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国女移民,为了令丈夫能移民加拿大,听从移民顾问意见,结两次婚嫁同一丈夫。后果是,移民部以她作虚假陈述为由,下令将她递解出境。 案中女事主姓林,1986年在中国福建出生;她父亲的第二任妻子,透过家庭团聚类别(family class),担保其父、她本人和两名弟妹来加拿大,林氏当时以她是首席申请人(即父亲)的扶养亲属身分随行,并报称自己从未结婚。她其后在2009年9月19日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当时22岁。 林女经皮尔逊国际机场(Pearson International Airport)入境时,当局的纪录显示她为"单身",而当时被问到有没有其他未申报的扶养亲属(dependent)时,她回答"没有"。 林女原来早在2008年11月,仍在中国读书时,已偷偷跟一名大她两年的男子结婚。男方当时居于日本,是日本永久居民。但因当时林父觉得21岁结婚太早,故她只好隐暪结婚之事,没有告诉任何亲友,只有妹妹和男方的母亲和祖母等人知悉。 在2009年7月至2010年7月期间,林女取得日本签证,并时常往来中国、日本及加拿大三地。 林女的丈夫在2010年7月,向驻日的加国使领馆申请临时居民签证(Canadian Temporary Resident Visa),并申报林女为其配偶,一同前往加拿大。林女丈夫在申请时更附上林女的信件和中国结婚证副本,证明两人已在2008年11月18日结婚。 但林氏丈夫的签证申请遭拒绝,当局更通知加拿大联邦移民部指,指林女移民时可能涉及不实陈述(misrepresentation)。 林女在同年12月为丈夫申请配偶担保移民,翌年2月处理该申请的移民部职员要求林女澄清结婚日期,林女回覆指,两人在2010年9月13日结婚。林女之夫在2011年5月申请加国永久居民身分时,也指自己是上述日期结婚,并附上另一份中国结婚证副本作证明,但这张结婚证跟他申请临时居民签证时提交的不同。 移民部终在2011年9月展开调查,2012年初两次发信,再追加会面通知,要求林女解释,但林氏都没有回覆。 当局按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认定林女不被允许进入加国。经移民及难民局移民部(Immigration Division)的聆讯,林女在2013年6月接到移民部的遣送令(Exclusion Order)。根据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anadian Border Services Agency)的资料,若遣送令涉及不实陈述的罪名,涉案人5年内不得入境加拿大。 林女不服上诉,她在上诉聆讯供称,因当年其父认为她21岁结婚太早,故只好秘密结婚,亲友之中也只有妹妹和男方母亲及祖母等人知悉。她也知道说谎是错误行为,自认当年看事情太简单和幼稚。 林女又供称,在当局拒绝丈夫的临时居民签证后,她决定回加拿大再担保丈夫移民。她说曾在加国向移民顾问徵询,但对方得悉她的结婚日期问题后,拒绝接受她的个案。 当时她很惊恐,在再徵询一间移民服务中心后,按对方建议先与丈夫离婚,之后又重新註册结婚,获得另一张结婚证,因此她才有两个结婚日期。 林女的代表律师吴瑶瑶向法官求情时表示,并非要求推翻林氏不被允许进入加国的裁决,但希望上诉部考虑林女在抵加后的行为,显示她不知自己的婚姻状况会影响到自己是否获准进入加拿大。 吴指,林女是犯下无恶意的错误,而且林女就算婚姻状况有变,也不应影响她的移民申请;加上她分别在2010年和2013年,在多伦多诞下一子一女,希望移民上诉部考虑人道因素。 移民上诉部最后认为,虽然林女作出虚假陈述,但其动机并非出于为了移民加国;况且申诉人的虚假陈述很大部分出于无知。其后,她为作出补救,却竟然接受移民顾问极差的建议:离婚再结婚,结果令事情变得更糟。此外,上诉部又考虑到林女子女的利益,加上林女已受洗成基督徒,回国后可能遇到困难,在衡量不同因素后,去年七月判林氏上诉得直,可继续留在加国。
|
Copyright © 1999 - 2024 by Sinoquebec Medi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许可不得摘抄 | GMT-5, 2024-12-22 06:49 , Processed in 0.144952 second(s), 23 quer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