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国女子透过本身是加拿大公民的继父申请移民,但她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后不久,即患上精神病,适逢其继父有机会返中国工作,故其母及继父为让女子得到更佳治疗,遂带她返回中国,一住便近三年,期间,继父曾安排她在中国一间加国公司工作,以便她留在中国的日子可算作居加日数,但因她不符合加国公司派员驻海外办事的定义,故不能算数,令女子因未符合留加要求,被褫夺枫叶卡。 枫叶卡的样本 女子不服,向联邦移民上诉部申诉,但最终被驳回。 姓唐的女事主在2006年11月抵加,并与其母及继父在魁北克市居住,并于2008年3月取得永久居民身分。 当年移加的唐氏年纪尚少,需倚赖母亲及继父,故与他们同住,从2006年至2009年间是唐氏适应加拿大生活的调整期。初到加境,她对学习法语十分感兴趣,唐由2007年至2009年初,便曾修读供移民报读的法语课程,其后她亦试过进入当地的劳工市场,显示当时她积极尝试在加拿大适应生活。 可是在2009年后,情况有所改变。当年,唐氏开始出现精神失调的问题,刚巧其继父得到一个到中国工作的机会,鑑于薪酬及工作职位吸引,加上唐母及继父皆认为,若带唐返回中国居住,其精神状况或会好转,于是唐便随两人到北京。但事与愿违,唐的精神状态不但没有改善,反而变差。 3人到中国之初,唐亦尝试重返校园,但到了2011年,由于病情恶化,她必须终止学业。在2010年及2011年期间,她曾先后在两个地点工作数月。唐母解释,工作是治疗女儿精神病的一部分,因为多与人接触对女儿有好处。 继父则形容女儿经常有幻觉,每当面对新事物,她便感到焦虑、恐惧;为此,她再不愿离家。 唐母表示,其女儿的病情在2010年时最差,一周数次到访医院,与医院的精神病医生见面。在药物治疗及专业辅导下,唐的病情逐渐稳定。 到了2011年秋,其继父在上海一间加拿大公司为她觅得一份压力较低的工作,他以为唐在该公司工作,便可依照加国移民法,以加国永久居民身分,为她累积居加日数。 直至2014年,唐的枫叶卡过期,她始惊觉自己在上海加国公司工作,因不符合加拿大公司派员驻海外办事的定义,故不能算作留加日数。此前近3年,唐未曾在加国居住,因不符合居加条件,故唐被褫夺永久居民身分。 上诉庭指选择留中国不返加 唐的代表律师则解释,唐当时的精神状况令她无法返回加国生活,但上诉部则认为,自2011年秋,唐的情绪虽有起伏,但当时她已搬往上海与生父同住,意味着她已毋须再倚赖母亲及继父。但她仍选择留在中国,而不返回加国。 魁北克市的国际妇女中心医院亦有说普通话的精神科医生,唐即使返回魁省定居,亦非如其所言,无法得到所需的医疗服务;况且,其上海僱主亦供称,唐有基本的英(或法)语能力。 另外,唐亦未能提供自2012年尾至2014年初的求诊纪录;唐的家人亦证实,她在这段时间的精神状况颇为稳定,唐亦有一份全职工作。种种迹象显示,唐当时的精神问题已明显改善。唐在枫叶卡到期前,根本有足够时间返回加国居住,履行永久居民的义务。可是她选择留在中国,与父亲、男友、母亲及继父陪伴左右。 在2014年至2017年间,唐在天津大学继续学业;在2012年因工作关系而认识现任丈夫,两人于2015年共谐连理,并于今年一月诞下小孩,唐亦在一间公司任职全职行政助理,显示唐在中国的社交及事业已正常发展。 而她与生父关系良好,其母亲及继父亦经常到中国探访她,故上诉庭认为,唐即使留在中国,亦可获得家人足够的支持。 纵然,上诉部认同唐的说法,指中国一向标签精神病患者,令她一直不敢在工作场所提及自己患病;否则可能失去工作。但综合上述各原因,上诉庭最后还是驳回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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