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姓陈的华裔女子和其丈夫﹐因与其他人合伙种植大麻﹐陈女被控14项罪名﹐她对其中4项罪名作认罪辩护后﹐其他罪名获取消。但罪名成立后﹐她面临「不准进入加拿大」(Inadmissible to Canada)的后果。华女为此上诉﹐要求宣布她的认罪无效。 她上诉时表示﹐呈请她的认罪无效,因她当时并不知道认罪后﹐其留加身分会受影响。而案中其辩护律师同时亦代表她的丈夫﹐故有利益冲突之嫌。 陈女亦声称﹐她决定认罪前﹐该律师并未向她说明判刑的后果等。 但安省上诉庭法官经过审议案情和相关资料﹐驳回陈女的上诉。 陈女于2005年进入加拿大﹐并在2007年成为永久居民,而认罪和被判有条件刑期是在2010年﹔她于2016年2月﹐被告知「不准进入加拿大」的结果。 伙同丈夫及其他人偷种大麻 在考虑陈女的上诉时﹐上诉庭法官详细回顾了她和其丈夫伙同他人在南安省地区数个物业种植大麻的经过。 检控官向法庭提交的控辩联合认罪书指出﹐警方在Belleville – Kingston地区发现有人在数个民宅种植大麻。其中4个物业由同案的一名房地产经纪安排买进。在购买其中一个物业时﹐陈女的丈夫安排一名挂名业主完成交易﹐并由此人安排房贷。 在涉嫌种植大麻的3个民宅和一个仓库﹐调查的警员都曾观察到陈女的丈夫出入。 另外﹐警员又在陈女和丈夫居住及共同拥有的的多伦多物业内﹐发现购买建造大麻屋设备的发票。 控方将他们这个住宅称为所有这些大麻种植场所的「运作中心」。陈女、其丈夫和其他2名同案疑犯,就在该处被警方拘捕。该处还停泊了曾被警方看到出入大麻屋的汽车﹐其中一部小型客货车更为陈女拥有。 联合认罪书又称﹐他们的大麻种植勾当「安排极为精明」﹐其中偷电5.3万元﹐偷水1.5万元﹐种植大麻2.4万棵。整个大麻集团涉及7个物业﹐总值100万元。 他们夫妇于2009年6月被拘捕﹐其后获保释。但陈女到当年9月又再被捕﹐因她违反保释条件。之后﹐其丈夫找了律师。检控官通过该名律师﹐向被告夫妇提出一个有时间 限制的减低罪名及刑期的建议。 控方愿作减刑换取认罪 在考虑刑期时﹐检控方原打算建议判陈女18个月有条件徒刑﹐以及建议她丈夫判囚2年。但最终决定两人一年刑期﹐以及没收一批财产。 从陈女打算作认罪辩护之始﹐考虑刑期的法官就注意到他们面临的判刑,可能影响陈女在加国的居留身分﹐要求律师就公诉罪名的后果向他们讲明。 陈女在进行认罪辩护时,曾获得一名翻译员的帮助。不过﹐当被问及如何辩护时﹐她只用英语回答说﹕「guilty」(有罪)。 安省上诉庭法官审理后﹐无法接受陈女和她丈夫所称﹐他们的律师有利益冲突、未能就认罪的后果给予充分通知等说法﹔相反﹐替两名被告辩护的律师提出证据﹐证明就认罪可能带来的移民身分被褫夺的后果﹐已向陈女作出充分说明。 最终﹐陈女的上诉请求遭到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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