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安身立命之所。很多人努力工作,打拼赚钱,就为了能有一套自己的房子,一边苦哈哈的节衣缩食,一边心甘情愿的做着房奴。然而,黑心地产商、房屋买卖陷阱等负面新闻也屡见报端。一套房子起码几十万,是很多人一生的积蓄,因此,办理买房手续需要特别上心。近日,青秀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一房二卖的乌龙纠纷。 【案情回顾】 一、钱房两空,交涉无果 原告张女士表示,2013年5月她购买了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A小区的一套房屋,支付了全部房款1583274元,并根据被告的要求支付了其代收的房屋燃气费等费用11938元。然而,2014年10月被告发布了张女士所购房屋的交房公告后却一直没有通知张女士收房。张女士和被告多次交涉都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她认为被告收取了全部购房款,却拒绝向她交房并不说明理由,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并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张女士起诉至青秀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她与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她支付的购房款1583274元、房屋燃气费及物业专项资金等费用11938元,并支付利息155001.43元。 二、“母子”转让,没有过错 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表示,公司并不存在过错。张女士在2013年5月只是签订了认购协议,协议约定在7日内张女士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被告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张女士并没有来,因此,张女士的行为是根本违约,公司没有义务返还她20000元的购房定金,而且有权将这套房子另售他人。 更重要的是,公司在2014年6月收到原告张女士和第三人庞某共同签名的《更名申请表》,声称两人是母子关系,由于张女士自己已被限购,无法办理涉案商品房的购买手续,因此将房屋更名到其儿子庞某名下,并且提供了张女士和庞某的户口本、张女士的认购协议书和购房款收据原件等全套资料。公司对所述情况信以为真,同意了更名申请,并与庞某在2014年6月签订了涉案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但并没有向庞某收取任何购房款。就此看,公司就涉案商品房只收取了一笔购房款,同意办理更名手续,也是基于原告所交材料的误导,公司并没有过错。 三、母子是假,更名乌龙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女士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合同更名申请表》中自己的签名和指纹进行鉴定,确认是否为本人书写和按捺。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签名和指纹都不是张女士亲身书写和按捺的。此外,张女士的户口本家庭成员中并没有庞某,两人根本就不是母子关系。张女士表示自己长期居于加拿大,应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办理房屋相关手续需要,自己的《认购协议书》和购房款收据原件都留存在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处。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张女士和被告在2013年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当事人名称、商品房坐落、商品房总价及付款方式等条款,张女士当场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履行了其作为购房者的主要义务,被告代收燃气费及物业专项资金并为此出具了收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女士和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2.被告承担合同解除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后,张女士已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在2014年6月又和庞某签订了买卖合同,而被告公司辩称办理合同更名手续是由于张女士和庞某的误导,证据不足。从被告提交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可以看出,明显有伪造的可能性。被告公司在预见到办理变更购房人的手续中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在办理更名手续时,未尽审慎义务,核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情况,存在过错。因此,本案合同解除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需向原告张女士返还购房款1583274元、代收燃气费2300元及物业专项资金9638元。3.张女士自己承担支付购房款造成的实际损失。张女士没有妥善保管自己持有的相关文件,对本案纠纷的成因也应负担相应的责任,因购买涉案商品房而支付款项的实际损失应自行承担,因此,张女士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占用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释法】 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因具备《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商品房的认购、定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要件,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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