庭法官于2014年12月作出最终裁决时,认同入籍法官见解,驳回上诉。 入籍面谈被判英文欠佳,上诉也没用 来自中国的陈女士于2009年2月底申请入籍,并收到通知在2011年3月23日参加公民入籍考试。当天移民部官员通知她须与公民法官面谈,以评估她的官方语言能力。 面谈安排在2011年7月7日,事后公民法官认为陈女士英文能力不符入籍要求,拒绝其申请。法官指出,她无法用简短的句子回答简单的问题,例如“你能不能告诉我一些有关广州的事?”(Can you tell me about Guang Zhou, China?) 且陈女士也不会用“过去式”描述已发生的事,例如“你能不能告诉我抵达加拿大第一天发生的事?”(Can you tell me about your first day in Canada?);当被问到“对目前工作的看法”(What do you look about your work?)时,也无法表达满意或不满意。 公民法官在信件上强调,面谈时这些简单问题都以很慢的速度表达,并用不同的说法重复,但申请人却经常“答非所问”,因此认定其英文能力不符入籍要求。 陈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且未聘请律师自己出庭答辩,她向法庭提交在慈济功德会加拿大分会担任义工的证明,指自己对加拿大具有“特殊价值”(exceptional value to Canada),并强调面谈当天太过紧张而失常,当时的表现不能代表她平时的英文流利程度,希望法官能撤销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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