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哥华一名华裔花6万买下一间店铺的“名声”(Goodwill),以为这个“名声”就包括店名和商标,结果成交之后被原店主索要商标使用费,这才明白原店主出售时只是授权他在6个月内短期使用该店铺的原有名称。 官司打输了,他想重新将该店名登记为己有,结果被商标局拒绝,上诉官司打到联邦法庭,最后被驳回。等于他花了6万只买到6个月的快餐店店铺名称使用权。 法庭文件显示,欧阳先生在2008年看中了位于Tsawwassen渡轮码头市场区的一间零售兼快餐店。这家名为“卑诗风味”(Taste of BC)的店铺由Steven Atkinson设立于2005年6月。 经过磋商欧阳先生在当年8月签署了购买合约。欧阳先生首先买到了店面所在的房产,其次是获得了授权使用“卑诗风味”这个品牌(Trademark)的牌照,以及保持这个店名6个月。 在交割日,双方又签署了一份合约,上面注明购买店铺的7.25万元成交价分为两部分,一部分6万元是用于购买店铺的“名声”(Goodwill),另一部分1.25万元用于购买店铺的固定资产和装修。但合约里面并没有对什么是“名声”做出明确定义,也没有提到商标牌照的事情。 6个月的店铺名称使用权期满后Steven Atkinson 要欧阳先生交15000元允许他继续使用该店铺名称直到2009年2月,但欧阳先生拒绝支付,Steven Atkinson随后告到小额法庭获胜。 欧阳先生这才意识到钱花了但并未买来商标,于是在2009年4月申请注册“卑诗风味”(Taste of B.C.)商标,理由是自己就是这一商标的实际使用者,随后又在2012年1月再次申请。2013年,加拿大商标局(Trademarks Opposition Board)驳回了欧阳的申请,主要理由就是虽然欧阳收购了上述商铺的“声誉”,但“声誉”并不包括商标。 与此同时,Steven Atkinson控告欧阳,称其申请登记“卑诗风味”的做法给他们造成了损害,但这次没有成功。 欧阳先生再次上诉,认为商标局拒绝他注册商标的申请是错误的,欧阳先生认为他当初购买那间店铺是连店铺本身及店铺附带的“名声”都买下来了,而商标就属于“名声”的一部分。但法官并不认可这一说法,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名声”一定要包括商标,因此欧阳先生上诉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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