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国女子于2012年申请加入加拿大籍,于2015年底获批准。但是加拿大公民移民部近期提出上诉,认为该女子在申请前的四年内只住了560天,而且离开加拿大时申请了美国绿卡,要求驳回其公民身份。联邦法庭于去年12月7日批准了移民部的申请。 根据法庭文件,加拿大入籍法于2014年6月作了修订,对入籍申请人在加国居住的时间作了新的要求。 不过,这名女子是在修订前提出入籍申请,因此其公民资格按原入籍法规定,即在提出申请之前的4年内,要在加国居住满3年。 该女子在申请中称,她在2008年3月16日至2012年3月16日的1460天内,有560天住在加拿大,900天不在加拿大。 由于女子没有住满规定的1095天,她请法官评估她在加拿大居住的质量(qualitative residence)。 符合6个因素,未住满也可入籍 早先批准她入籍的法官在裁决中采纳了1992年的一个案例,提出如果符合以下6个具体因素,仍算是在加拿大住满了三年: 一,在申请入籍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都住在加拿大; 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和抚养人也住在加拿大; 三,申请人在加国居住的性质属于回家,而不是访问; 四,申请人未住满的天数不是太长,如,比1095天只差了几天; 五,离开加国是出于临时原因,如去国外传道,出国留学,接受海外临时工作,随同接受海外工作的配偶前往; 六,与加拿大的关系比与其他国家的关系更密切。 公民法官于2015年12月31日批准该女子入籍时,依据以上6点,认为她符合入籍要求,包括申请人在离开加拿大前,在加国已经住了8年; 申请人的姐妹和父母分别于2010年和2013年开始定居加拿大,在她和女儿及加籍丈夫在美国时,她的姐姐和姐夫负责照看她的公寓; 法官认为申请人离开加国是为了陪同丈夫,永久居住地还是在加拿大; 虽然她没有住满1095天,但是为了陪丈夫工作才离开;而且离开是临时性质; 法官也相信她的主要关系在加拿大,包括她学过法语、法律专业,而且在加拿大开过便利店。 但是联邦法庭于近期作出的裁决认为,公民法官在引用案例时混淆了事实和法律。 联邦法官Martineau于2016年11月30日聆审公民移民部的上诉时认为,公民法官基于1992年案例中6个因素作出的判断有误,并不合理。 在评估每个因素时,正面因素要远远超过负面因素,如,申请人要有与加拿大很牢固的联系,才能让法官对离开加拿大时间太长网开一面。 在加拿大的居住时间是最关键的,申请人即使在加拿大买了房子或者租了公寓,或者在加拿大缴了税,都不足以代替她人在加国居住。 所以,虽然该女子在加拿大有房产,但她随直系亲属离开加拿大,已经构成海外生活,不是临时离开。 在美期间申请了绿卡 法庭文件称,该女子在2008年就离开加拿大,因为她的丈夫在加拿大失业后,在中国找到了新的工作。2010年,她的丈夫又在美国就业。虽然这些都是临时性的,但是在美国期间,该女子和她的丈夫申请了永久居民身份。这说明 ,她和丈夫在离开加拿大后,已经自愿选择长期在美国居住。 联邦法官也认为,该女子虽然是随丈夫离开加拿大,但是她与丈夫和孩子已经在海外生活,生活核心不在加拿大,每次短期返加已经不是回家性质。 此外,该女子在申请入籍加拿大之前,已经取得美国绿卡,这说明她申请美国绿卡要早于申请入籍加拿大,因而对其真实意图有了更多怀疑。 虽然该女子于2013年又返回蒙特利尔,但这是在申请入籍的相关4年之后,而且不清楚她返回加拿大的原因,不足以增加她与加拿大的联系。 最终,联邦法官裁决称,公民法官的裁决有误,该女子的入籍申请将交由另一名公民法官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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