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 以“进口”为基调,借助供应链等贸易渠道实现对外支付。通道企业资金量大的(或有资金池的),可能采用国内收人民币,国外直接放外币形式,两边对冲。 1 贸易对敲 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公司下订单,以预付定金+开具信用证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在支付定金后,境内公司单方违约,境外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及赔偿,将资金转移境外。 但此等方式系虚假贸易,容易被纳入银行关注,并存在合规问题。 2 利用留存于境外的利润 某些企业通过境外贸易“高报价进口、低报价出口”的方式,将大量利润留存于海外。 以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为例,目前跨境电商等企业有大量资金留存在境外,如下图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案例所示: 1 大陆公司、供应链公司以及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陆供应链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收到大陆公司的香港关联公司20%的定金后,大陆的供应链公司为大陆公司向供应商垫款采购商品; 2 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20%的定金; 3 大陆供应链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全部采购款项,为大陆公司垫款采购; 4 供应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报关、销售给其香港子公司; 5 供应链香港子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 6 6和7,大陆公司在亚马逊、eBay等电商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 8 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 9 将销售货款提现至香港关联公司提现账户或在香港开设的个人账户(跨境电商公司通常会指定境外个人账户作为最终的收款账户,因此,跨境电商公司有大量的资金存留于境外); 10 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剩余80%的货款。 因目前诸如跨境电商等公司有大量的资金留存于境外,因此,资金出境需求方可与大陆跨境电商公司、供应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资金出境需求方向供应商履行代垫款项之义务,而跨境电商境外关联方利用留存于境外的资金,向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账户支付相应款项。 由此,不但满足某些需要利用杠杆并进行轻资产运作的跨境电商的融资需求,亦满足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用款的需求。 “ 注: 但目前正常贸易项下资金出入境受到监控,在强调进出平衡的监管政策下,上述模式究其实质系对外汇管理规定的违反,所以此种操作方式存在合规问题。 目前对经常性项下资金出境的监管态度是“真实性至上原则”,在目前资金出境监管趋严的态势下,在涉及到大额的对外支付,金融机构有可能提交给上一级银行机构审查。 十 五 衍生品模式 境内银行可以和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不需要基础性的交易。只要是具备基础债券或交易的实体企业就有资格签署衍生品协议。 由此以来,境内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殊安排和渠道,间接的参与到银行跨境衍生品交易中,相当于注资了境外资产,以此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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