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租约到期,多伦多一名华裔租客打算续租,房东口头承诺没问题。但是到期时房东改主意不准备续合同了,让租客搬家,租客不满﹐把房东告上法庭﹐最后法官判房东必须续合同5年。 法庭文件显示,冯某在多伦多经营一间精品店,在多伦多的334 号Spadina Avenue签订了5年商业租约,2017年1月31日到期。按合同规定冯某可在租约到期前3个月以书面通知方式续约5年。 2013年12月冯某获通知该物业已转售,以后直接向新业主缴付租金。虽然没见过新房东也不知具体房东是谁,但冯某接触了房东的代理人陈某一家,冯某称她曾3次接触陈家,表明有意续租,每次均获对方回复称会续租,她不用再做任何手续。法庭上冯某详细指出会面和电话沟通的时间,陈某家族成员无一人明确表示不会续签租约,但陈某家族成员否认了冯某的部分说辞。 因为一直得到陈某家族成员的认可,加之丢了原合同,所以冯某没有在合同约定的限期前书面通知房东,一心等待房东向她提出新租约,商讨加租和下一份租约的续租条款等问题。冯某甚至在2016年10月为店舖购入价值7.5万元的存货。 2016年11月8日,冯某收到房东律师的通知,要求她在租约期满时搬走。冯某此后数次亲自跟陈家交涉,并将对话录音。 法庭辩论后,法官接受了冯某的说法,因其供词跟行为一致,显示她对续租很紧张。相信冯某没有提出书面通知是因为遗失了租约,而且对方已口头承诺续租,所以没有提出书面通知。 法官认为,陈家的行为已构成“不容反悔”(proprietary estoppel),裁定冯某胜诉,新租约从3017年2月1日开始,为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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