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烈治文山市的华裔女子郑某帮助姐姐在万锦购买了一个新房,并代为申请新房退税(New Housing Rebate)。但退税到手后,郑某的姐姐因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将房产出售,税局发现后要求追回新房退税2.4万。加拿大税务法庭7月13日判决郑某的退税申请合理,要求税局重新审议她的申请。 法庭文件显示,郑某的姐姐、姐夫住在温哥华,但他们的女儿准备在2012年的秋季入读多伦多大学,为此委托郑某在多伦多地区购买一处物业给女儿上学使用。此后郑某的姐姐、姐夫离婚,但为女儿购房计划没有改变。 2011年,郑某在地产经纪的帮助下,在万锦市以50.99万元购买了一所房屋的楼花,交房日期是在2012年10月。因为夫妻离婚,买房之事由郑某的姐夫承担。 与地产开发商签署购房协议时,碰巧郑某姐夫身在中国,于是便委托郑某代为签了协议,付了4万元的订金。之后郑某姐夫返回加拿大,立即提供了相关证件,把自己的名字添加进购房协议。但因开发商政策所限,郑某的名字不能在购房文件上取消,便留在了购房文件中。之后郑某的姐夫申请了房贷,完成购房程序,郑某没有牵涉其中。 房子是买给女儿读多伦多大学的,不料女儿因成绩不够没有能考取多伦多大学,而是继续留在温哥华读书。此时房价已涨,于是郑某建议姐夫将房子卖掉。 2013年4月30日该房售出。所得的房款郑某姐夫全数给了自己的前妻即郑某的姐姐,而郑某本人没有从中拿过一分钱。 现在问题来了:开发商申请了2.4万元安省退税,并把退税交给了房屋的真正持有人郑某的姐夫。但购房文件中有郑某的名字,税局认为开发商以郑某名义提交退税申请不符合退税的标准。因为按规定郑某购买该物业的目的是给外甥女居住,而外甥女并不属于税法所界定的“亲友”关系,按规定“亲友”关系是指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 但法官不认可税局意见,法官认为,郑某是代姐夫购买房产,以便让外甥女在多伦多大学就读。虽然郑某签署了购房协议,但她只是代姐夫购买。只是因为开发商的政策规定才没有取消郑某的名字。而郑某姐夫买屋给女儿自住符合退税的规定,因此驳回税局的追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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