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婆婆将芭蕉给4岁的晨晨吃,5岁的丹丹找晨晨玩,二人一起吃。不幸的是,丹丹因蕉块卡喉窒息死亡。丹丹父母将苏婆婆、晨晨爷爷诉上法庭,称晨晨爷爷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儿童食用芭蕉的危险性,其行为与丹丹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苏婆婆提供芭蕉是丹丹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需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无论丹丹如何拿到芭蕉,这都是邻里间善意的分享行为,其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丹丹之死是无法预见的不幸意外事件。被告在法律上没有过错、道德上亦无不当。二审法院驳回丹丹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父母起诉索赔73万 晨晨和丹丹的爷爷都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塱心石龙村租地种菜,住在菜地工棚。2015年1月15日上午,60岁的苏婆婆到菜地捡菜时,将几个芭蕉(当地人俗称大蕉)给了晨晨吃,随后离开。晨晨爷爷当时在场,并没有提出异议。 上午11时许,丹丹来到菜地找晨晨玩耍,两人每人吃了一根芭蕉。下午大约2时,晨晨和丹丹在菜地边玩耍,晨晨爷爷突然听到晨晨大叫,晨晨爷爷奶奶闻讯赶来,发现丹丹倒在地上两手发抖,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没有吃完的芭蕉,晨晨爷爷赶紧叫来在附近菜地干活的丹丹爷爷。 丹丹爷爷马上拨打了110及120报警。后来众人将送丹丹到塱心卫生站救治。医护人员对丹丹进行抢救期间,从丹丹喉咙挖出一块直径约5厘米表面带血的芭蕉,后于15时20分宣布丹丹死亡,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丹丹的父母提起诉讼,请求晨晨爷爷、苏婆婆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共73万余元。 一审:给芭蕉属善意分享 原审法院认为,苏婆婆的芭蕉没有毒,符合食用安全要求。苏婆婆只是将芭蕉分给了晨晨并得到了晨晨爷爷奶奶的同意,没有给丹丹,事发时也不在现场。苏婆婆不可能预见芭蕉最终会交到丹丹手上,更不可能预见丹丹在进食芭蕉时因噎窒息。苏婆婆在事件当中并无过错,其行为与丹丹死亡的事实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丹丹已经五岁并就读幼儿园,根据普通人的认知,丹丹的年龄及就学经历足以让其习得对常见食物独自进食的能力。虽然晨晨爷爷当时在场,但其对丹丹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而其对丹丹独自进食芭蕉的行为未加看管,也是基于普通人对事实的合理判断及善意信赖。事发过程,晨晨爷爷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做出侵害丹丹的行为,其在事件中没有过错。 无论苏婆婆将芭蕉分给晨晨,还是晨晨爷爷、晨晨将芭蕉分给丹丹,这都是邻里朋友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这种分享食物的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丹丹是由于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过多、吞咽过急的偶发因素致窒息死亡,是无法预见而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晨晨爷爷、苏婆婆的行为与丹丹死亡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丹丹的父母痛失爱女确属不幸,但将不幸归咎于法律上没有过错、道德上亦无不当的晨晨爷爷、苏婆婆,这不是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丹丹父母主张晨晨爷爷、苏婆婆担责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上诉:被告疏忽大意 幼儿吃块状食物是危险行为 丹丹父母上诉称,晨晨爷爷作为晨晨的临时监护人,有权利和义务监督晨晨的行为。晨晨爷爷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儿童食用芭蕉的危险性,并且对晨晨给芭蕉丹丹食用的行为没有加以反对和制止,晨晨爷爷该行为与丹丹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作为晨晨的临时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丹丹是因晨晨给芭蕉吃致死,三四岁小孩吃水果冻、芭蕉等块状物是一种危险行为,这是基本常识。丹丹父母还称,苏某提供的芭蕉是丹丹死亡的直接原因,若苏某没有提供芭蕉,悲剧便不会发生。因此,苏某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给芭蕉者无法预见结果 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据此,确定晨晨爷爷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晨晨爷爷无故意加害丹丹的目的和行为,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法院认为,晨晨爷爷对于丹丹进食芭蕉窒息死亡不存在过失:事发时丹丹是已满五周岁的学龄前儿童;比丹丹年幼的晨晨事发当天也独立进食芭蕉;发现丹丹出事后,其也尽力协助救治。正如一审法院所认定,丹丹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晨晨爷爷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丹丹的行为,对丹丹的死亡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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