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7月21日报道,7月20日晚7时,歌手曲婉婷母亲、哈尔滨发改委原副主任张明杰被控贪污受贿和滥用职权三项罪名一案,在黑龙江省哈尔滨中院审理完毕。据了解,检方最终以涉案3.5亿余元的张明杰犯罪金额特别巨大以及拒不认罪等为由,建议判处张明杰死刑。 有的人想出名却总也出不了名,有的人不想出名,名气来了却想躲也躲不掉。 虽然涉嫌贪腐的金额足足三个多亿,但在比其更有名的“老虎”纷纷落马的反腐形势下,张明杰并不显眼,顶多也就算个地方性的“小官巨贪”而已。但谁让她有一个如此有名的歌手女儿呢。就像李双江之于李天一那样,曲婉婷之于张明杰,使得她的案子一举一动都会被置于聚光灯下。 当然,在法院判决之前,从法律上讲,针对她的一切指控都还只是“涉嫌”,而且,在一审判决罪名成立之后也仍然有上诉的权利,继续为自己辩护。不过,这并不影响我们对一个问题的追问和探讨,即,如果亲人的贪腐罪名成立,像曲婉婷这样的人,尤其是生活来源仰赖或曾经仰赖贪腐者的人,他们应对亲人的贪腐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呢? 有些人已经用实际行为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说明,比如周永康的儿子周滨、赵少麟的儿子赵晋,他们都参与了亲人的贪腐,利用亲人的权力游走于政商两界,呼风唤雨,谋取了巨额利益,等待他们的自然是法律的严惩和阶下囚的生活。 但在贪腐者的亲人们之中,除了贪腐的参与者及其帮凶,还存在另一种角色,即,他们并不参与亲人的贪腐行为,也未利用贪腐者的权力谋利,但是,由于他们是贪腐者的抚养人、扶养人和赡养人,他们的生活来源主要来自贪腐者,或者至少在某一段时间内,如未成年时或求学时,主要来自贪腐者,那么,他们应该在贪腐者的贪腐中负有何种责任呢? 比如,一个喜欢音乐的人要想成为像曲婉婷这样的创作型歌手,除了必不可少的音乐天分之外,还要有持续的经济投入,以支撑其不断进取的求学之路——有过音乐学习经历者,或家中有学习音乐的孩童的家庭对此一定切身的体会。尤其是像曲婉婷这样留学国外学习音乐者,花费更是不菲。这样的支出绝非一般工薪家庭所能承担。 曲婉婷所在的家庭并非工薪家庭,父母都是体制内人士,母亲甚至担任过不大不小的官职,但他们的收入虽高于普通工薪家庭,但也仅仅是略高而已,并不会高到离谱的程度,供应一个学习音乐的孩子留学期间的学习、生活恐怕也非易事。也正因如此,一个正常成长的人,尤其是当他或她成年并开始走向社会独立生活之后,对其理论上的家庭收入与现实中的消费水平之间的异常,便不可能没有丝毫察觉。换句话说,如果他或她的父母有贪腐行为,他或她不可能完全不知情。 接受来自贪腐者的抚养,即使明知抚养费用来自贪腐所得,从法律上来讲,并不认为是犯罪或共同犯罪——如果是主动帮助藏匿、转移赃款、赃物则另当别论。也并不是要他或她们充当大义灭亲的角色,主动举报父母亲人的贪腐,虽然法律上规定了举报犯罪行为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如果自己受了益,虽然受益带有几分被动的意味,但面对公众,他们至少应该表达一下自己的歉意,给公众一个道歉,毕竟被贪腐的那些钱来自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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