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姓余华裔女子﹐声称是为父母定居加国而购买房产﹐为此应该可获得GST/HST的「新屋购置退款」(New Housing Rebate)2.4万元。但联邦税务部则认为余女和她的亲属都没有在该物业居住过﹐因此不符合申请退款的条件。余女为此上诉﹐但税务法庭的法官认定﹐她的父母没有银行证明汇款是何时用来购房,他们也从未定居过加拿大﹐驳回了她的上诉。 余女于2011年5月购买了安省烈治文山的物业﹐价格是将近64万元。而她到2013年6月出售了该物业﹐得价87万元。而有关退款的上诉于今年初举行聆讯﹐法官近期宣判。 余女在聆讯中称﹐该房屋是为她父母定居加拿大而购买的。她说﹐2012年12月﹐她父母船运了364公斤重的物品和家具到加拿大﹐总共34件﹐直接送到上述物业。她的父母于12月28日抵加。父母到此后﹐为物业购买了窗帘、空调和家用电器。而早在当年7月﹐她为自己的父亲购买了10万元一年的保险。 聆讯中﹐余女称父母分3次将15万元转来﹐以支付该物业的房款。 但后来她的父母离开了加拿大。她的解释是﹐父亲于2013年5月20日因心脏病发而住院﹐期间需要等候7个小时才见到医生。他们相当不满。为此﹐到5月24日﹐离开了加拿大。 虽然余女的故事也算圆满﹐但法官不相信。法官称﹐她提供的证据中﹐第一个可证明其父母打算定居加拿大的﹐是他们分批转来的钱。但是﹐既没有银行证明﹐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让人看出这些钱是怎么和何时用来购房的。 此外她父母于2012年底来到加拿大﹐是什么身分﹐也是问题。证据中没有看到移民纸、签证或者超级签证等类文件。人们唯一知道的是她为父亲买了一年的保险。但这类保险是专门为临时访问者准备的。而余女士的父亲没有(任何永久居民都应有的)安省医疗保险。法官认为﹐余的父母来到加拿大﹐是为她提供一些帮助。他们无意移居加拿大。他们既没有上法庭宣布他们的真实打算。他们也没有出售在中国的房屋;此外;他们不懂英文。虽然余女提出她的父母在上述物业住了数月﹐购置了窗帘、空调、电器和某些家具﹐并支付了各种账单﹐但这些并无法证明他们是准备长期在此长期居住下去。 基于这些理由﹐法官认为余女不够资格申领退款﹐驳回其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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