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华人维修工S某,追求女客户不成,竟将她的照片上传网络论坛让他人意淫。在东窗事发后,S某被警方控罪并判有罪。他不服并提出上诉,但是又遭驳回。 据安省上诉庭公布的消息,S某同女受害人是2001年认识的,当时他近30岁,是一个公寓的维修工。他曾帮助女受害人修房子,而且也经常在公寓里碰见她。 见面次数多了,S某渐对女受害人产生了好感,开始邀请她去喝咖啡,然后两人发展到一起去看电影和溜冰。S某一直以为他在和女受害人“恋爱”,可对方只是将此视为一般的友情。 S某觉得时机成熟后,向女受害人求婚,遭到拒绝。不过,那女子也没有就此同S断绝联系,而是一直保持着“良好的朋友关系”,这让S某一直心存希望。 直到2004年,女受害人向S某彻底摊牌,表示自己要去寻一个真正爱自己的老公,并建议他们以后不要再见面了。后来,两人分别建立了各自的家庭,不过还是保持联系电子邮件联系,通报各自的近况。在2009年时,那女子还应S的要求,给他发了自己的照片。 可是,女受害人并不知道,S拿到她的照片后竟在Yahoo上建了一个组群(Group),张贴她的相片,还虚构了许多肮脏的色情故事,侮辱她的人格和名声。 S不但自己意淫女受害人,而且还怂恿其他组群成员也这么做,后还发展到将女受害人的照片,甚至包括她的婚礼照,PS成色情图片让人产生性幻想。 女受害人直到2014年才在朋友的提醒下,得知S某的恶行,并向警方求助。 警方拘捕了S某,并控告他刑事骚扰罪(criminal harassment)。安省法庭经过审理,裁定S某罪成。 S某不服裁决,提出上诉。S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是不同意法官的裁定,因为他认为自己所做的只是在网络上说说,没有证据证明他有意图威胁女受害人。 上诉法官表示,是否构成骚扰与原告的主观意图无关。一审法官在判定S某的行为是否是骚扰时,完全遵守了客观性的评估原则,从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伤害角度出发。只要是一个正常的人,在遭遇S某的这种恶性时,也会觉得害怕。因此,一审法官的裁定没有错误,驳回S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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