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万锦市的太古广场开店的林赞记,因多次出售冒牌的香奈儿(Chanel)商品,其东主去年被香奈儿控告侵权的罪名成立,被法庭判罚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共38万元。林赞记东主不服提出上诉,联邦法院在上周二维持原判。 被告不仅必须向原告支付上述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共38万元,而且必须按照2%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在等候法院宣布裁决期间的利息。 上述裁决在陈述为何维持初审时判处被告要付共38万元惩罚性赔偿时,列举了以下理由,包括: 第一,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被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至少在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期间)行为不检。另外,不应该忘记的是,基于法庭在2006年颁布的禁制令,被告曾同意停止做出对香奈儿侵权的行为。由此,无可争辩的是,被告完全了解原告的权利和香奈儿商标,其侵权行为是有计划和故意的。 第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的动机是为了营利,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6万元不太可能影响被告的行为,除非他们支付相当金额的惩罚性赔偿。 第三,被告林赞记和其东主林珮君非但没有承认罪行并立即改正,反而试图推卸责任,将责任归咎于林的两名孩子,并且将资产转移至另一间名叫694 Inc.的公司。该间公司继续出售冒牌的香奈儿商品,甚至在申索陈述书已送达被告林赞记和林珮君之后,仍没有停止侵权行为。 第四,林珮君是在接获申索陈述书后,才辩称已将资产从林赞记转移至694 Inc.,但实际上,上述未经公开的资产转移早在2011年已完成。被告林赞记和694 Inc.,均未向法庭提交答辩书,也没有提交将资产从林赞记转移至694 Inc.的独立文件作为证据。 第五,这种偷盗行为构成了非常严重的罪行,鉴于这一罪行令被告有利可图,法庭同意判处被告缴付大额的赔偿金额是应该的。 上述侵权案的被告是林赞记(Lam Chan Kee Company Ltd.)和其东主林珮君(Annie Pui Kwan Lam,音译),被告曾在2006年因销售冒牌的香奈儿商品,被联邦法院颁布禁令不许再销售、展示、广告、出售、制造和分销任何有香奈儿商标的商品。 在2011年10月23日和12月9日、以及2012年4月26日和2013年6月2日,林珮君涉嫌4次在其经营的万锦市太古广场饰品零售店「林赞记」内,再大量地展示和销售假冒香奈儿商品,香奈儿公司遂以侵权为由入禀联邦法院。 联邦法院已在去年9月18日宣布裁决,裁定林珮君侵权的罪名成立。审理该宗案件的法官裁定林珮君不仅要向原告交出所有侵权的冒牌香奈儿商品,赔偿6.4万元,同时还被判处惩罚性赔偿25万元,再加上打了6折的律师费用6.6万元,合共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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