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华人移民,被加拿大的公司聘为全职雇员,并外派至中国工作,却因居住加国时间不足被剥夺永久居民资格。他遂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也遭驳回。这起案件再度证明,永久居民若希望以公司外派形式保留枫叶卡,要十分小心。 据联邦法院披露的消息,中国公民简某曾于2002年与加拿大公民结婚,获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其后妻子去世,他又与一名中国女子结婚,并开始在中国生活。 在2012年,身在中国的简某与位于BC省烈治文的一间米行签署工作合同,担任业务协调员(Business Coordinator)。2014年,身在中国的简某向加拿大驻华大使馆申请枫叶卡延期,并附上了自己的工作合同。 大使馆官员经调查发现,在过去的5年里面,简某只在加拿大待了185天,远远低于“5年内住满730天”的居住义务。虽然简某声称,他是被加拿大的公司“外派”回中国工作的,但是无法提供明确的工作任务纪录。此外,他从未在加国工作过,连签约时人也在中国,这些都不符合外派规定。 基于以上理由,大使馆官员裁定简某因“未能满足居住义务”,而丧失永久居民身分。 法官表示,移民部为永久居民设定居住义务,其宗旨是促进他们融入加拿大的社会,可是简某获得身分已有10年,他的生活重心仍然在中国。此外,他也不同意简某符合本国企业外派境外的全职员工规定,例如他没有同公司保持紧密的联系,而且他的职位也并非“临时外派”,当结束任务后就会回到加拿大。 本地移民专家表示,简某的案例再度提醒,永久居民若希望以公司外派形式保留枫叶卡,要十分小心。即便确实是被公司外派至海外的永久居民,一旦被移民官怀疑居留意愿不足,或生活重心不在加拿大,如不能满足居住义务(5年内住满730天),就可能被取消枫叶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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