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都认为,在加拿大行人享受除紧急车辆(救护车,消防车和警车)以外的最高路权,汽车司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无条件礼让,如果撞到人便是全责。这种说法其实大错特错,行人的路权仅限于斑马线(或可以合法过街的地方)、人行道。如果由于行人违规而被汽车撞伤,非但可能拿不到任何赔偿,而且还要赔偿撞人的司机。 去年年底,安省上诉庭(COURT OF APPEAL FOR ONTARIO)就一宗发生在2004年8月的交通意外做出二审判决:一名小童被汽车撞伤,其母反而需要向撞伤人的司机及租车公司赔偿共计60万元。 法庭文件显示,这起案件发生在2004年8月6日,地点是多伦多市中心湖滨区央街(Yonge St)夹皇后码头大道(Queen's Quay Blvd)的路口附近。一名亚裔男子黄灿(Can Hoang,音译)驾车带着四个孩子去湖心岛游玩。 在抵达码头后,黄灿为了图省事在路口就让孩子们下了车,让他们自行过马路,并在那里等候他泊车回来。 黄灿六岁的儿子Christopher走在最后,忽然一阵风刮来,把他的帽子吹到路中间。Christopher急忙扑了过去,谁知就在这个时候一辆福特轿车飞驰而来,将他撞成了重伤。经过抢救,他总算捡回了一条命。 事后,Christopher在其监护人、其母赵珊(San Trieu,音译)的代理下,对父亲黄灿、肇事司机文森蒂尼(Adriano Vicentini),以及汽车的所有者福特租赁公司(Ford Credit Canada Leasing Company)提出索赔。同时,赵珊以及Christopher的妹妹Danielle,尽管同车祸完全无关,也一起提出了索赔。三人的索赔总额为83.5万元。 赵珊声称,黄灿做为孩子的父亲,带着他们出去玩却没有尽到看护的责任,理应对Christopher的受伤负责。 文森蒂尼做为司机,没有及时观察路况,并最终酿成惨剧,也有不小的责任。赵珊委托的车祸调查专家赫里凯(Hrycay)作证说,如果驾车的文森蒂尼一看见从眼前飞过的小童帽子时就踩刹车,也许就可以免去撞伤人的后果。 至于汽车的所有者福特租赁公司,则疏于对汽车的保养,刹车部件存在瑕疵,从而令汽车无法及时制动,也应该对Christopher的受伤负一定的责任。赵珊在给法庭的文件中,也附上了交通专家对汽车煞车系统存在问题的意见。 一审法庭经过聆讯,确定了黄灿疏于看护的罪责,但是对于司机文森蒂尼和福特租赁公司的责任,则有不同的看法。 法官认为,司机文森蒂尼在开车过程中没有违规,而且根本无法预见Christopher会突然返回路中间捡帽子。尽管他撞伤了人,但是也是车祸的受害者。 此外,从现场留下的的煞车痕迹来看,尽管涉事汽车的刹车组件有小瑕疵,但是并不影响正常工作,所以汽车的所有者福特租赁公司,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有鉴于此,一审法庭的陪审团判决黄灿因疏于看护而导致儿子被撞伤,应负全责。Christopher受伤所导致的非经济损失(non-pecuniary loss)为15万元,而未来的康复费用需要68.423万元,所以黄灿需要向儿子赔偿近88万元,同时赔偿Christopher的监护人、赵珊2万元。至于Christopher的妹妹Danielle的索赔要求,法庭则不予支持。 一审法官还认为,司机文森蒂尼和福特租赁公司非但不是责任人,相反还是受害者,因此赵珊作为Christopher监护人,要向他们分别赔偿43.52万元和17.37万元。 赵珊不服裁决,向安省上诉庭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审法官误导陪审团审阅证据;无视涉事车辆的刹车系统有隐患的证据;忽视车祸中司机的人为因素证据;错误计算受害人未来康复费用”等。 二审程序拖得旷日持久,直到去年11月才有结果。上诉庭法官在聆讯过程中,听取了查验车祸现场的警方交通组探员、机械师等多方专家的意见,觉得赵珊所列举的几条上诉理由皆不充分。 去年11月16日,上诉庭宣布二审结果:维持原判。赵珊仍需要向撞伤了她儿子的司机,以及汽车公司做出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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