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越裔法国公民﹐带同她的2个孩子﹐在加拿大居住不足730天而被取消永久居民身分。但是他们短缺的天数仅仅17天。为此﹐他们以人道同情的理由上诉。审裁官却以考虑到孩子的最佳利益,认为如果接受上诉﹐那就要把这个家庭分隔开。在无法发现任何值得同情的情节,只能驳回他们的上诉。 这家人于2007年6月17日获得永久居民身分。他们的计划是她的先生可以在加拿大继续当医生。但是希望落空。他在加拿大打了一些零工。之后就回到法国去了。到2009年7月1日﹐她也带了2个儿子一起回去。他们的大儿子则留在加拿大读书﹐现在已经是加国公民。 这样女事主待2个儿子居住加拿大的日子是从2007年7月18日到2012年7月18日期间﹐总共714天﹐比需要居加730天少了17天。 由于他们缺的天数很少﹐因此法官感到他们所并不需要同情理由﹐也有机会留下来。但是﹐移民部律师则希望审裁官至少找到值得同情的因素才接受他们的上诉。审裁官同意移民部律师的要求﹐仔细寻找﹐却没有找到。 首先﹐该女性带孩子回法国﹐是因为她的丈夫已经先回去。他们是家庭团聚。这是一个他们在完全自主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 其次﹐虽然2个儿子都表示﹐未来希望到加拿大读书。但即便他们丧失了永久居民身分﹐他们仍可以申请读书签证﹐其间并没有什么障碍。 此外﹐往来加拿大和法国是非常容易的。他们本来只需考虑来度个暑假就解决问题了﹐但他们没有这样做。甚至到2012年7月﹐该女性在机场与移民官面谈时仍表示﹐他们的计划并非落户加拿大。在失去永久居民身分时填写的问卷中﹐在被问及为何没有回加时﹐她表示﹐"我的儿子在法国读书"。 谈及来加拿大的目的时﹐她说﹐尽量延长居留﹐旅游时来加拿大。但是在面试时﹐她打算修正上述说法。她说她希望为儿子们报名2013年在加拿大上学﹐但是她不知道等待上诉结果时﹐他们还可留在加拿大。 但审裁官对她所说如果知道上诉时仍可留下来就会这样做的说法有怀疑﹐因为这和他们家既定的计划不一致。审裁官还发现﹐他们夫妻在法国巴黎附近拥有一间共管柏文单位﹐他们于过去4、5年中已经居住了四、五年。而他们在加拿大并无物业。虽然她丈夫在此开设了一个银行账户﹐存了6万元。但那是为大儿子准备的。 除了大儿子﹐她的家庭和主要亲戚都在法国﹐包括她父母、两个兄弟和两个姐姐。她的丈夫也失去了永久居民身分﹐但他后来撤销了上诉。在和移民官员谈话时﹐他表示﹐他打算在3、4年后退休﹐那时再到加拿大居住。 考虑到孩子的最佳利益﹐审裁官觉得更没有理由接受上诉了。因为如果接受上诉﹐那就要把这个家庭分隔开了。而对于已经是加国公民的大儿子来说﹐他自从2009年以来﹐就每年一、两次去法国探望。未来他无疑可以继续这样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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