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多杜兰区警方在2013年的一次扫荡大麻屋行动中,在一个被改装成大麻工场的地下室内发现一名姓李的中国青年移民﹐并控告他偷种作非法用途的大麻。因为检获的大麻数量众多,李某要面临1年的监禁,这也触及被驱逐出境的底线。因此李某上诉请求减刑,希望可逃过被逐离境的命运﹐但最终被法庭驳回。 2013年5月18日,杜兰区警方在奥沙华市(Oshawa)的Rockcreek Drive搜查一所被用作地下大麻工场的民宅时,在房子的土库内发现了李某。 辩护律师称,警察发现李某时,他并没有在整理那些大麻,手里也没有任何栽种的工具,但是陪审团仍然认为,李某主动参与大麻的生产活动。 而对于工场内有多少株大麻,控辩双方有较大分歧,数量的多少牵涉到李某所面临的刑期,其后更牵涉到他是否会因此被移民局递解出境。 根据加拿大《刑事法》规定,如果大麻的数量超过500株,被告的刑期就会长达2年;如果少于500株,则会面临至少1年的监禁。而根据《移民法》,如果一个永久居民犯了严重罪行,就要被剥夺永久居住权而被遣返回原居地。至于「严重罪行」的定义,就是被判监禁6个月以上罪行,都是「严重罪行」。 根据上述定义,李某如果被判1年监禁,他不但铁定会被遣返,而且还被褫夺了向移民法庭上诉的权利。因此李某在被判刑之前提出申请,希望法官从轻发落。 证据显示,李某被发现的那所房子,屋主另有其人,也没有任何文件显示,李某与此屋有关,屋内也没有李某的个人用品。 之前警方的监视行动,也没有见到过李某进出此屋,警方的搜查令上也没有此人的名字,可以说李某是警方行动的额外战利品。 而28岁的李某于2005年移民来加拿大时,已经有了一个妻子和一个尚在襁褓之中的女儿,他正为妻子办理移民手续,以前也从未有过犯罪记录。一旦李某被遣返,对其家庭会有毁灭性的打击。 法官在考虑李某的求情时认为,土库内发现的近500株大麻将产生很大的利润,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 因此尽管法官对被告可能遭遣返表示同情,但不能把这一点因素无限夸大,给以后的判案造成不良的先例。 在衡量了李某被遣返的后果﹐以及李某所犯罪行应被判罚最低刑期这两个标准上,法官认为后者更重要,因此驳回了李某的求情。
|
Copyright © 1999 - 2024 by Sinoquebec Medi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许可不得摘抄 | GMT-5, 2024-11-23 23:15 , Processed in 0.134748 second(s), 23 quer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