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凤凰网报道,4月27日,宁波镇海区法院宣判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判令被告银行赔偿唐先生存款损失19万元——唐先生在接到短讯后做的一件事,是他一审胜诉、获赔全款的关键。 唐先生在镇海区经营企业,平时通过微信支付客户的货款,微信绑定的是某行借记卡。去年11月18日晚,他在家吃饭时收到一条转账信息:「您尾号为××××的银行卡,18日18时40分转账19万元……」 查询后,唐先生发现卡内余额确实已从上午的19万余元变得只剩下58元。 他没有立即联系银行或报警,而是马上离家,赶到最近的ATM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操作,存了100元,以证明卡在自己身边。 然后,他联系发卡银行,并到派出所报警。 第二天,警方查明这笔钱是在河北唐山市被一种带卡槽的固定电话机刷走的。目前,警方还在侦办该案。 唐先生与银行交涉,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无果后,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存款损失19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庭审中,唐先生称,他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把钱放在银行,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的安全,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其存款被盗,应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认为,银行卡的密码只有唐先生知道,唐先生将卡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绑定,存在第三方泄露密码的可能;还可能存在密码使用不当、密码设置过于简单等问题。 同时,银行的借记卡章程约定:「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因此,银行不存在过错,无需赔偿。 该案中,唐先生在被盗刷后在ATM机上存入100元的举动成为胜诉最有利的证据之一。此举证明,真正的卡在他身上。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唐先生在被告银行办理有储蓄功能的借记卡并存入存款,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他的钱在河北被盗刷,而本人、银行卡均在浙江宁波,可以认定其银行卡存在伪卡。 唐先生在发现银行卡被异地操作后马上报案,采取了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无过错。银行作为发卡行,没能对伪卡进行有效识别,导致盗刷,应对由此造成的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借记卡章程是银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印制,系《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条款,相关条款免除了被告方审核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被认定有效。 法院认为,银行称「唐先生将借记卡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绑定,存在第三方泄密的可能」,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还可能存在密码使用不当、密码设置过于简单」等问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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